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黄泽俊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32
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4时零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贵州省石阡县龙井乡往汤山镇高楼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思羊线62公里+300米处,被石阡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湖南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

受本院委托,经石阡县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黄某某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石阡县公安局汤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蒲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刑事案件照片,石阡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0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况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在公安机关检测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金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世武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