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兰某玉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兰某某。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仁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5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杨某锋(另案处理)窜至石阡县中坝镇,将被害人赵某林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7018165)盗走。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赵某林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董某来(另案处理)窜至石阡县文博中学下面巷子口处,将被害人文某政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B05692)盗走。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文某政的红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3、2013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董某来、某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石阡县泉都大桥下,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56FIWY023010)盗走。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冯某某的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于2013年11月14日退还被害人冯某某。
4、2013年6月,被告人兰某某窜至石阡中学门口处,将被害人某康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E0163005)盗走。同年8月,被告人兰某某又窜至石阡县中坝镇双溪村黄毛(地名)处,将被害人罗某军的一辆红色钱江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580141139)盗走。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某康的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32元,被害人罗某军的红色钱江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13年6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赵某成(另案处理)窜至石阡县甘溪乡坪旺小学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刚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WM094364)盗走。同年8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赵某成又窜至石阡县汤山镇泉鑫小区,将被害人曾某兵的一辆红色本田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B06M60059)盗走。经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陈某刚的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被害人曾某兵的红色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5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某某某等3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等7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石阡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13)54号估价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取多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40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兰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兰某某盗窃未被追缴的摩托车,继续予以追缴。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兰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兰某某盗窃未被追缴的摩托车折价人民币11478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金妮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世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