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付达诈骗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32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户籍所在地水城县。因诈骗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称位于红桥新区凤凰大道东段的两座坟墓是其家所有,并与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了《凤凰大道东段坟墓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于2014年12月3日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杉树林社区服务中心领取两座坟墓补偿款共9872元,余款(坟墓奖励)4000元按合同规定要搬迁坟墓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后经核实该两座坟墓的后代均不是王某某,王某某对冒充坟墓后代领取迁坟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中,王某某诈骗既遂数额为9872元,未遂数额为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亢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田某某的证言,户籍信息,王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笔录,赵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赵庆饶,赵庆饶辨认笔录,赵庆饶现场辨认笔录,关于王某某在凤凰大道东段冒认并领取坟墓补偿款的报案材料,杉树林社区服务中心关于坟墓搬迁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关于坟地所属材料的证明,王某某到社区领取支票存根,王某某利用支票到信用社取钱存根,王某某体检复印件,逮捕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王某某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彭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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