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雷燕,又名雷艳、雷雁,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25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补诉[2015]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雷燕邀约被害人罗某丙甲及向某某借款,给罗某丙乙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雷艳通过来会和借款的方式吸收李某甲乙、李某甲、余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甲、吴某乙甲、李某甲丙、张某甲等被害人的资金,给上述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24.46万元。公诉机关根据书证户籍证明、借款单、借条、来会会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雷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雷艳通过邀约他人来会和支付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截至2014年9月止,给49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34.7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雷燕邀约他人来会,每会20人至32人不等,通过“邀会”方式吸收李某甲乙、李某甲、余某某等被害人的资金,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86.705万元,其中李某甲乙1.8万、李某甲13.5万、余某某5.1万、段某利7.5万元、何某某5.1万元、王某乙甲6.3万元、吴某乙甲5.4万元、李某甲丙4.5万元、刘某乙5.4万元、周某某9.9万元、王某乙丙5.99万元、罗某丙丁24.3万元、张某甲5.4万元、李某甲5.4万元、王某乙4.5万元、刘某丙3.9万元、蒋某某4.5万元、马某某(又名马某某)6.5万元、陈某某13.1万元、胡某某3.56万元、万某某4万元、杨某某8.835万元、罗某丙戊5万元、韩某某4.51万元(已扣除用利息抵交的0.99万元)、王某乙25.5万元、杨某某6.8万元、黄某甲2.76万元、高某某22.8万元、陈某某8.75万元、郑某某3.9万元、刘某丁(又名刘敏)5万元、王某乙4万元、罗某丙己(又名罗某丙己)7.8万元、张某甲乙8.3万元(含王某乙2万元,蒋某梅6.3万元)、龚某飞9万元、刘某戊18.1万元(已扣除用利息抵交的5.5万元)。
(二)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雷燕以2%至5%不等的月利率向吴某乙等人借款共计421.82万元,用于投资其经营的旅社、支付借款利息及会钱等。期间,被告人向上述被害人支付利息73.815万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48.005万元,其中李某甲乙10万元、吴某乙16.82万元、罗某丙戊9.4万元(本金10万元,得利息0.6万元)、韩某某11万元(利息0.99万元用于抵交会钱),李某甲丁18.26万元(本金25万元,得利息6.74万元)、彭某某27万元(本金30万元,得利息3万元)、曾某甲64.2万元(本金76万元,得利息11.8万元)、杨某某10万元,黄某敏4.2万元(本金5万元,得利息0.8万元)、黄某甲6.8万元(本金10万元,得利息3.2万元)、曾某乙29.4万元(本金60万元,得利息30.6万元)、罗某丙35.07万元(本金42万元,得利息6.93万元)、罗某丙学夫妇44.5万元(本金50万元,得利息5.5万元)、刘某丁9.6万元(本金10万元,得利息0.4万元)、张某甲乙6.635万元(本金8万元,得利息1.365万元)、龚某飞5万元、刘某戊37万元(利息5.5万元用于抵交会钱)、罗某丙乙3.12万元(本金6万元,得利息2.8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身份核实笔录证实:被告人雷燕的出生日期;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雷燕在其家中被抓获的事实;
3、会员证、来会清单、借条分别证实:被告人雷燕邀约被害人来会情况、被害人交某某及雷某甲借款的金额等情况;
4、购房合同、售房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条、织金县惠民村镇银行凭证分别证实:雷燕已将其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深圳一街34号房屋出售给李某甲、杨某的事实;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证分别证实:织金县城关镇北门开发区六米小街(即织金县城关镇深圳街32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曹某中。2014年7月,被告人雷燕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30万元,曹某中以该房屋作抵押担保的事实;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证明证实:被告人雷燕在该行贷款130万元,至2014年12月18日止,尚欠本金124.785066万元的事实;
7、移交清单证实:雷某乙、曹某某移交物资情况;
8、织金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分别证实:被告人雷燕在各银行的开户情况及资金余额查询情况,雷燕及其亲属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情况。登记在雷燕及其配偶名下的房产有织金县城关镇北门开发区六米小街1-5层房屋(即织金县城关镇深圳街32号房,所有权人曹某中)及城关镇深圳一街34号房(所有权人雷燕,共有人曹某中)的事实;
9、查封决定书、启封后再次查封报告分别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织金县城关镇深圳街32号、织金县城关镇深圳街34号,冻结期限至2016年10月9日止,查封冻结雷燕购买的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花果园五里冲项目D区9栋一单元25层9号房屋,冻结期限至2016年10月28日止的事实;
10、被害人李某甲乙、罗某丙戊、韩某某、杨某某、黄某甲、刘某丁、刘某戊、罗某丙乙(又名罗某丙双)分别陈述: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雷燕邀会,李某甲乙等人参与来会,因雷燕曾向上述被害人借款,被害人用利息抵交会钱,后雷燕无力支付会钱及偿还借款,给上述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中,李某甲乙11.8万元、罗某丙戊15万元、韩某某15.51万元、杨某某16.8万元、黄某甲9.56万元、刘某丁14.6万元、龚某飞14万元、刘某戊55.1万元、罗某丙乙3.12万元。
11、被害人李某甲、余某某、刘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甲、吴某乙甲、李某甲丙(又名李某甲丙)、刘某乙、周某某、王某乙丙、罗某丙丁、张某甲、李某甲、刘某丙、马某某(又名马某某)、蒋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胡某某、万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高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罗某丙己(又名罗某丙己)分别陈述: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李某甲、余某某等被害人分别参与雷燕来会,交纳会钱后雷燕无力支付会钱,给上述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中李某甲13.5万元、余某某5.1万元、段某利7.5万元、何某某5.1万元、王某乙甲6.3万元、吴某乙甲5.4万元、李某甲丙4.5万元、刘某乙5.4万元、周某某9.9万元、王某乙丙5.99万元、罗某丙丁24.3万元、张某甲5.4万元、李某甲5.4万元、刘某丙3.9万元、蒋某某4.5万元、马某某6.5万元、王某乙4.5万元、陈某某13.1万元、胡某某3.56万元、万某某4万元、杨某某8.835万元、王某乙25.5万元、高某某22.8万元、陈某某8.75万元、郑某某3.9万元、王某乙4万元、罗某丙己7.8万元;
12、被害人张某甲乙陈述:2013年1月,雷燕邀会,张某甲乙帮其子王某乙(又名王某乙证)在雷燕处来会,交纳会钱2万元,帮其女蒋某梅(又名蒋瑞茹)在雷燕处来会,交纳会钱6.3万元,雷燕无力支付会钱后,分别向王某乙、蒋某梅出具了欠条,欠条上是加了利息的。2014年6月,张某甲乙帮其女王某乙雨拿了1万元钱借给雷燕,后雷燕支付利息0.15万元。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雷燕3次向张某甲乙借款共计7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215万元,张某甲乙实际损失5.785万元;
13、被害人李某甲丁、曾某甲、曾某乙、罗某丙、吴某乙、彭某某、黄某乙陈述: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雷燕多次向李某甲丁、曾某甲、曾某乙、罗某丙、吴某乙、彭某某、黄某敏等人借款,后无力偿还借款,给上述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中李某甲丁18.26万元、曾某甲64.2万元、曾某乙29.4万元、罗某丙35.07万元、罗某丙学夫妇(罗某丙的父母)44.5万元、吴某乙16.82万元、彭某某27万元、黄某敏4.2万元;
14、证人李某甲证实:2011年7月,雷燕将其织金县城关镇深圳街34号房屋出卖给李某甲夫妇并订立购房合同,价款90.018万元,签订合同是预交定金26万元,2012年7月22日付清全部房款。雷燕的丈夫曹某中是共有人,但曹某中在监狱服刑,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故未办理过户手续;
15、证人王某乙丁、王某乙戊证实:王某乙丁、王某乙光搬到织金县城关镇深圳街居住多年。织金县城关镇深圳街34号房屋原是李某甲智家所有,后李某甲智将该房卖给雷燕夫妇。2011年,雷燕将该房屋以90.01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甲,并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交给李某甲。因雷燕之夫曹某中在监狱服刑,不能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故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16、证人黄某丙、曹某某、雷某乙、王某乙己证实:2014年7月起,雷某乙帮雷燕经营全宏旅社,雷燕被刑事拘留后,雷某乙将旅社停业。2014年12月2日,雷某乙将旅社内物品移交给曹某某。2014年12月3日中午,曹某某从雷燕经营的旅社里将电视机、电脑、饮水机等物品搬出旅社,公安民警赶到现场阻止后,曹某某将物品搬回旅社的事实;
17、被告人雷燕供述:我邀约李某甲乙、李某甲、余某某、段某利等人和我来会,我邀会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参会人,只要有人和我来会,我就起会并发会本给他们,每会20人至32人不等。我向别人借款用于装修城关镇深圳街32号房屋、经营旅社、支付利息及家庭开支等方面。我当会头邀约他人来会有几年时间了,之前的会钱已与别人结算清楚。2012年,我开始欠他人会钱和借款。我想再经营一家高档酒店,于是以住房抵押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30万元,因没有及时找到经营旅社的场所,我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所欠的借款,部分用于支付会钱。织金县城关镇深圳一街34号房屋登记在我名下,但我已于2011年将该房屋出卖给李某甲夫妇了,房款已于2012年7月全部付清。因我爱人曹某中在监狱服刑,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登记,所以只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李某甲家。我邀会及借款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34.71万元,其中李某甲乙11.8万元、李某甲13.5万元、余某某5.1万元、段某利7.5万元、何某某5.1万元、王某乙甲6.3万元、吴某乙甲5.4万元、李某甲丙4.5万元、刘某乙5.4万元、周某某9.9万元、王某乙丙5.99万元、罗某丙丁24.3万元、张某甲5.4万元、李某甲5.4万元、王某乙4.5万元、刘某丙3.9万元、蒋某某4.5万元、马某某(又名马某某)6.5万元,陈某某13.1万元、胡某某3.56万元、万某某4万元、杨某某8.835万元、吴某乙16.82万元、罗某丙戊14.4万元、韩某某15.51万元(已扣除用利息抵交的0.99万元)、李某甲丁18.26万元、彭某某27万元、曾某甲64.2万元、王某乙25.5万元、杨某某16.8万元、黄某敏4.2万元、黄某甲9.56万元、曾某乙29.4万元、罗某丙35.07万元、罗某丙学和刘某丁(罗某丙的父母)44.5万元、高某某22.8万元、陈某某8.75万元、郑某某3.9万元、刘某丁(又名刘敏)14.6万元、王某乙4万元、罗某丙己(又名罗某丙己)7.8万元、张某甲乙14.935万元(含王某乙2万元,蒋某梅6.3万元,王某乙雨0.85万元)、龚某飞14万元、刘某戊55.1万元(利息5.5万元用于抵交会钱)、罗某丙乙3.1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燕以“邀会”和借款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四十九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4.7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指控金额计算有误,予以更正。对被告人雷燕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634.71万元,依法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雷燕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34.71万元(附:雷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经济损失统计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月
人民陪审员 黄 庆 声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凯(代)
附件:
雷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经济损失统计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被害人
会钱金额
借款金额
支付利息
实际损失
备 注
李某甲乙
1.800
10.000
11.800
李 敏
13.500
13.500
余某某
5.100
5.100
段某利
7.500
7.500
何某某
5.100
5.100
王某乙甲
6.300
6.300
吴某乙甲
5.400
5.400
李某甲丙
4.500
4.500
刘某乙
5.400
5.400
周某某
9.900
9.900
王某乙丙
5.990
5.990
罗某丙丁
24.300
24.300
张某甲
5.400
5.400
李某甲
5.400
5.400
王某乙
4.500
4.500
刘某丙
3.900
3.900
第1页,共3页。
雷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经济损失统计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被害人
会钱金额
借款金额
支付利息
实际损失
备 注
蒋某某
4.500
4.500
马某某
6.500
6.500
陈某某
13.100
13.100
胡某某
3.560
3.560
万某某
4.000
4.000
杨某某
8.835
8.835
吴 军
16.820
16.820
罗某丙戊
5.000
10.000
0.600
14.400
韩某某
4.510
11.000
15.510
利息0.99万元用于抵交会钱。
李某甲丁
25.000
6.740
18.260
彭某某
30.000
3.000
27.000
曾某甲
76.000
11.800
64.200
王某乙
25.500
25.500
杨某某
6.800
10.000
16.800
黄某敏
5.000
0.800
4.200
黄某甲
2.760
10.000
3.200
9.560
曾某乙
60.000
30.600
29.400
第2页,共3页。
雷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经济损失统计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被害人
会钱金额
借款金额
支付利息
实际损失
备 注
罗某丙
42.000
6.930
35.070
罗某丙学 刘某丁
50.000
5.500
44.500
高某某
22.800
22.800
陈某某
8.750
8.750
郑某某
3.900
3.900
刘某丁
5.000
10.000
0.400
14.600
王某乙
4.000
4.000
罗某丙己
7.800
7.800
张某甲乙
8.300
8.000
1.365
14.935
包含王某乙2万元会钱,王某乙雨0.85万元借款,蒋某梅6.3万元会钱。
龚某飞
9.000
5.000
14.000
刘某戊
18.100
37.000
55.100
利息5.5万元用于抵交会钱。
罗某丙乙
6.000
2.880
3.120
合计
286.705
421.820
73.815
634.710
第3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