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品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1日12时许,被害人黄某甲乙与刘某乙因债务在织金县上坪寨乡坡脚村后坝组刘某乙家中发生纠纷。刘某江(另案)得知后,便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遂邀约成某国(在逃)等人驾车赶到坡脚村后坝组,被害人黄某甲乙亦打电话叫被害人黄某甲等人赶到坡脚村后坝组。双方人员到达后,刘某甲与刘某江、刘某兵(另案)等人持械对黄某甲乙、黄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致黄某甲乙、黄某甲受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因外伤致其左侧鼻骨、上颌窦鼻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其左面部、鼻部遗留疤痕、左眼睑闭合不全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甲乙左前臂外伤伴神经血管损伤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小腿损伤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小腿胫前中段损伤后疤痕形成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根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12时许,被害人黄某甲乙与刘某乙因债务在织金县上坪寨乡坡脚村后坝组刘某乙家中发生纠纷。刘某江(另案)得知后,便打电话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遂邀约成某国(在逃)等人驾车赶到坡脚村后坝组,被害人黄某甲乙亦打电话叫被害人黄某甲等人赶到坡脚村后坝组。双方人员到达后,刘某甲与刘某江、刘某兵(另案)等人持械对黄某甲乙、黄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致黄某甲乙、黄某甲受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因外伤致其左侧鼻骨、上颌窦鼻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其左面部、鼻部遗留疤痕、左眼睑闭合不全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甲乙左前臂外伤伴神经血管损伤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小腿损伤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小腿胫前中段损伤后疤痕形成属轻微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乙因外伤致右胫骨近端骨折行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黄某甲乙左前臂外伤伴神经血管损伤遗留左腕关节活动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害人黄某甲因外伤致左鼻骨、上颌窦鼻突骨折属十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8日,织金县公安局上平寨派出所接举报后赶到刘某甲家中,将刘某甲传唤到案;
3、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分别证实:被告人指认现场、辨认作案工具的经过;公安民警现场勘查的情况;
4、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575号、3122号,[2015]临鉴字第1297、1299号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被害人黄某甲乙、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
5、证人刘某丙(又某某妹)证实:2014年1月31日12时许,黄某甲乙、张某某及另外两人骑着两轮摩托车到我家找我儿子刘某乙,说刘某乙欠他钱。刘某乙没有在家,黄某甲乙便在我家吵闹,并用石头将轿车前面的玻璃砸坏。我孙女刘某颖赶紧给刘某乙打电话,我就将张某某请到家中喝酒,等待刘某乙回家,过了一会儿,我妻子张某群及儿媳宋某淑回到家。在喝酒的过程中,刘某乙和黄某甲乙的弟弟黄某甲、哥哥黄金福等人也来到我家,他们在我家门前的路上说话,我和张某某出门看,我看见黄某甲乙拿出宝剑要砍刘某乙,被黄某甲和黄金福劝止,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我就叫双方到家中商谈。刘某乙和黄某甲乙正在谈话时,我听见黄某甲说打架的来了,随即所有人一下子从家里冲出去,我和张某某跟出来看时,黄某甲乙已经被打倒在路上了,黄某甲前额受伤。其余打架的人已经逃离现场;
6、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1日10时许,我听见刘某乙家门口有人吵闹,我看是黄某甲乙和张某某,我和张某某劝黄某甲乙不要乱来。我走到谢某军家附近的路口时,看见刘某兵、刘某发、刘某乙等几人在路上,我问他们在干什么,他们说在等黄某甲乙。我离开后到下家寨小广场边玩,之后往回走,我看见刘某兵、刘某发等人还在谢某军家附近的路上,刘某乙没有在,我叫他们回家,刘某兵等人说刘某乙被黄某甲乙的兄弟拉上车回家了。我走到刘某乙家门口时,看见黄某甲乙倒在地上,黄某甲乙的弟弟躺在刘某乙家中,脸部受伤。刘某乙家门口站着几个人,手里拿着刀和木棍等器械,这几个人是刘某乙家水落洞的亲属,随后我打电话报警;
7、证人刘某乙证实:我曾经与黄某甲乙合伙做生意,黄某甲乙说我钱欠他钱,经常找我麻烦。2014年1月31日10时许,我接到妻子宋某淑的电话称黄某甲乙在我家中闹事,我便回家。途中遇见黄某甲乙的弟弟黄某甲等人,他们叫我上车和他们一起回我家。回到家,黄某甲乙提着刀要砍我,被张某某和其他人劝阻。宋某淑打电话给刘某江,刘某江、刘某兵等人到达后双方发生打架,黄某甲乙被打倒在地;
8、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1月31日,黄某甲乙说刘某乙欠他钱,叫我与其到刘某乙家中讨要。刘某乙不在家,黄某甲乙与一小姑娘及小姑娘的祖母等人在屋外争吵,小姑娘的爷爷(刘某丙)叫我到家中喝酒。喝酒的过程中,听见外面吵闹,出门后看见刘某乙回来了,刘某丙叫大家到家中喝酒商谈,在家中谈话的过程中,不知从哪里来了十几个人提着木棒冲到刘某乙家,我出门看时,黄某甲乙、黄某甲已经被打伤了,刘某乙不准那些人打我,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就赶到现场的经过;
9、证人黄某甲丙证实:2014年1月31日13时许,我和黄某甲等人到刘某乙家,看见黄某甲乙被人打伤,随即有十多个人手持木棒等器械殴打我们;
10、被害人黄某甲陈述:2014年1月31日上午,黄某甲乙因债务问题与刘某乙发生纠纷后打电话给我,我和黄某甲丙、黄某甲强、黄某甲军四人到刘某乙家,看见黄某甲乙被人打伤,随即有十多个人殴打我们,我受伤后往刘某乙家中跑,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的经过;
11、被害人黄某甲乙陈述:刘某乙是我妻子的妹夫。多年前,我们合伙做生意,刘某乙欠我钱一直未归还。2014年1月31日10时许,张某某、张某林及另一人陪我到刘某乙家谈此事。刘某乙不在家,只有其父刘某丙和其女儿在家,随后宋某淑回到家,并一直在打电话。约半小时后,刘某乙回到家。不久,刘某乙的堂兄弟刘某兵等人赶到刘某乙家并殴打我和黄某甲,将我们打伤的经过;
1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1月31日11时许,刘某江给我打电话,说刘某乙的女儿被黄某甲乙殴打,车辆也被砸坏。随后,我叫刘某云、何某华、成某国、刘某龙等人和我去刘某乙家,到达时看见轿车已经被打坏,有黄某甲、黄某甲乙和其他几个人在场。随后双方发生打架,我们找木棒等物用来打架,刘某江、刘某兵等人也找东西参与打架,黄某甲乙、黄某甲被打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邀约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黄某甲乙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被害人黄某甲二处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月
人民陪审员 黄庆声
人民陪审员 刘玉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文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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