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永军、方诗意353-284号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44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永军,户籍地在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水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3日再次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因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于2014年9月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丹,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及其辩护人谢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15时17分,位于水城县玉舍镇的六枝工矿集团玉舍煤业有限公司11182机巷抽巷作业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党永军为当天跟班副区长,其于同日11时30分以肚子痛为由,未经任何领导同意,私自升井,后发生事故。被告人方某甲身为玉舍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负责分析煤井地质构造情况及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工作。2014年5月24日,玉舍煤业有限公司西井11182机巷抽巷出现瓦斯超限、顶板破碎的情况,方某甲接调度室汇报后没有认真分析出现瓦斯超限和顶板破碎的原因及迎头前方地质资料,2014年5月25日10时许,方某甲等人检查完迎头情况后,方某甲作出继续掘进的指示,致后来发生事故。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党永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方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方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意见:1、方某甲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2、事故发生后,方某甲积极进行抢险,且煤矿已对死者亲属进行了赔偿。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位于水城县玉舍镇的六枝工矿集团玉舍煤业有限公司玉舍西井隶属于贵州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4年5月24日22时许,玉舍煤业有限公司(西井)11182机巷底抽巷出现瓦斯超限、顶板破碎的情况,方某甲接调度室汇报后虽要求停工观察,但没有认真分析出现瓦斯超限和顶板破碎的原因及迎头前方地质资料。2014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与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检查完11182机巷迎头面的情况后,现场作出继续掘进的工作指示。 2014年5月25日15时14分, 该矿11182机巷提巷作业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48.8万元。被告人党永军身为当天跟班副区长,其于同日11时30分以肚子痛为由,未经任何领导同意私自升井,事故发生时未在工作岗位。被告人方某甲身为玉舍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负责分析煤井地质构造情况及“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地测防治水、设计、技术管理工作。

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党永军身为事故当班跟班班区长,未履行现场跟班领导工作职责,提前升井;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探钻,冒险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身为玉舍西井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矿井防突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防误穿煤层措施不完善;对11182(Ⅱ)机巷底板抽放巷第15循环地质钻孔资料审核不认真,2、3、6号地质钻孔存在异常的情况下,同意下达允许掘进60m的地质预测预报单;未控制11182(Ⅱ)机巷底板抽放巷距K18煤层最小法线距离;11182(Ⅱ)机巷底板抽放巷第15循环掘进过程中,对工作面出现瓦斯涌出量增大且顶板破碎的突出预兆分析不到位,同意恢复掘进。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在现场积极参与救援。煤矿已对8名死者亲属分别赔偿103.6万元,支付了伤者何某某的医疗费76570.53元。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方某甲到水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水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5日接到报案后,于2014年6日1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党永军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方某甲于2014年9月9日到水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自首,于同日被水城公安局取保候审。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二人的身份情况。即党永军出生于1975年10月28日,方某甲出生于1968年8月18日。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3年开始在玉舍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综掘二工区党支部书记。“5.25”事故当天我是综掘二工区的值班领导,接前一班值班领导宋凯安排的工作。2014年5月25日8时左右,我参加在综掘二工区办公室召开的交班会,会议由副总兼区长技术主管宋凯主持。他在会上总结前一天的工作并对5月25日早班工作进行安排,提出5月24日中班瓦斯出现异常,导致夜班也停下来观察,并在会上说他已经请示了5月24日的公司副值班罗德刚。宋凯说公司值班领导说11182机巷夜班已经没有问题了,5月25日早班可以继续干。5月25日8时30分左右,安排好工作会议结束后我就在办公室值班。5月25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同事一起去公司调度室开调度会,开完调度会又回到值班室继续值班。15时12分左右,调度室打电话告诉我说11182机巷瓦斯有异常(出事故了),还让我抓紧落实11182机巷有多少人,之后我就知道11182机巷发生瓦斯突出事故了。事故发生时公司值班领导是生产副总明公虎,副值班是安检部副部长罗德刚,综掘二工区的值班领导是我,但具体工作是宋凯安排的。作为综掘二工区的党支部书记,我负责传达文件及职工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在值班期间,井下的生产和安全问题传到我这里后,我负责向区长宋凯汇报,同时也向调度室汇报。5月25日井下的公司跟班领导是方某甲,主要负责全矿井下的安全生产;综掘二工区跟班领导是党永军,下井后全面负责本工区工作地点11182机巷的生产和安全方面的工作。公司要求跟班领导必须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必须工作满8小时。公司给每个下井人员配发矿灯,可以通过监控矿灯来定位井下人员的位置,5月25日综掘二工区工作的地点是发生事故的11182机巷地板抽放巷。公司在请销假方面没有文件,一般井下队里面跟班人员有事都是口头上向值班领导请假,同时也要向调度室请假。事故发生前我没有接到党永军从井下打的请假电话,事故发生后,在15时30分左右我在办公室遇到过党永军。调度室是否接到过党永军从井下打的请假电话我不清楚,当天调度室是杨某某值班。事故发生后党永军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我和他没有对话。党永军下井时是否带有矿灯我不知道,后来听综掘二工区机电二班的班长张某某说党永军事故前把自己的矿灯给张某某拿着,至于为什么我不知道。事故发生之前,宋凯在5月25日早上交班给我的时候说5月24日中班时在11182迎头处综掘机正在掘进的过程中突然出现瓦斯超限,但具体超限多少、超限后采取了什么措施等,因不是我值班我不清楚。

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水城玉舍煤业有限公司综掘二工区的工人,主要负责在井下开皮带和绺子,是“5.25”事故的唯一幸存者。2014年5月25日早上7点左右,我与工友们在会议室参加下井前的班前会议,参加开会的有我们综掘二工区的区长宋凯、机电区长党永军、党委书记彭某某。宋凯区长在会上作了工作安排及要求后,还说了前一天即2014年5月24日中班时瓦斯突高突低,导致晚班停工的情况。会上没有说瓦斯忽高忽低的原因及瓦斯高到多少,要求下井后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降下来后就开始工作,瓦斯高就停工。8点左右,我和工友们一起下井。在班前会议上没有说谁跟班下井,下井后遇到机电区长党永军,所以当天的跟班下井领导应该是党永军。下井后,我们经过11093采煤机巷到达1182抽放机巷,我在11182机巷风门处正在打皮带扣准备开运输皮带及绺子,就接到先到迎头处的夏仁品队长打来的电话,说11182迎头处瓦斯很高,有3分多,让我把皮带收了清理一下。随后我就从风门处开始往11182迎头方向清理皮带,其他工友从11182方向往我这里清理。过了大概十分钟,我才清理完第二部皮带,与11182迎头还隔有一部皮带的距离(约200米)时,就看到第二部皮带的工友钱忠富从11182机巷迎头方向过来并对我说:“瓦斯降下来了,夏队长让我们各自回各自的岗位,准备开工”。我回到11182机巷风门处准备启动皮带和绺子。大概快到12点的时候,还遇到党永军带着一个电工拿着钳子等工具在一路上维护机电设备,我没有和他们说话,只知道电工姓赵。我启动皮带和绺子后就去11182机巷迎头准备和其他工友架棚子作支护,在路上还遇到安检员和瓦检员,他们告诉我说风机跳闸了,要过去送风。我到达11182机巷迎头时,工友已在架第二副支架。我与工友赵忠良、钱忠富去扛“背木”,才扛了二次之后,到下午大概是15时20分左右,我们第三次将“背木”扛上准备送上去的时候就遇到瓦斯突出,随即我就失去了知觉。通知开工时我不在11182机巷迎头那里,所以只知道是钱忠富过来通知我的,至于是谁通知夏仁品开工的我不清楚。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水城玉舍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的调度员,2014年5月25日公司跟班领导是总工程师方某甲,综掘二工区的井下跟班领导是综掘二工区的机电副区长党永军。当日调度室是我值早班,时间是从早上7时30分至下午15时30分。如井下从业人员需请假,要先打电话通知调度室,然后由调度室请示公司值班领导。我一直未离开过值班室,事故发生前没有人打电话请过假。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3月到玉舍煤业有限公司工作的,现任综掘二工区机电二班班长,主要负责11182机巷底抽巷综掘机的检修与维护。2014年5月25日早上7时,我参加宋凯主持的班前会议。8时左右,就下井,经由11092号巷道一直到11182机巷底抽巷检查机电设备。9时左右,在距11182机巷底抽巷迎头处10多米的地方,看到总工程师方某甲带着几个人从我身边往11182走过去,至于去做什么我不清楚。11时左右,在迎头负责生产的工长夏仁品过来叫我帮他们开皮带,我帮他们把第三部皮带打开。11时30分左右,机电二工区的副区长党永军来到我的位置,把他身上的矿灯解下来后要求与我交换一下,我把我的矿灯解下来与他进行了交换。他带上我的矿灯往风门方向走了。15时左右,迎头上打电话给我说不用除渣了,于是我就把皮带关了准备升井,快到井口时遇到救护队的人,我感觉井下肯定出事了。升井后我到灯房把党永军的矿灯交了。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11月份开始在玉舍煤业公司工作,现担任安检部的安检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巡查井下安全隐患。2014年5月25日,我在安检部的办公室参加早班会,领导给我们说5月24日中班因11182机巷底抽巷出现瓦斯异常现象,导致中班只干了一半,晚班停工。让我注意11182机巷抽巷的瓦斯情况,并安排我当班巡查。7时40分左右我就下井了,8时左右我到11182机巷底抽巷迎头处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瓦斯情况,显示瓦斯在正常范围内。然后我去检查11182机巷底板抽放巷的二部皮带,看到总工程师方某甲和党委书记杨子渊到了11182机巷底板抽放巷迎头处,方某甲用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测仪检测瓦斯显示正常之后,又去量巷道的宽度,之后对掘进队的人说问题不大,可以继续掘进。方某甲他们走了之后,掘进队继续运料。到12时左右,掘进队才把料运好,然后开始除渣。我一直在迎头看着他们架棚除渣。因为加第二棚的距离不够,掘进队的工长夏仁品就对我说他们要用综掘机刷帮往前掘进。他们开始刷帮后我就往二部皮带那边巡查,个把小时我再回到11182机巷底抽巷迎头处时,看到掘进队多掘进了一棚。因为按照规定每掘进一棚要打三个地质探眼,我就问夏仁品多掘进一棚打地质探眼没有?夏仁品答复我说因时间不够地质探眼没有打,我随即用报警仪去检查迎头上的瓦斯,显示是0.25在正常范围内。之后他们继续架第二棚,15时左右,他们架完第二棚后,我就去11092机巷查看。还没走到11092机巷就感觉一大股风从后面吹来,我就知道迎头肯定出事了。在避难洞里我给安检部打电话,告诉他们瓦斯显示是80多分,之后我又向调度室汇报,过了就看到救护队往迎头处去,随后方某甲与工区书记严群山就来到11092风门处,方某甲对我说他在那里守着不让人进去,叫我先升井,之后我就升井了。

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7年开始在玉舍煤业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担任通风区瓦检员。2014年5月25日早上7时左右,我参加通风工区的班前会议,不到8时就下井,8时30分左右,我到达11182机巷底抽巷,随后总工程师方某甲、书记杨子渊和安检员吴某某也到11182机巷底抽巷迎头处。我检查完瓦斯告诉方某甲瓦斯在正常范围内,随后方某甲就去查看迎头的地质构造,顶棚的架设情况,之后他告诉掘进工没有问题继续施工。随后我就去继续巡查。11时左右在风门处遇到机电副区长党永军和机电班的一个姓张的工人站在那里。到13时左右,我巡查到11182机巷底抽巷,迎头掘进工正在架第一棚支护,我检查瓦斯显示结果在正常范围,之后我巡查到11092机巷,瓦斯检测结果也是正常。14时50分左右,我又到11182机巷底抽巷,掘进二工区的工人正在架第二棚支护,我检测瓦斯也是正常范围。在架第二棚时他们开动综掘机掘进,是为给架第二棚支护留出足够的空间。15时40分左右,我在11092机巷遇到了救护队的人,说瓦斯大得很,叫我赶紧出去。在路上遇到总工程师方某甲和通风区的来秦山书记,他们叫我和他们一起进去看一下,我就和他们一起到11092机巷风门前,救护队的人已经进去了,他们就叫我先升井。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开始在玉舍煤业有限公司工作,现任综掘二工区机电班班长。2015年5月25日7时左右开始开班前会,8时左右我们就下井。下井后我就顺着11092机巷一直检修机电设备到11182机巷底抽巷。12时左右,我们机电副区长党永军正好巡查过来,他就和我们一起把出问题的机电设备修理好。之后我就和机电班的几个同事到11182机巷底抽巷迎头处搭煤电钻,当时掘井班正在清理皮带。一会儿,总工程师方某甲与书记杨子渊等几人就到迎头上去查看情况。方某甲他们来看过后,掘进班就开始架棚做支护,是方某甲指令继续施工的。在井下我自己带有瓦斯报警仪,瓦斯一直都是正常的。下午14时左右,电煤钻修好后,我和机电班的同事就从迎头出来升井了。

10、玉舍煤业相关证照证实:(1)采矿许可证证实发耳矿区水城县玉舍(西井)煤矿的采矿权人为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水城县玉舍乡,有效期自2007年1月至2025年7月;(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1年至2029年3月8日;(3)营业执照证实法定代表人为陈博,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及销售;(4)安全生产有效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5)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实矿长系陈博,有效期至2016年8月30日。

11、“5.25”事故矿井班前会议记录、升井入井人员统计表证实:2014年5月25日8点班参会人员有宋凯、彭某某、党永军等,综掘二工区共入井24人,升井15人。

12、“5.25”事故直接原因分析报告证实:(1)事故的直接原因:A、11182(Ⅱ)机巷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遇一横切割逆断层,断层下盘为K18煤层(该煤层距巷道顶板3m左右),该煤层为强突出煤层。工作面顶板冒落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B、工作面作业人员被抛出的煤矸掩埋及瓦斯窒息,导致死亡。(2)间接原因:A、由于底抽巷已掘至870m,矿井通过前探地质钻孔较好地控制了K18、K26煤层的距离,因此,巷道前方出现的断层将K18煤层切割下降到巷道顶部原无名煤层对应位置,矿井仍认为为原无名煤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B、11182(Ⅱ)机巷底抽巷掘进工作面近期出现瓦斯渗出异常变化,未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C、根据补充钻探资料的结果分析,矿井第15循环前探钻孔资料,发现矿井对2号、3号、6号钻孔出现的异常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D、由于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虽然对前探钻孔进行上图分析,也提出巷道前方有地质构造的疑问,但分析深度不够。E、11182(Ⅱ)机巷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掘进后,顶板破碎,支护不及时,背帮接顶不实。

13、“5·25”事故调查报告证实:玉舍西井隶属于贵州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4年5月25日15时14分,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玉舍西井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48.8万元。事故直接原因为,11182(Ⅱ)机巷底板抽放巷掘过程中,K18煤层受断层影响已被切割距巷道顶板3m左右,未采取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综掘机掘进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是:(1)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2)瓦斯管理不到位;(3)六枝工矿集团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事故性质是一起责任事故。党永军身为事故当班跟班班区长,未履行现场跟班领导工作职责,提前升井;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探钻,冒险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方某甲身为玉舍西井总工程师,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矿井防突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防误穿煤层措施不完善;对11182(Ⅱ)机巷底板抽放巷第15循环地质钻孔资料审核不认真,2、3、6号地质钻孔存在异常的情况下,同意下达允许掘进60m的地质预测预报单;未控制11182(Ⅱ)机巷底板抽放巷距K18煤层最小法线距离;11182(Ⅱ)机巷底板抽放巷第15循环掘进过程中,对工作面出现瓦斯涌出量增大且顶板破碎的突出预兆分析不到位,同意恢复掘进。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5·2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证实: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5、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水)公(司)鉴(法尸)字[2014]15号鉴定文书证实:贵州省水城县玉舍煤业“5.25”矿难事故中死者张双全、张天才、林军军、陈德兵、赵忠良、李忠明、钱中福、夏仁品通过尸表检验分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一般尸表特征,因家属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故8名死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确。

16、死亡赔偿协议、死亡赔偿金付款凭证、领取赔偿金的收条、水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的出院记录、诊断诊断证明书、病人费用清单、玉舍煤业员工工资计算清册证实: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与8名矿难者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分别给予每名矿难者亲属103.6万元的经济赔偿,矿难者亲属承诺自赔偿后与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再无任何经济关系,玉舍煤业有限公司已支付103.6万经济赔偿款及死者亲属已领取103.6万元赔偿款;伤者何某某在水矿总医院胸外科及康复科进行治疗,总计费用为76570.53元,何某某仍为玉舍煤业职工且按月领取工资。

17、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关于方某甲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党永军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方某甲与党永军在平时工作中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勤奋好学、技术过硬,在本次事故中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主动抢险、救援、善后。二人具有较强煤矿专业知识和能力,能为煤矿生产继续贡献力量,恳请予二人宽大处理。

18、被告人党永军的供述证实:我从2002年2月份起一直在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工作,现任综掘二工区机电副区长。平时主管机电和保障运输正常,当班的时候是负责跟班下井和井下施工这一块。2014年5月25日我当早班,掘进二工区由我负责下井跟班,是负责现场施工的领导。2014年5月24日中班在11182迎头面完成两棚支护,综掘机正在掘进的过程中,突然出现瓦斯超限,瓦斯探头发出报警后断电,导致不能施工,晚班也就停了。因24日不是我跟班,所以不知道当时的瓦斯超限多少,是否采取治理措施。2014年5月25日早上7时左右,玉舍煤业的副总监区长兼技术主管宋凯组织召开班前会议,对工作进行安排后,宋凯强调11182底抽机巷顶板不好,要短掘短支。9时30分左右,我就从主井口入井。在对11093机巷的水泵及积水作了处理后。11时30分左右,在快到11182机巷时,遇到工长夏仁品,夏仁品说11182机巷迎头由于2014年5月24日中班留下垮塌形成一米三左右的空顶,导致掘进面迎头瓦斯超限,还没有抽干,所以停工,要把5月24日中班留下渣除了后才能架支护。夏仁品还说之前方总来看过了,对他们说没有问题,让他们继续掘进。因夏仁品他们运渣的设备不能运行,我就到11092机巷打电话联系机动部帮他们把设备运转起来。13时左右,我又往11182机巷迎头走去,夏仁品他们已将渣除完,还没有开始掘进,我就喊他们架支护。第一棚支护架完后已快到14时,迎头还有四五百公分的空顶。我问他们打了探煤的眼没有,他们答复打了。因我肚子痛,我向他们交待了安全注意事项后就用11182机巷迎头用井下电话给地面办公室打电话想请假,但没有人接。随后我就从主井回到地面,时间是14时20分左右。在井口,我看到彭某某等人正往调度室方向走,要去开14时30分的调度会。我就回澡堂洗澡,洗好澡后我就去办公室放毛巾准备出去买药,在调度室对面的煤楼下遇到彭某某,我向他说明了肚子痛要去买药。买好药后就到玉舍镇我的租住屋里吃药,吃好药时大概是15时30分,就接到我大哥党永国打来的电话,告诉我煤矿出事了,随即我就赶回玉舍煤业。

2014年5月25日我在当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我是有责任的,但不是主要责任。我认为玉舍煤业的总工程师方某甲应负主要责任,方某甲主要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而“5.25”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瓦斯突出,而瓦斯突出的主要原因是误穿地质构造带,而地质构造分析不准确。5月25日早上的调度会,副值班罗德刚提出需要整改的地方,无异常情况就继续掘进。之后,当天值班领导在作业计划上先签了名字,我自己也签了名字同意继续掘进。7时30分公司领导开碰头会后,方某甲总工程师带领安监部的人下井在11182迎头看过之后作出继续掘进的指令。

19、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证实:我是1988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六枝工矿集团工作的。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6月14日任玉舍煤业公司总工程师,主要负责“一通三防” (即通风、防治瓦斯、防煤尘、防火)、地测防治水、设计、技术管理工作。本矿的11182机巷有施工设计图,地质钻孔是由生产技术部的杨再刚设计并由我批复同意的。

2014年5月24日22时10分许,11182掘进头顶板垮落,瞬间瓦斯超限(1.5%),井下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的值班人员向我汇报了这个情况,我就要求立即停止掘进,建议观察一个班(8个小时)。2014年5月25日早上8点召开会议后,我和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到了现场。现场标志层一切正常,顶板略有破碎,正前瓦斯浓度(0.26%左右)系正常范围,正前有空顶两米未支架顶板,其中架有一棚梁子未架设棚腿。根据现场瓦斯不大、标志层正常,我和现场的各部门协商,要把正前空顶的棚子架设好,鉴于顶板破碎的情况,架棚子的工程中,每棚子下降0.1米左右,然后可以继续掘进。现场处理完后,我就去11014采面。到15点20分许,我就听说采面11182瓦斯异常,要求挤出全井人员,我就赶快赶到11182巷道,发现救护人员已在施救。这次事故,共死亡8人,轻伤1人,经济损失达1200多万元。

“5.25”事故,不仅因前方地质复杂,还有我本人业务能力有限,未能准确分析出具体的地质情况,审核竣工图的时候我发现第15循环3号地质钻孔有异常(钻孔的见煤长度较长,约42米),当时分析由于钻孔的方位与岩层的走向一致,倾角相差30,误判断为钻孔顺层掉钻。另一方面没有认真分析前一个班出现顶板破碎的原因,导致对11182工作面同意继续掘进后发生事故。对这次事故,我应负主要责任。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六枝特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同意接收方某甲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互为印证了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方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于2014年9月9日主动到水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后,方某甲积极进行抢险,且煤矿已对死者亲属进行了赔偿,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48.8万元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党永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永军、方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煤矿已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了赔偿,并支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方某甲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永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 月30日止;取保候审期间的6个月零18天不折抵刑期)。

二、被告人方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银良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