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献虎犯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45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献虎,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2015年3月2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献虎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献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正月,被告人丁献虎与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三人已判决)共谋后,以“江苏好、是平原、吃大米、生活条件好”为诱,将李某某、关某某拐骗到周某甲乙家,由丁献虎、周某甲、周某乙将李某某、关某某带到江苏省睢宁县朱集乡袁店村二组何某某家,经何某某介绍将李某某以人民币1 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荣为妻,因关某某反抗未卖成,由周某甲将关某某带回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献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甲、周某乙、丁某某、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关某某的陈述,合同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献虎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接送妇女二人到江苏,并将李某某卖给何某荣为妻,因关某某反抗未卖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是1992年农历正月发生的,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被告人丁献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献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明春

人民陪审员  刘正会

人民陪审员  方守琼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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