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陆琼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1年5月6日生于贵州省水城县,身份证号码:×××,彝族,文盲,农民,住水城县发耳乡梓椅村梓椅组。因盗窃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趁雇主水城县发耳镇星火摩托车行老板鲍某某、陶某某夫妇外出时,窜至雇主家二楼卧室实施盗窃,并将盗窃的人民币22800元分别藏在雇主家一楼一杂物间的墙角处和一废弃猪圈内。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带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盗窃的人民币从藏匿地点找出并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某某、鲍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现金人民币228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顾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 年4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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