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捕前住贵州省水城县。因贩卖毒品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新湾半岛酒店贩卖毒品冰毒给席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席某某手中搜查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疑似物一包(0.85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所贩卖的毒品疑似物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席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鉴定文书,现场称量笔录,收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通话清单,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还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冰毒0.85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江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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