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平辉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吕平辉,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户籍住址水城县,捕前住水城县。因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9月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平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吕平辉与吕广财在吕广财家上面的公路上相遇,因之前被告人吕平辉的母亲陆粉仙说闲话,吕广财与他妻子温稳稳发生打架,吕广财认为是陆粉仙教温稳稳打他,就跑到被告人吕平辉的父亲家去闹,后陆粉仙将此事打电话告诉在福建打工的吕平辉,吕平辉回家来吃姐姐家的酒,在回家的途中遇见吕广财,吕平辉就要求吕广财主动给陆粉仙承认错误这事就此了结,但是吕广财不愿承认错误,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吕平辉就用拳头对吕广财进行殴打,打了几下就被在场的吕加富、严国选等人拉开,后吕广财与吕平辉各自回家,被告人吕平辉回家家后还是很生气就又在路边捡了一根杉树木棒提着去找吕广财,到了吕广财家上面的公路上,吕平辉喊吕广财上来承认错误,吕广财不肯,并叫吕平辉下去,被告人吕平辉就提着木棒朝吕广财的头部打了一棒,将吕广财打倒在地,后吕广财被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9月1日晚,吕广财的家人与吕平辉及其家人在家庭中的其他人员的参与下协商处理此事,并达成谅解协议,2014年9月2日吕广财家属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将其接回家中,2014年9月5日晚吕广财在其家中死亡,2014年9月7日被告人吕平辉到水城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吕广财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吕平辉曾因打伤吕广财一事,于2014年8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期限从2014年8月4日至8月10日)。案发后被告人吕平辉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22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平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吕广财入院相关资料,提取笔录,吕平辉被行政处罚材料,吕广财户口注销证明及安葬证明,健康检查笔录,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投案自首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及收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平辉故意伤害吕广财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平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平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平辉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吕平辉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吕平辉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平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已扣除行政拘留6日)。
二、作案凶器木棒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江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