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龙刑事判决书
辩护人杨文胜:贵州省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2014)水检公诉刑诉字第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学龙犯受贿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学龙及其辩护人杨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学龙在担任水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宗良、杨旭、杨云、李勇江、吴学昌、陈跃平、雷青云、陈跃光、樊焕伟、喻克伦、罗存清、颜勇、刘为政、孔令恒、李文学十五名承建水城县公路工程、渡口工程老板贿赂共计138.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两次收受李宗良贿赂5万元
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宗良为了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长岭桥工程给予的帮助和验收上的照顾,约吴学龙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家属楼的院坝内见面,后在其驾驶的面包车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2.2009年初的一天,李宗良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揽沙塘桥工程给予的帮助和验收上的照顾,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3万元。
(二)三次收受杨旭(杨刚刚)贿赂8万元
1.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杨旭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金盆乡金钟至永和公路工程款和工程验收上的关照,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2.2009年1月的一天下午,杨旭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小沟头至欧家平的公路工程款及工程验收上的关照,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家属楼的院坝内,送给吴学龙现金5万元。
3.2010年1月的一天,杨旭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小沟头至欧家平的公路工程款及工程验收上的关照,送给吴学龙现金1万元。
(三)收受杨云贿赂4万元
2009年5月2日,杨云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建光照水电站库区平寨、黄果树、小河、猴场、等壳田五个渡口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4万元存入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四)收受李勇江贿赂2万元
2009年7月的一天,李勇江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青林乡双营至田坝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五)四次收受吴学昌25万元
1.2009年8月15日,吴学昌为了感谢吴学龙在为其承揽猴场乡格支至肖平公路,蟠龙乡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将8万元存入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2.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吴学昌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蟠龙乡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及承揽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蟠龙至塘上公路工程中的照顾。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5万元。
3.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吴学昌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蟠龙乡蟠龙至塘上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及在吴学龙帮助下获得蟠龙至布寨公路承建,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4.2013年10月24日,吴学昌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蟠龙至布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的关照,安排其儿子郭胤通过其中行账户(帐户名×××)汇款10万元到吴学龙工行账户(帐户名62208241000265997)内送给吴学龙。
(六)收受雷青云贿赂2万元
2009年11月的一天,承建金盆乡干河至天生桥公路工程的老板雷青云得知吴学龙在毕节老家陪护重病的母亲。在毕节吴学龙老家,雷青云以看望其母亲之名,送给吴学龙现金1万元;约半个月后吴学龙母亲去世,雷青云再次来到毕节吴学龙老家,送给吴学龙现金1万元。
(七)收受陈跃平贿赂10万元
2010年9月3日,陈跃平为了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保华镇双桥至双营、顺场乡大地至石米格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内(卡号:×××)送给吴学龙。
(八)六次收受陈跃光贿赂47.2万元
1.2010年10月25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鸡场镇妥倮至大渡口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2.2012年5月12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玉舍镇的格老湾至德格水泥路公路的工程中的帮助,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跃光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以拜年之名送给吴学龙现金0.2万元。
4.2013年5月的一天,陈跃光为能及时得到吴学龙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格老湾至德格公路工程款,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5.2013年6月29日,陈跃光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发菁乡鱼塘至海螺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陈跃光安排其子陈林将5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6.2013年10月6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通过自己的建行账户(卡号:×××)转款30万元到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九)收受樊焕伟贿赂2万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樊焕伟为感谢吴学龙在其承建的坪寨乡营脚至野鸡坪公路工程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十)收受喻克伦贿赂10万元
2012年1月9日,喻克伦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至红岩乡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约定叫其儿媳胡群华将10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十一)收受颜勇贿赂2万元
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颜勇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肖坪至黄果树公路工程款中关照,在钟山区“扬州足道”门口将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十二)两次收受罗存清贿赂15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存清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花戛乡搓布至水井、花戛至天星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吴学龙家中,将5万元现金送给吴学龙。
2.2014年4月19日,罗存清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陡菁乡猴儿关至木果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提供的中国银行账户(户名:郭胤,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十三)两次收受孔令恒贿赂4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孔令恒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猴场至格支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院坝的路口,将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2.2014年4月的一天,孔令恒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肖坪至麻地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将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十四)收受刘为政贿赂1万元加油卡
2013年9月2日,刘为政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猴场至打靶村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使用吴学龙的身份证,在水城县双水黄家桥加油站办理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送给吴学龙。
(十五)收受李文学贿赂1万元
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李文学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鸡场乡柿花树至高潮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在吴学龙家楼下,将现金1万元送给吴学龙。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学龙在担任水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138.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学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义。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学龙犯受贿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只是对其量刑提出以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吴学龙在受贿的过程中,并没有索贿的情节;被告人吴学龙到案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学龙积极退赃,除公诉人以上所述的38.2万元,还退给行贿人的3万元,还有用赃款购买的车位也已被办案部门查封,也属于赃款退还,同时吴学龙还将借出去的一部分款项,请借款人交到纪委;被告人吴学龙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吴学龙退给行贿人的三万元,是因陈跃光案发才退还的,虽已退还行贿人,但已是既遂,也应由行贿人上交到纪委。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学龙在担任水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宗良、杨旭、杨云、李勇江、吴学昌、陈跃平、雷青云、陈跃光、樊焕伟、喻克伦、罗存清、颜勇、刘为政、孔令恒、李文学十五名承建水城县公路工程、渡口工程老板贿赂共计138.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两次收受李宗良贿赂5万元
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宗良为了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长岭桥工程给予的帮助和验收上的照顾,约吴学龙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家属楼的院坝内见面,后在其驾驶的面包车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2.2009年初的一天,李宗良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揽沙塘桥工程给予的帮助和验收上的照顾,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3万元。
(二)三次收受杨旭(杨刚刚)贿赂8万元
1.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杨旭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金盆乡金钟至永和公路工程款和工程验收上的关照,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2.2009年1月的一天下午,杨旭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小沟头至欧家平的公路工程款及工程验收上的关照,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家属楼的院坝内,送给吴学龙现金5万元。
3.2010年1月的一天,杨旭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小沟头至欧家平的公路工程款及工程验收上的关照,送给吴学龙现金1万元。
(三)收受杨云贿赂4万元
2009年5月2日,杨云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建光照水电站库区平寨、黄果树、小河、猴场、等壳田五个渡口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4万元存入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四)收受李勇江贿赂2万元
2009年7月的一天,李勇江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青林乡双营至田坝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五)四次收受吴学昌25万元
1.2009年8月15日,吴学昌为了感谢吴学龙在为其承揽猴场乡格支至肖平公路,蟠龙乡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将8万元存入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2.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吴学昌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蟠龙乡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及承揽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蟠龙至塘上公路工程中的照顾。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5万元。
3.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吴学昌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蟠龙乡蟠龙至塘上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及在吴学龙帮助下获得蟠龙至布寨公路承建,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4.2013年10月24日,吴学昌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蟠龙至布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的关照,安排其儿子郭胤通过其中行账户(帐户名×××)汇款10万元到吴学龙工行账户(帐户名62208241000265997)内送给吴学龙。
(六)收受雷青云贿赂2万元
2009年11月的一天,承建金盆乡干河至天生桥公路工程的老板雷青云得知吴学龙在毕节老家陪护重病的母亲。在毕节吴学龙老家,雷青云以看望其母亲之名,送给吴学龙现金1万元;约半个月后吴学龙母亲去世,雷青云再次来到毕节吴学龙老家,送给吴学龙现金1万元。
(七)收受陈跃平贿赂10万元
2010年9月3日,陈跃平为了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保华镇双桥至双营、顺场乡大地至石米格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内(卡号:×××)送给吴学龙。
(八)六次收受陈跃光贿赂47.2万元
1.2010年10月25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鸡场镇妥倮至大渡口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2.2012年5月12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玉舍镇的格老湾至德格水泥路公路的工程中的帮助,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跃光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以拜年之名送给吴学龙现金0.2万元。
4.2013年5月的一天,陈跃光为能及时得到吴学龙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格老湾至德格公路工程款,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5.2013年6月29日,陈跃光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发菁乡鱼塘至海螺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陈跃光安排其子陈林将5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6.2013年10月6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通过自己的建行账户(卡号:×××)转款30万元到吴学龙建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九)收受樊焕伟贿赂2万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樊焕伟为感谢吴学龙在其承建的坪寨乡营脚至野鸡坪公路工程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十)收受喻克伦贿赂10万元
2012年1月9日,喻克伦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至红岩乡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约定叫其儿媳胡群华将10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十一)收受颜勇贿赂2万元
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颜勇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肖坪至黄果树公路工程款中关照,在钟山区“扬州足道”门口将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十二)两次收受罗存清贿赂15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罗存清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花戛乡搓布至水井、花戛至天星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吴学龙家中,将5万元现金送给吴学龙。
2.2014年4月19日,罗存清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陡菁乡猴儿关至木果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提供的中国银行账户(户名:郭胤,卡号:×××)内送给吴学龙。
(十三)两次收受孔令恒贿赂4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孔令恒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猴场至格支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院坝的路口,将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2.2014年4月的一天,孔令恒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肖坪至麻地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将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十四)收受刘为政贿赂1万元加油卡
2013年9月2日,刘为政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猴场至打靶村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使用吴学龙的身份证,在水城县双水黄家桥加油站办理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送给吴学龙。
(十五)收受李文学贿赂1万元
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李文学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鸡场乡柿花树至高潮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在吴学龙家楼下,将现金1万元送给吴学龙。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李宗良、杨旭、杨云、李勇江、吴学昌、雷青云、陈跃平、陈跃光、樊焕伟、喻克伦、颜勇、罗存清、孔令恒、刘为政、李文学承建施工合同、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证实李宗良、杨旭、杨云、李勇江、吴学昌、雷青云、陈跃平、陈跃光、樊焕伟、喻克伦、颜勇、罗存清、孔令恒、刘为政、李文学在水城县交通局承建公路的相关情况。
2、李宗良证言:证实其为了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长岭桥工程给予的帮助和验收上的照顾,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家属楼的院坝内,在其驾驶的面包车中,将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二沓佰元面值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揽沙塘桥工程给予的帮助和验收上的照顾,在吴学龙家里,将黑色的塑料袋包装的三沓佰元面值的现金3万元送给吴学龙,一共五万元的事实。
3、杨旭的证言: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金盆乡金钟至永和公路工程款和工程验收上的关照,在吴学龙家中,将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二沓佰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2009年1月的一天下午,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小沟头至欧家平的公路工程款及工程验收上的关照,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家属楼的院坝内,将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五沓佰元面值的现金5万元送给吴学龙。
2010年1月的一天,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小沟头至欧家平的公路工程款及工程验收上的关照,在吴学龙家中,将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一沓百元面值的现金1万元送给吴学龙。
4、杨云的证言:2009年5月2日,2009年5月2日,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建光照水电站库区平寨、黄果树、小河、猴场、等壳田五个渡口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4万元存入吴学龙建行卡号为×××的账户内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李勇江证言:2009年7月的一天,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青林乡双营至田坝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将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二沓佰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吴学昌的证言:2009年8月15日,为了感谢吴学龙在为其承揽猴场乡格支至肖平公路,蟠龙乡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在吴学龙提供的吴学龙建行卡号为×××账号为×××账户内,存入8万元现金送给吴学龙。
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蟠龙乡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及承揽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蟠龙至塘上公路工程中的照顾。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五沓佰元面值的现金5万元。
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蟠龙乡蟠龙至塘上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及在吴学龙帮助下获得蟠龙至布寨公路承建,在吴学龙家中,送给吴学龙两沓佰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
2013年10月24日,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蟠龙至布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的关照,安排其儿子郭胤通过其中行×××账户汇款10万元到吴学龙提供的吴学龙工行62208241000265997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7、郭胤的证言:2014年1月,其用身份证帮吴学龙办理了卡号为×××的银行卡。
2013年10月24日,吴学昌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蟠龙至布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的关照,安排其儿子郭胤通过其中行×××账户汇款10万元到吴学龙提供的吴学龙工行62208241000265997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吴学龙叫郭胤以刘燕的名义在钟山区水景花城购买车位;
8、刘燕证言:证实吴学龙以刘燕的名义在水景花城购买停车位的事实。
9、雷青云的证言:2009年11月的一天,其得知吴学龙在毕节老家陪护重病的母亲。在毕节吴学龙老家,以看望其母亲之名,送给吴学龙现金1万元;约半个月后吴学龙母亲去世,其再次来到毕节吴学龙老家,送给吴学龙一沓百元面值的现金1万元,吴学龙如数收下;
10、陈跃平证言的证实:2010年9月3日,为了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保华镇双桥至双营、顺场乡大地至石米格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卡号为×××账户内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11、陈跃光证言:2010年10月25日,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鸡场镇妥倮至大渡口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12年5月12日,为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玉舍镇的格老湾至德格水泥路公路的工程中的帮助,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以拜年之名送给吴学龙现金0.2万元;
2013年5月的一天,为能及时得到吴学龙拨付其承建的玉舍镇格老湾至德格公路工程款,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送给吴学龙现金2万元;
2013年6月29日,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发菁乡鱼塘至海螺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陈跃光安排其子陈林将5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提供的吴学龙建行×××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13年10月6日,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通过自己的建行×××账户转款30万元到吴学龙建行×××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12、王巧凤的证言:2010年10月25日,陈跃光和其一起到钟山区明湖路工行将5万元打入吴学龙的账户。
2012年5月12日,陈跃光和其一起到市医院对面工行的网点将5万元打入吴学龙的账户;
陈林的证言:2013年6月29日,陈跃光让其将5万元在黄土坡建设路支行存入吴学龙的账户。
14、樊焕伟的证言: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吴学龙在其承建的坪寨乡营脚至野鸡坪公路工程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在吴学龙家中,将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两沓佰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15、喻克伦的证言:2012年1月9日,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至红岩乡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约定叫其儿媳胡群华存入吴学龙提供的吴学龙工行卡号×××的账户内10万元现金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16、胡群华(胡平)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9日其存入吴学龙提供的吴学龙工行卡号×××的账户内10万元现金送给吴学龙的事实;
17、颜勇的证言: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肖坪至黄果树公路工程款中关照,在钟山区“扬州足道”门口将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佰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2014年5月,因陈跃光行贿案发,吴学龙安排欠其借款3万元的李宗良在钟山区派华新都门口,退给其现金2万元;
18、罗存清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花戛乡搓布至水井、花戛至天星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吴学龙家中,将黑色食品塑料袋包装的五沓佰元面值的现金5万元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2014年4月19日,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陡菁乡猴儿关至木果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提供的其安排郭胤以郭胤之名在中行开户的卡号为×××,账号为×××账户内送给了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19、孔令恒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猴场至格支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在水城县公路管理所吴学龙家楼下院坝的路口,将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两沓佰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2014年4月的一天,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肖坪至麻地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将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两沓佰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送给吴学龙;
刘为政的证言:2013年9月2日,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猴场至打靶村公路工程款中的帮助,使用吴学龙的身份证,在水城县双水黄家桥加油站办理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在水城县交通局吴学龙办公室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21、李文学的证言: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鸡场乡柿花树至高潮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在吴学龙家楼下,将用信封包装的佰元面值现金1万元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2014年5月,因陈跃光行贿案发,吴学龙安排欠其借款3万元的李宗良在钟山区派华新都门口,退给李文学现金1万元;
22、李成惠(吴学龙之妻)的证言:证实吴学龙给她的钱其不知道来源的事实;
23、吴江红(吴学龙之女)的证言:证实吴学龙拿过总共45万元给其购买房子首付款及车位的事实;
24、陈禹晨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9日,其向吴学龙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5、赵扬福的证言:证实其向吴学龙借款72.8万元的事实。
26、王永胜的证言:证实吴学龙用4万元入股和其做生意,其分过8万元的红利给吴学龙的事实的事实。
27、相关存款、转账凭条证实:证实2009年5月2日,杨云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建光照水电站库区平寨、黄果树、小河、猴场、等壳田五个渡口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4万元存入吴学龙建行卡号为×××的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09年8月15日,吴学昌为了感谢吴学龙在为其承揽猴场乡格支至肖平公路,蟠龙乡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将8万元存入吴学龙建行卡号为×××,账号为×××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13年10月24日,吴学昌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蟠龙至布寨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蟠龙乡大布寨至法拉寨公路工程款的关照,安排其大儿子郭胤通过其中行×××账户汇款10万元到吴学龙工行62208241000265997账户内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2010年9月3日,陈跃平为了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保华镇双桥至双营、顺场乡大地至石米格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和拨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卡号为×××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10年10月25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鸡场镇妥倮至大渡口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卡号为×××的账户送给吴学龙;
2012年5月12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其承揽玉舍镇的格老湾至德格水泥路公路的工程中的帮助,按与吴学龙的约定,以妻子“王巧凤”的名字将5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卡号为×××的账户内送给吴学龙。吴学龙如数收下。
2013年6月29日,陈跃光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发菁乡鱼塘至海螺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与吴学龙的约定,陈跃光安排其子陈林将5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提供的吴学龙建行×××账户送给吴学龙。
2013年10月6日,陈跃光为感谢吴学龙在承揽纸厂乡银田至窑上公路工程中的帮助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关照,通过自己的建行×××账户转款30万元到吴学龙建行×××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12年1月9日,喻克伦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猴场乡至红岩乡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按约定叫其儿媳胡群华将10万元存入吴学龙工行卡号为×××的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014年4月19日,罗存清为了感谢吴学龙在拨付其承建的陡菁乡猴儿关至木果公路工程款中的关照,将10万元现金存入吴学龙提供的其安排郭胤以郭胤之名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卡号为×××、账号为:×××账户内送给吴学龙;
28、办理加油卡材料证实:2013年9月2日,刘为政使用吴学龙的身份证在水城县双水黄家桥加油站办理1万元的加油卡;
被告人吴学龙供述证实:2008-2014年,其在任水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宗良、杨旭、杨云、李勇江、吴学昌、陈跃平、雷青云、陈跃光、樊焕伟、喻克伦、罗存清、颜勇、刘为政、孔令恒、李文学十五名承建水城县公路工程、渡口工程老板贿赂共计138.2万元的事实;
收款单位为水城县人民法院农村信用社进账单(罚金交纳收据),证明在一审期间被告人向法院退赃3万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学龙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双规”期间已向六盘水市纪委举报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及意见,2014年12月15日中共六盘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已证实,2014年7月,水城县交通局副局长吴学龙涉嫌违纪被六盘水市纪委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吴学龙无检举、揭发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况,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学龙认罪态度较好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龙到案后,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退还行贿人的3万元钱应计算在退赃数的意见;因其犯罪行为已既遂,其退还行贿人3万元的行为不能认定退赃,系他人案发后才退,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用赃款所购车位被查封,属于已退赃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经向侦查机关查实,被告人吴学龙用赃款购买的车位没有被查封、变卖,故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吴学龙还将借出去的一部分款项,请借款人交到纪委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及辩护人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期间向法院退赃3万元,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学龙到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并退了部分赃款,能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追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学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14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学龙已交赃款4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款单位上交国库。所欠赃款97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庆厚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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