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琴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5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因涉嫌犯失火罪,2015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昌焱,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昌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 5年2月20日11时许,在贞丰县白层镇纳坡村纳坡组的“哦满啷”(小地名),被告人韦某某在自家土地内锄完杂草后,将杂草集中在该地内燃烧时引发山火,后无法将火熄灭且火势在不断蔓延后电话通知村保主任梁某平发生火灾后,梁某平报案至白层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文某。经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次火灾过火面积354.5亩,非林地过火面积为213.3亩,林地过火面积为141.2亩。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村民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 5年2月20日11时许,在贞丰县白层镇纳坡村纳坡组的“哦满啷”(小地名),被告人韦某某在自家土地内锄完杂草后,将杂草集中在该地内燃烧时引发山火,在无法扑灭且火势在不断蔓延的情况下,韦某某电话告知村干部王某、梁某平,梁某平便向白层镇的有关部门报案。经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次火灾过火面积为354.5亩,非林地过火面积为213.3亩,林地过火面积为141.2亩。

另查明,2015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引发火灾后电话告知村干部梁某平,梁某平报案。同日16时52分,公安机关赶赴现场时,韦某某及村民还在现场灭火,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引发火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韦某某已主动向村民赔礼道歉,因韦某某系过失犯罪,且火灾面积多为荒山,村民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林业站工作人员文某报案至贞丰县公安局。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某某于1975年6月15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20日,文某将韦某某引发火灾的情况报案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韦某某及村民还在现场灭火,公安机关当场将韦某某抓获归案。

4、贞丰县白层镇纳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其责任地里因除杂草引发山火,后报案至村干部王某、梁某平,并组织村民灭火。事发后,积极地向村民赔礼道歉,村民对其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文某证言:2015年2月20日下午,我接到白层镇政府办公室的电话说纳坡组山上发生火灾。我到现场时,有一些群众还在灭火,白层镇政法委书记黄某、纳坡村主任梁某平等人已在现场,听梁某平说是韦某某引起的,我得知情况后就报案给森林公安局杜某。大概过了二十分钟,杜飞等人就来了,其还问了韦某某一些引起山火的情况。

2、梁某平证言:2015年2月20日下午,我接到我弟媳妇韦某某的电话说她在“哦满啷”烧火,发生火灾了,叫我去帮忙灭火。过几分钟,我又接到我弟梁某华的电话,叫我赶快报警。我打电话给白层镇政府综治办的主任王某某后就去了现场,当时政法委书记黄某某也来了,我告诉他是韦某某引起火灾的,烧到的主要是荒山及少部分杂木树。

3、韦某秀证言:2015年2月20日早上,我弟媳妇韦某某来喊我去“哦满啷”灭火,我一个人去的,烧到的都是些荒山。

4、王某华、韦某平证言:2015年2月20日早上,我们村主任王某打电话给我,叫我们去“哦满啷”打火,有很多人都去了,打到三点过才把火打熄的。

5、王某证言:2015年2月20日早上,听韦某某说她去“哦满啷”栽李子树,在中午一点过钟就引起火灾了,我们还去现场参加灭火,当时只烧到了一些茅草。

6、韦某春证言:2015年2月20日11点过钟,我妹妹韦某某来我家说“哦满啷”起火了,叫我们去帮忙打火,我们和村主任王某一起去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韦某某供述:2015年2月20日早上,我在“哦满啷”自家地里烧杂草时,当时风大就把燃烧的树叶子吹到山上引发了山火。我灭不了就打电话给我哥梁某平及我丈夫梁某华,说我烧砂仁引发山火,叫他喊人来帮忙打火。过几分钟,我丈夫又打来电话说,他已经喊我大哥梁某平报警,后我又继续灭火。我准备第二天来投案的,我大哥梁某平说森林公安局民警要来火灾现场,我就在起火点的路上等。我是用一个黄色的打火机点火的,在山上灭火时,不知道掉在什么地方了。

(四)鉴定意见

贵州省林科院司鉴[2015]林鉴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韦某某在贵州省贞丰县白层镇引起的火灾,其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213.3亩、非林地过火面积为141.2亩。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位于贞丰县白层镇“哦满啷”山上。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其责任地内作业时忽视防火安全,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点燃其地内杂草不慎引发荒山火灾,过火面积为354.5亩,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扑救的同时向村委报案,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又积极向村民道歉,已取得该村村民的谅解,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村民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韦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祥英

审 判 员  陈友虎

人民陪审员  黄生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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