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累犯)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涛,贵州省长顺县人。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黄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黄涛在其位于惠水县和平镇马打扒(小地名)的租住屋内贩卖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十个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龚XX。
二、2014年9月2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抓获吸毒人员石X,石X供述毒品来源于被告人黄涛,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涛。14时许被告人黄涛在其租住屋附近贩卖疑似毒品零包给石X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黄涛身上收缴人民币七十元(编号与公安机关交给石X购买毒品的人民币相同),从石X身上收缴一个疑似毒品零包,称量净重0.08克。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缴的疑似毒品零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XX、石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鉴定结论、(2012)惠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涛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黄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之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涛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涛判处刑罚的建议应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蜀 惠
审 判 员 乔 冰
人民陪审员 龚 文 敏
二 ○ 一 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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