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甲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颜某某,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礼风、肖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觉得开动漫城比较赚钱,2011年被告人颜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惠水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大队负责人的魏某某。该执法大队负责惠水县网吧、电子游戏室的监管,以及负责惠水县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游戏室的娱乐许可证的办理工作。被告人颜某某准备通过魏某某办理娱乐许可证。由于办理娱乐许可证有名额限制,在魏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颜某某转让了吴某丙的惠水县辉煌电子游戏室[编号电JHS(2008)023] 娱乐许可证。因转让的电子游戏室的娱乐许可证不能经营,在魏某某的安排下,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颜某某以吴某丙的名义向惠水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申请将惠水县辉煌电子游戏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邵某某、名称变更为惠水县岸战动漫城。事后被告人颜某某于2012年11月15日取得了[电JHS(2008)028号]惠水县岸战动漫游戏室娱乐经营许可证。为了感谢魏某某在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过户手续中的帮助并希望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给予关照,被告人颜某某于2014年1月以“分红”形式送给魏某某一张存有五万四千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并告知了该卡密码。
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魏某某向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交待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颜某某财物后,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当晚通知被告人颜某某到该院询问,被告人颜某某交待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魏某某5.4万元的事实。2015年4月19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行贿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某、邵某某的证言,魏某某任职文件、惠水县辉煌电子游戏室申请变更为惠水县岸战动漫城行政许可材料、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银行卡办理相关材料及该卡交易明细、《颜某某涉嫌受贿案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在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前,因魏某某向惠水人民县检察院交待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颜某某财物后,该院当晚通知被告人颜某某到惠水县检察院询问,被告人颜某某交待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魏某某5.4万元的事实,属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 培 庆
审判员 龙 建 成
审判员 乔 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文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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