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付XX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5:59
公诉机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别名黄##,贵州省惠水县人。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2月23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别名麻某某,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15日被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礼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中旬,惠水县甲戎乡村民罗XX向同乡青藤村坡脚组村民徐XX购买了一幅山林后以人民币5000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黄XX。后被告人黄XX邀约被告人付某某共同砍伐。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XX、付某某雇请石XX、陈XX等人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后出售。砍伐过程中,被告人黄XX、付某某又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青藤村坡脚组村民徐@@管理的一幅山林,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该山林进行砍伐。经惠水县林业局测算,被告人黄XX、付某某砍伐马尾松林木共计175株,活立木蓄积22.044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484.75元。

2014年12月8日、23日,被告人黄XX、付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XX、徐XX、石XX、陈XX、黄##等人的证言,提取物证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砍伐情况调查报告、林权权属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付某某目无国法,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22.0448立方米,数量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XX、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之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黄XX、付某某主动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 蜀 惠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文通(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