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成平贩卖毒品等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成平,绰号东北佬,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户籍住址:吉林省辉南县,现在贵州省福泉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8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成平为获取免费的毒品吸食,帮吸毒人员胥某某向李某某购买冰毒后,提供吸毒工具“壶壶”,在自己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黎山乡政府宿舍2号楼101室的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胥某某、赵某甲吸食毒品,在吸毒的过程中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2、被告人杨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于2014年8月在其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大道三丰大酒店旁的租住房处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甲丙,得毒资200元。
3、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成平又在自己位于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大道三丰大酒店旁的租住房处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赵某甲丙,得毒资200元。交易结束后,赵某甲丙走出杨成平租住房后即被福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赵某甲丙处收缴冰毒1包,经称量,净重0.453克。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4年10月20日16时许,福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赵某甲丙后,即到被告人杨成平租住房内进行侦查,发现被告人杨成平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隋某某、赵某甲丙等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上述人员被查获后,公安机关民警从杨成平租住房内搜出冰毒1包,经称量,净重10.142克。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平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杨成平的供述;证人胥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赵某甲丙、吴某某、隋某某、孙某某、赵某甲丙、罗某某的证言;福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福泉市公安局抓获经过、福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福泉市公安局告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杨成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杨成平与吸毒人员赵某甲丙、隋某某、吴某某、赵某甲丙、孙某某的提取尿液笔录以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被告人杨成平毒品称量记录、收缴赵某甲丙毒品称量记录、住房出租协议以及收款收据;被告人杨成平指认吸毒工具照片以及指认被收缴的毒品照片、吸毒人员赵某甲丙指认购买毒品照片、吸毒人员吴某某、孙某某辨认吸毒现场笔录及照片;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刑)鉴(毒品)字[2014]38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平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贩卖毒品10.595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成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成平一人犯二罪,故应对其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成平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杨成平,继续容留他人吸毒并贩卖毒品,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成平处搜缴的10.142克冰毒,依法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克数,因被告人杨成平系吸毒人员,故应在量刑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成平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杨成平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提出以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幅度内对被告人杨成平量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对被告人杨成平量刑,数罪并罚,执行七年至九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上述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佳
审 判 员 何 格
人民陪审员 李安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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