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典娇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典娇,出生于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马骏,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典娇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英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典娇及其辩护人马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典娇于2012年3至6月份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二次为喻某某谋取利益,收受喻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典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现提起公诉,请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典娇及其辩护人共同辩称,被告人李典娇收受喻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是事实,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喻某某牟利。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未立案前询问被告人李典娇时,李典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恳请人民法院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典娇任荔波县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基建等工作期间,先后两次收受喻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喻某某在荔波县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中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喻某某听说荔波县教育系统有采购项目后,到被告人李典娇办公室送给李典娇人民币5万元;
2、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荔波县教育系统采购项目快开标的时候,喻某某担心之前送给李典娇的人民币5万元少了,不足以保证他在竞标时中标,又在李典娇办公室内送给李典娇人民币5万元,后喻某某在荔波县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顺利中标。
检察机关得到本案犯罪线索后,经询问被告人李典娇,被告人李典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典娇的供述
1、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前二次询问被告人李典娇的过程中,除第一次被告人李典娇未如实交代收受喻某某的贿赂款外,第二次如实供述了收受喻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述如下:大约在2012年3-4月份的时候,喻某某不知是怎么知道荔波县教育局有采购教学器材的项目。有一天,喻某某来到李典娇的办公室,说是教育厅和政府领导的朋友,听说荔波县教育局“两基”巩固工程打算采购一些仪器设备,请李典娇帮忙和关照,并提供了一些资料和资质,李典娇看后就对喻某某说等招标时再通知喻某某。之后喻某某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放在了李典娇办公室的卫生间里,跑离了办公室…。他离开后,李典娇打开那个黑色的袋子,发现里面有5万元现金,就打电话叫喻某某把东西拿回去,他说他已到独山县了。收了这5万元现金就连同一些报纸放在了办公室的纸箱里。2012年5-6月的一天,喻某某第二次来到李典娇的办公室,向李典娇了解一些招投标的情况,请李典娇在招投标时关照他一下,说完又拿了人民币5万元给李典娇后离开。李典娇把这10万元钱拿回家放了一段时间,最后存到了一家信用社开的账户里。
2、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典娇立案后,经讯问李典娇,被告人李典娇所作的五次供述与立案前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同时供述:喻某某送10万元贿赂款给被告人李典娇,是认为李典娇是荔波县教育局分管基建、计财、“两基”巩固提高项目的副局长。喻某某想在“两基”巩固项目提高采购中得到被告人李典娇的帮助和关照,能够在荔波县教育局采购仪器、设备项目时中标,获得利润。
3、在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审查阶段,被告人李典娇供述的收受喻某某钱款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如前所述,同时供述,教学设备采购的招标公司是贵阳的一家公司,叫百年招标中心,喻某某将百年招标中心负责人的电话给了李典娇,叫李典娇给百年招标中心的负责人打个电话。李典娇就打电话给百年招标中心的负责人,说喻某某的河南光大公司服务好,产品质量、介绍书也可以,荔波县教育局推荐这家企业,你们公司可以考虑一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喻某某的证言:大概2012年上半年的时候,其打听到荔波县教育局准备采购一批音、体、美及相关教学实验设备,就找到荔波县教育局副局长李典娇,当时荔波县教育局没有正职局长,在见她之前,就从贵阳建行取了5万元钱放在一个黑色袋子里面之后装进随身携带的包里。到了荔波县后,来到李局长的办公室,说你们荔波县教育局准备采购一批教学设备,想做,看能否关照。李局长讲要先参与投标,具体情况以后再说,听她这样一说,喻某某将之前装钱的包放在她的桌子上就走了。在荔波县教育局采购合同招标之前,担心之前送给李局长的钱少了,不足以在招投标中中标,就对她说,教育局采购教学设备的事情请多关照,这是一点心意,说完就将装有5万元的袋子放在李局长的桌子上就离开了。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李局长打电话说,他们教育局采购教学设备的项目就要开始招投标,叫准备一下资料去参与招投标,她已经把喻某某挂靠的河南光大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推荐给他们荔波政府采购办委托的招标公司了,听她这样说后,就准备了投标资料并发给了招标公司,投标没多久,得到了其挂靠光大公司中标的通知。中标之后,就和荔波县教育局新上任的局长杨勇签下了合同,这个合同中标的金额是150余万元。
2、证人张某某证言:大概是2012年5、6月份的时候,李典娇打来一个电话,说喻某某的河南光大设备公司的实力比较强、资质好,推荐这家企业,让在招标时考虑考虑。听后,想到李典娇是分管采购的教育局副局长,出于礼貌和代理的关系,于是说会考虑的。后来通过专家评审,喻某某的河南光大公司得了第一名,也顺利中标,中标金额是150余万元。事实求是的说,他们是按照正常的招标程序由专家组对投标企业进行打分,本人不是专家组的成员,只是把资料进行汇总,没有具体帮上喻某某的什么忙。
书证
1、李典娇信用社、农业银行流水账、协助查询通知书及存取款凭证。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典娇受贿的钱款去向。
2、李典娇户籍信息及李典娇相关组织人事资料,证实被告人李典娇所任公职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3、荔波县教育局与河南光大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证实喻某某以河南光大公司名义中标的事实。
4、荔波县教育设备采购台账、工程项目、统计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文件通知,证实荔波县教育局采购教学设备的流程情况。
5、政府采购评标送审备案报告,证实荔波县采购教学设备应有的程序。
6、收据,证实被告人李典娇已如数上交了涉案的受贿款。
7、案件线索发办通知,证实该案的由来情况。
8、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及回执、拘留通知书、拘留证、报请逮捕书、逮捕决定书及回执、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办案的事实。
9、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合法扣押被告人李典娇涉案的款物以及返还部分财务的情况。
公诉机关收集的以上证据,程序合法、公正,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符合本案客观实际且经被告人李典娇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典娇除提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的辩解外,对其余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典娇在担任荔波县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李典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自愿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典娇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典娇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的辩解主张以及被告人李典娇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且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典娇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予以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李典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典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 6 月 23 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二、对暂扣于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李典娇的涉案受贿人民币十万元由暂扣机关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黔
审判员 于 佳
审判员 甘 业 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格(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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