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天奎盗伐林木罪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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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04
殷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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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水塘乡营丰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赫章县水塘乡营丰村水塘林场的山上,用锯子将一棵青松锯倒分段后背回家中,后又将此处原本倒在地上的另一棵青松也分段背回家中;此后的一天,殷某某将三颗杉木、一颗柳杉锯断后分段背回家中;同年10月1日晚上,殷某某再次来到水塘林场打冒沟处锯倒两棵杉树,分段后将其中一棵于当晚背回家中,3日晚上,又将另外一颗杉木背回家中藏于玉米杆堆里。次日,蹲点守候几日的护林队员们发现现场遗留的脚印,护林队员沿着脚印找到殷某某家中,在其家中查获所有被盗树木。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殷某某所盗伐的3.18立方米林木价值为人民币5,189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4日,殷某某所盗伐的林木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赫章县水圹林坊。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木材检尺记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水塘林场出具的证明,水塘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伐的林木已被追回发还给林木所有权人,可酌情对殷某某从轻判处。为此,根据被告人殷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皎

审 判 员  杨永平

人民陪审员  葛美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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