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宇、陶爱民、曾旭聚众斗殴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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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04
袁宇、陶某某、曾某甲聚众斗殴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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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宇,又名小蚂蚁,男,出生于1993年8月7日,身份证号码×××,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野马川镇新营村三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8月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8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甲,又名曾某乙,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8月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远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袁宇、袁跃(另案处理)、陶某某、曾某甲等人因与刘福龙(已起诉)、李盼(已起诉)、张泽冬(已起诉)、周遵健(已起诉)等人长期结怨,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袁宇、袁跃等人邀约刘福龙、李盼、张泽冬、周遵健等人在赫章县野马川镇李麻湾谢三品的鱼塘边打群架,约定好后,袁宇、袁跃、陶某某、曾某甲组织二十余人持烟花、杀猪刀、钢管赶到野马川镇李麻湾谢三品的鱼塘边,刘福龙、李盼、张泽冬、周遵健也组织了二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棒赶到现场,袁宇一方先点燃烟花射向对方,然后双方持刀、钢管、木棒等进行对打,未持械人员捡石头朝对方扔去打,双方对打了一段时间后,刘福龙、李盼等一方人员被打跑。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张泽冬、刘福龙、李盼被打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证据,认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纠集多人与他人互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宇等人因与李盼等人长期结怨,在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袁宇等人与李盼等人互相邀约在赫章县野马川镇李麻湾谢三品的鱼塘边打架,后袁宇准备烟花、钢管等工具,参与组织被告人陶某某、曾某甲等二十余人持烟花、杀猪刀、钢管到野马川镇李麻湾谢三品的鱼塘边,刘福龙、李盼、张泽冬、周遵健一方也组织了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棒到现场,袁宇一方先点燃烟花射向对方,然后双方持刀、钢管、木棒、石头等进行对打,双方对打了几分钟后,刘福龙、李盼等一方人员被打跑。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张泽冬被打伤。

另查明,2014年5月11日,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将袁宇口头传唤到刑侦大队打黑中队接受调查,调查结束后,未对袁宇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8月7日,野马川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袁宇到派出所调查情况。袁宇自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4年8月18日,陶某某在野马川镇南冲水泥厂门前,主动将正在巡逻的警车拦住后跟随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到野马川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袁宇、曾某甲、陶某某分别指认出赫章县野马川镇李麻湾谢三品家鱼塘边是其与刘福龙、李盼等人打群架的地方。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1日,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将袁宇口头传唤到刑侦大队打黑中队接受调查,调查结束后,未对袁宇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8月7日,野马川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袁宇到派出所调查情况。查出袁宇涉嫌聚众斗殴一案。

2014年8月7日,赫章县公安局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在野马川镇碧海蓝天区附近将曾某甲传唤到案。

2014年8月18日,陶某某在野马川镇南冲水泥厂门前,主动将正在巡逻的警车拦住后跟随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到野马川派出所投案。

3、户籍证明证实:袁宇出生于1993年8月7日,陶某某出生于1995年2月8日,曾某甲出生于1995年8月21日。

4、毛雷的证言:我知道李盼他们和袁家小河沟的人打过一次群架,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是在野马川李麻湾打的,我听说李盼打架的双方加起来有四、五十人,双方捡起石头打,后被派出所的追散了。

5、刘康的证言:我参与李盼、刘福龙等人和袁家小河沟的袁宇等人打群架的事情发生在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地点在野马川谢三品的鱼塘边。我们这边是刘福龙组织的,对方是袁宇、袁建军组织的。我们这边有刘福龙、李盼、张江乐、杨二江、林浪、杨杰、周遵健、张泽冬,另外还有些人是杨二江喊来的,我不认识这些人,一共有十多个人。袁家小河沟这边的人看清楚的有袁宇、袁建军、袁跃、陶某某,另外还有一大帮穿着野马川初级中学校服的学生,但我都不认识,共有三、四十人左右。我们这边拿有刀子、木棒。具体谁分别拿什么记不清楚,我当时拿有一把约一米长的刀子,刀的名称我讲不出来。袁家小河沟这边拿有杀猪刀、开山刀等凶器。我看见陶某某拿着一把关刀,袁宇、袁建军、袁跃都拿有长刀,具体分别是什么刀记不清,打群架的时候袁宇、袁建军、袁跃、陶某某是冲在前面的,袁家小河沟这边还拿有烟花等用来打群架的东西。打群架时间约为晚上10点左右,当时我们这边先到达谢三品的鱼塘边,随后袁家小河沟的这边人赶到现场,一来就先点燃烟花向我们冲,接着马上在袁宇、袁建军的带领下,几十个人拿着凶器向我们冲来打群架,我们这边在李盼、刘福龙的带领下也向对方冲去,双方对战四、五分钟,由于我们人少,被袁家小河沟的人全部追打跑掉了。

6、林浪的证言: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记不准,地点在野马川谢三品的鱼塘边。我们这边我看不出是谁具体组织打群架,但打群架过程中积极的人有刘福龙、李盼、周遵健,因为喊人来帮忙打架也是他们喊的,打群架时也是他们带头冲的。袁家小河沟的人是袁宇组织来的,打架时袁宇也冲在前面。我们这边的人有刘福龙、李盼、小耳朵、张泽冬、刘康、魏晋唐、杨二江、杨杰、张江乐,另外还有杨二江喊来帮忙的另几个人,这几个人的名字我不知道,一共有二十左右个人。袁家小河沟的人我看见的有袁宇、胡厅、小苹果、袁跃,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他们一共有三、四十个人,其中有部分是野马川初级中学的学生,还穿着校服,我刚想起来袁家小河沟这边参与打群架的人还有陶爱明和叶涛,这两人都是野马川乌木村的人,当时两人都在野马川初级中学读书,由于经常打架,两人在学校里的名声都很大,其他参与打架的学生就是他们俩喊来帮忙的。我们这边拿有刀子、钢管,对方拿有杀猪刀、其他长刀、钢管、烟花。因为时间太长,当时每个人手中拿什么凶器记不清了,开始打群架的时候,拿有凶器的人就朝对方的人乱打,空手的人就捡地上的石头朝对方扔。当晚我拿的是一根钢管。当晚我们这边人先到谢三品的鱼塘边,当时时间约在晚上10时左右,随后袁家小河沟的人赶到现场,先点燃烟花朝我们冲,接着就提刀、钢管向我们打来,我们这边迎上去,也用刀、钢管对打,双方对打了一两分钟,因为我们人少,被打散大家跑了。

7、马翔的证言: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我刚跑车回来,刘福龙就打电话给我,他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刚跑车回来,他说袁宇他们喊接招,叫我过去,他们在小三品的鱼塘边等我。我就走路去小三品的鱼塘那里,我刚到小三品的鱼塘边找到刘福龙他们,就看见袁宇他们来了,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有的提起刀子、钢管冲,有的相互捡起石头在后面打,打了一两分钟,我们这边的人少打不赢,就跑了,袁宇他们在后面边追边骂,但追了几十米没有追上就回去了。我们这方除了我,有刘福龙、张泽冬、李盼、杨杰、刘康等人,我们这边有二十左右人,还有些是我记不起来了或者不认识的。他们有的提钢管,有的提刀子,刀子都是长的关刀,我去的时候晚了,所以我什么武器都没有提,我看见袁家小河沟那边的用石头打,我也捡起砖头打过去。袁家小河沟那边有三十左右个人,我知道的只有袁宇、袁跃、陶某某,他们用的武器都是钢管焊的关刀,他们还用烟花冲我们。

8、李盼的供述: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袁宇打电话给周遵健讲让我们街上玩的这帮人到野马川谢三品的鱼塘那里去接招,周遵健就答应他们了。之后周遵健就约起我、刘福龙、刘跃明、张泽冬、杨二江、马翔、杜向及另外一些我不认识的小伙子就提着四把焊接起钢管的杀猪刀、十五棵削尖一端的钢管及四棵削尖一端的竹子到谢三品的鱼塘那里去找袁宇等人了,我们一共去了十四个人。我到的时候袁宇他们已经到了大约有二十多人,我们一到袁宇等人就用点燃的烟花对着我射,之后袁宇、袁建军、陶爱明就带起他们一方的人提起关刀、杀猪刀、钢管等凶器冲上来打我们,我们一边的人也冲过去和他们对打,但我们当时打不赢他们就全部跑回野马川街上了,对方的人追我们到李麻湾就没有追了。我们这边有张泽冬的头被打破流血,刘福龙的左腿被砍伤,我的左手被打出血。

9、杨杰的供述:2013年9月的一晚上,我和刘福龙、李盼等人与野马川袁家小河沟的袁宇、陶某某等人打过架。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袁家小河沟的袁跃当天打电话给张泽冬,让张泽冬出来接招。张泽冬就打电话给我说他们要和袁家小河沟的袁跃等人打群架,让我出来帮忙并喊我到野马川十米大街集中,于是我就从家里出来去找张泽冬他们。我到十米大街时,李盼、周遵健、张泽冬、刘福龙、林浪、小二、刘康、魏进堂、吴纶及另外三、四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已经到了,我到的时候他们都已经准备了四把用长钢管焊接做把把的杀猪刀、一把砍刀、一把指挥刀、两把关刀、钢管五、六根,我一去就提了一把关刀。之后袁家小河沟的人又打电话来催我们,我们就去谢三品的鱼塘那里找对方了。我到的时候对方的人已经到了大约有三十来人,一开始对方的人丢火炮来炸我们及用烟花射我们,完了之后双方就冲在一起打起来。我们双方在一起对打了分把钟的时候,由于我们这边的人少打不赢对方我们就跑了。

10、张泽冬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和野马川袁家小河沟的人在小三品的鱼塘边打过群架。那天我和刘福龙、周遵健、李盼、杨杰、刘康、马翔在一起玩,晚上九点过,我记得当时学校刚下晚自习没多久,袁宇和陶某某就打电话给李盼,叫我们到野马川华兴学校那里去接招,李盼接了电话就给我们讲,然后我们准备好武器就去约定的地点,我们去了十五、六个人,我认识的有刘福龙、周遵健、李盼、杨杰、刘康、马翔,其他的几个我不认识,我们的刀子不够,只有几个人提刀,其他人都提木棒、竹竿等东西,我们走到小三品的鱼塘边,袁宇他们小河沟的人就放烟花向我们冲,有两个人负责用烟花向我们冲,其他人提刀子冲向我们,我们这边也向他们冲过去,我在冲的过程中被石头打中头部,就晕倒在地上,晕了几秒钟,我爬起来看见双方正在对打,我就提刀子冲上去加入打斗,我冲上去用刀乱砍,但都没有砍伤对方的人,对方的人有四十个左右,我这边人少,打斗持续了一、两分钟。打斗的双方就各自往后退,就结束了打斗。我们这边的人见我的头被打出血,心里的气就起来了,刘福龙就叫对方的人继续打,但袁宇他们不接招,我们就提起刀子回去了。我提的是五十公分左右长的砍刀。袁家小河沟参与打架的有袁宇、袁跃、陶某某,其他的不认识,但带头的就是袁宇、袁跃、陶爱明。

11、刘福龙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是哪一天我不记得了,袁宇打电话给李盼,打通电话后,袁家小河沟的袁宇、袁爱、陶某某都在电话里说叫我们接招,地点约在野马川华兴学校那里,他们打电话来的时候我和李盼、张泽冬、周遵健、杨二江、杨杰、林浪、马翔等人是在一起玩的,当天晚上我们是在野马川十米大街玩,平时我们的刀子是藏在十米大街的,接了电话我们就提起刀子去华兴学校,走到谢三品的鱼塘那里的时候袁家小河沟的人已经到了,他们有几个人放烟花向我们冲,其他人提刀子等冲向我们,我们也提刀冲向对方,双方就打了起来,我们这边只有十来人,对方有三、四十人,我们冲上去后都是用刀乱砍,不知道伤人没有,砍了两、三分钟,我们这边的人少坚持不住,就往后跑了,袁家小河沟的在后面追,但没有追上,我们跑到十米大街后,看见张泽冬的头被打伤,心里不舒服,李盼就打电话给袁宇,叫他们继续打,袁宇他们不接招,我们就走了。

我们这方参与的有我、李盼、张泽冬、周遵健、杨二江、杨杰、林浪、马翔,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是杨二江喊来的。袁家小河沟的有袁宇、袁爱、陶爱明、吴长坐、曾某甲、胡厅、袁跃、袁帝军、李雄,其他的不认识。我们这方张泽冬的头部被石头打伤,其他都受些小伤,不严重。

12、周遵健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刘福龙、张泽冬在野马川桥边玩,张泽冬打电话给朱梅,朱梅当时和袁家小河沟的陈浩、袁跃等人在一起,袁跃接电话,就和张泽冬在电话里吵起来,袁跃他们就喊我们这边接招,说约在野马川桥边打。当天晚上我和刘福龙、张泽冬、李盼、林浪、杨杰、刘康等人提起刀在野马川桥边等袁跃他们,他们没来,我们就散了。第二天下午七点过,袁宇打电话给刘福龙,在电话里乱骂我们,并又喊我们接招,说约在野马川华兴学校门口打,当天晚上九点过,我们就去野马川华兴学校,我们走到谢三品的鱼塘边后,袁宇他们看见我们,就朝我们冲过来,我们这边也提刀冲过去,双方就混战在一起,我们这边的人有十多个,袁宇他们有三、四十人,有的是学生,我们这边全部冲上去和袁宇他们乱砍乱打,袁宇他们有的冲在前面打,有的在后面捡石头打我们,捡石头打的大部分都是学生,袁宇他们还有人用烟花对着我们冲,打了大约十多分钟,我们这边的人少支持不住,就边打边跑了,我们跑了以后袁宇他们也没有追。我们这方有张泽冬的头部受伤。

13、被告人袁宇的供述: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袁跃打电话给我讲他们要和野马川街上的李盼等人在李麻湾谢三品的鱼塘那里打群架,让我去帮忙打。当时袁跃还说陈浩在野马川唐诗桥那里等我,叫我和陈浩一起去买一些烟花、大火炮,打起来时好用烟花射对方及丢火炮炸对方。于是我从家里出来和陈浩汇合后一起去街上买了三十元钱的烟花、火炮。之后我和陈浩就去谢三品的鱼塘那里找袁跃等人,我们到的时候我们一方有袁跃、陶某某、曾某乙、胡厅、小念及其他我不认识的小青年,我们一方大约有二十多个人。其中一些提着钢管、木方,于是我就把买来的烟花、火炮放在地上让人些来拿。当时一些人就拿了一些烟花、火炮,我自己也拿了一棵烟花在手里。我做好准备后李盼等二十左右人提起钢管、杀猪刀等凶器也到了鱼塘那里。对方一到我们双方就相互朝对方冲起去打。在冲的过程中我们一方的人先是把烟花点燃朝对方射,同时拿火炮的人也把火炮点燃丢去炸对方,另外一些人还丢石头去打对方。我当时也用点燃的烟花射对方的人。之后双方的人冲到一起就用手里提的钢管、木棒、刀子等对打起来。我当时是丢石头去打对方的人,不知道我打到的是谁。双方打了一阵,李盼一方的人打不赢我们就跑了,对方是从李麻湾朝街上方向跑的,我们一方的人就追对方没有追多远就退回来了。我当时没有参与追,因为在开始双方对打的时候我不小心摔倒在路边的一条小沟里。对方被我们打跑了以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对方的人中我认识的有李盼、张泽冬、小耳朵、刘福龙,其他的人我不认识,他们一方也有约二十余人。

我们这边的有我、陶爱明、袁跃、曾某甲,好像还有吴长熊和龙包,其他人我不认识,只有袁跃、陶爱明、曾某甲才知道。因为我打电话喊他们,他们几个喊的其他人,所以袁跃、陶爱明、曾某甲才清楚,还有陈浩也参与打的,好像他是提钢管参与打的,他还有胡厅也参与打的,胡厅是拿烟花跟在前面冲。

14、被告人陶爱明的供述:2013年的10月的一天晚上,小蚂蚁(袁宇)打电话给我,叫我和他们去和刘福龙、李盼、张泽冬、周遵健、刘康等上街的这一帮人打群架,于是我就喊起曾某甲、叶涛在小河南路口的那里和袁宇等人汇合,我们就从小路上华兴学校门口那里,到的时候刘福龙等人已经到了那里,我们双方就开始动手打起来,我们这里的人就拿起烟花在冲,之后提的提钢管,提的提刀开始打,我们在后面的够不着,就捡起石头甩起去打,可能打了分把钟,对方打不过我们,对方就爬起跑了,然后大家就散了。

我们这边拿的有十几根钢管,两把刀子,除外都是一些棒棒,对方我看见都是杀猪刀斗把把的。我拿钢管、袁宇拿烟花和钢管。曾某甲拿钢管、叶涛拿烟花,袁跃没有注意拿什么。我是在后面甩石头打。曾某甲和我在一起也是甩石头打,叶涛和袁宇在前面放烟花和甩钢管打,袁跃我不知道怎么打的。我们这一方的有我、曾某甲、叶涛、袁跃、陈浩、金灿、胡厅、袁宇、汤猛,前山的皮顿,苏嘎的小涛、小磊,以上的这帮人都是提有钢管参与打架的,并且当晚袁宇喊袁跃发白手套给我们参与的每个人,防止相互打错人。当晚的钢管是袁跃和袁宇锯来发的。袁宇和叶涛提起烟花在前面冲,其他人就提起钢管冲向对方打。打架时,我们这边的工具是袁宇去卖钢管那里锯的,烟花和手套是袁宇喊袁跃发的,烟花是袁宇买的。

1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我是因为2013年的11月份参与人在野马川华兴学校下面点聚众斗殴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我还有一个名字叫曾某乙,平时人们都习惯叫我建国。

具体是哪天我不记得了,那天晚上我、陶爱明、叶涛等人在野马川华兴学校那里和野马川街上的刘福龙、张泽冬、小胖子等人打群架。那时候我还在野马川初级中学读书,那天叶涛来学校里喊我,天快黑了,叶涛说要和街上的开战了,喊我一起去,我就和叶涛到唐诗桥去和其他人汇合,我到唐诗桥的时候看见有十多个人在那里,我认识的有陶爱明、胡厅、“袁鸡蛋”,桥上还堆着些刀子和钢管等武器,我去拿了根钢管,然后我们就到华兴学校那里,在华兴学校那里我们这边的人总共有二三十个,我认识的有陶爱明、叶涛、胡厅和“袁鸡蛋”,其他的我都认不出名字来,只知道有野马川袁家小河沟的、野马川山脚的、野马川乌木的,每个人手里都提着刀子等武器,有的提刀,是用钢管焊着杀猪刀的那种长刀,还有的提钢管,有的提烟花,我们到华兴学校几分钟刘福龙等人就来了,然后双方就打了起来,我们这边的人把烟花点燃对着对方冲,提长刀的也冲在前面,我提钢管冲在后面,我们这边的有些人还在后面捡石头打向刘福龙他们那边人,刘福龙他们也提刀冲向我们,双方就打成一团,双方用刀子、钢管等乱砍乱打。打了大约两三分钟,刘福龙他们人少,就被打跑了,我们就在后面追,没追多远就没追了,打结束我就自己回学校了。刘福龙他们那边有十多个人,我认识的只有刘福龙、张泽冬、小胖子。打架的时候都没有固定和谁打,都是乱砍乱打。我们这方是袁宇组织的,人些都是他喊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宇是其一方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陶某某、曾某甲是其一方的积极参加者,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宇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袁宇、陶某某、曾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宇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三、被告人陶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陶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梅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蒋雪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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