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虎抢夺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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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05
   发布日期: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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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虎,男,1986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白果镇七家湾村。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0月0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02日因吸食毒品被赫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01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0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虎犯抢夺罪,于2015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徐虎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至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168饼屋前,趁赵某某不备之机,抢走赵某某的手提包,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1部三星S5手机拿走,把其余物品丢弃在赫章县城关镇上街村。案发后,徐虎将所抢财物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7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徐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虎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虎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虎为吸食毒品而实施抢夺行为,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虎的刑期自2015年01月21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04月20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世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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