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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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05
   发布日期: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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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男,出生于1994年12月7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黄泥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1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光跃,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及其辩护人张光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6时20分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黄泥村大路边组徐东家住房西南面通村公路上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已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徐东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3克,抓获徐东后,公安民警随即带领徐东在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5包,净重4.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东交易的毒品及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徐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侦查机关在办案程序上违规违法,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东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徐东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徐东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徐东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再犯本案之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徐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东的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梅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夏祖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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