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家兵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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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财神镇发纳村岔冲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福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蔡国青、周润学二人从赫章县财神镇发纳村岔冲组出发往赫章县财神镇街上行驶,当日14时许,该车行驶至财安线+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超员行驶发生侧翻倒地,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袁某某及乘车人蔡国青、周润学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参与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蔡国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103年8月21日,袁某某之父袁珍得与死者蔡国青之子蔡明涛达成赔偿协议,袁珍得按协议共计赔偿了蔡明涛家人安埋死者的安葬费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18,000元,袁某某家人还支付了伤者周润学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了周润学人民币4,260元。袁某某已取得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文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况某某的证言,伤者周润学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超员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袁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抢救伤者,且已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可酌情对袁某某从轻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永平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陈正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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