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超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
浏览:1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超,男,出生于1986年6月28日,身份证号码×××,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民主路188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0年4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28日到赫章县公安局城关刑侦中队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景,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超及其辩护人王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董超在赫章县城关镇优可酒吧门口与常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邀约人到赫章县城关镇原水果批发市场谈议和好之事,双方在商谈过程中,和常某某一起的刘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便冲下去打董超,随即与董超一方的人员抓打起来,抓打的过程中,董超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刘某某、黄某某杀伤后逃走。同日2时42分,刘某某经送赫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某系因锐器损伤胸部刺破心脏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认为被告人董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董超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超提出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董超的辩护人提出董超的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经过,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0时许,和被告人董超一起的徐成在赫章县城关镇优可酒吧门口打了和常某某一起的袁梅一耳光,双方发生纠纷。事后,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给常某某,常某某告知刘某某其被人砍,后常某某打电话给董超称董超的朋友要打他,叫董超到赫章县城关镇水果批发市场和他谈一下。当日1时许,刘某某等十余人到水果批发市场聚集。董超喊田时磊和他一起到水果批发市场后,常某某与董超边谈边往邮政超市方向走,到邮政超市下面的拐角处时,和常某某一起的刘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便冲下去打董超,刘某某踢了董超一脚,双方随即发生追打,在互殴过程中,董超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刘某某胸部等处杀伤。刘某某受伤后,经送赫章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时42分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系因锐器损伤胸部刺破心脏死亡。被告人董超于2014年4月28日到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关中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董超的亲属于2014年5月7日与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刘某某的亲属人民币15万元,刘某某的亲属表示谅解董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审理举证和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警情况证实:2014年4月27日2时13分,赫章县公安局刑侦中队接110指令,赫章县城关镇九0路邮政超市处有人被杀伤,现在赫章县人民医院抢救,要求城关派出所及刑侦中队出警处置。
2、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证实:本案中心现场位于赫章县城关镇九0路上海富米家纺门市部南面的公路上。公路路面为柏油路面,上海富米家纺从东往西的第二个南面正南门柱距6.2m为公路路面,公路为双向四车道,车道中部有隔离护栏,南路面宽6.4m,在公路中部护栏南面距离中部护栏4.9m,距路面南坎0.95m处地面有0.55×0.39m的不规则血泊(纱布擦拭提取)标号1号,血泊中部东面有一只左脚穿的布鞋,鞋为倒立状,鞋尖朝东,鞋跟朝西,鞋底有点滴状疑似人血迹(实物提取),在此血泊的正南面路坎面中部有喷射状血迹,朝西面喷射标号2号(无菌棉签擦拭提取),在此喷射状血迹东路坎面上水泥上有点滴血迹标记3号(无菌棉签提取),公路南面白色边缘线上有点滴状血迹标号4号(无菌棉签擦拭提取),经向四周扩散搜索,仔细勘察,现场被破坏,未见异常。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董超指认赫章县城关镇邮政超市下的拐弯处,是其2014年4月27日凌晨2时左右在此处被和常某某一起的三人打,其当时在这里抽出刀来乱划。
4、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4月27日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情况。
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4月28日10时许,公安民警对董超所穿的衣物进行了照相、提取,对其衣物进行扣押后送检。
6、鉴定文书证实: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刘某某左乳头内上缘见3.9×0.5cm横形创口一处,创口边缘整齐,创角外锐内钝,创壁光滑,创道深达胸腔;脐部见30×3cm左高右低位斜形梳状表皮擦伤,左肩部三角肌处见5.2×1.9cm创口一处,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创壁光滑,创道深8.6cm,左肘部后外侧见8.1×0.5cm斜形创口,创缘整齐,创角尖锐,下侧创角见5.5cm划痕,创道较表浅,呈两端浅中间深,最深处达肌层;往下见2.2×2cm、2.1×2cm、4×1.2cm表皮擦伤;右大腿中段前侧见6×6cm皮下出血呈紫红色,其他部位未见异常。鉴定意见:死者刘某某系因锐器损伤胸部刺破心脏死亡。
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及毒鼠强成分。
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现场提取的血迹、董超左裤脚上的血迹、董超右裤脚上的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死者刘某某,支持该七处血迹为死者刘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7、抢救记录证实:患者刘某某因“刀伤致呼吸困难半小时”于2014年4月27日2时12分门诊入院。2时42分抢救无效死亡。初步诊断:(1)心脏损伤,(2)失血性休克,(3)左侧胸部刀刺伤(4)左前臂刀刺伤,
8、赫章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唐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入院,于2014年4月28日5时出院。诊断:头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
黄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入院就诊。诊断:全身多处刀伤。
9、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4月27日1时21分刘某某所用的手机号码139XXXXXXXX拨打过常某某的手机号码130XXXXXXXX,常某某所用的手机号码与董超所用的手机号码139XXXXXXXX在2014年4月27日1时31分至2时5分有多次通话记录。
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董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11、赫章县公安局刑侦中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董超于2014年4月28日早上10时许到赫章县公安局城关刑侦中队投案。
12、协议书、收条、领条、谅解书证实:董超的母亲徐祥全于2014年5月7日与被害人刘某某的父亲刘勇就董超杀伤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一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董超的的亲属赔偿了刘某某的亲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5万元,刘某某的亲属表示谅解董超。
13、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董超出生于1986年6月28日;刘某某出生于1993年10月16日,2014年5月9日因他杀被注销户口。
14、饶韬的证言:“优可休闲会所”是我媳妇王家秀开的。2014年4月26日晚上我在优可休闲会所的当天是我媳妇回家去,我在优可休闲会所看店。当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来了一帮人,大概有七八个人,到了十二点左右的时候,服务员就来跟我说“午后红茶包间里的茶几被打烂了”,那些人说叫我把他们消费的钱和茶几的钱算在一起,后来我算了下他们消费了248元,茶几和茶几上面的东西大概值500元,后面我在单子上写的就总共是748,那个人就说没那么多钱,现在他只有500元,剩下不够的他明天给我送300元来,后来说好他们一帮人就出去了,他们出去大概两三分钟的时候,我就听见外面闹的很,但是当时我也没有出去看,那帮人出去后大概有20分钟左右,小常某某他们一帮人也结账出去了,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
15、赵兴的证言:2014年4月26日晚上我和徐成、马彪、董超、田时磊和李虎在赫章县城关镇党校的优可酒吧里喝酒。当时徐成喝多了,站不稳倒下砸烂了包房里的茶几玻璃的一个角,后来我们消费加赔茶几一共付了700多元,然后我们就准备走了,走的时候我上了个厕所,上完厕所我看到徐成和一个女的吵架,好像是那个女生追问徐成为什么拉她妹,为什么吵我也不清楚,我也没注意听吵些什么,当时常某某也在场,董超、田时磊便拉常某某到一边讲,讲些什么我也不清楚,后来就讲好了,董超说他和常某某玩得好很,事情讲好了,说徐成喝酒醉了,叫我和李虎把徐成拉走,我和李虎把徐成拉下来上了他的车,我就打出租车回家了。
16、袁梅的证言:我于2014年4月27凌晨大约12点多钟的时候和我的朋友在优可酒吧里吃东西。我和朋友郭芳一起从优可酒吧里面出来时我被一个小伙打了一耳光,又有两个小伙一起打我,后被郭芳拉开。
17、徐成的证言:2014年4月26日晚上我和赵兴、马彪、董超、田时磊和李虎在赫章县城关镇党校的优可酒吧里喝酒,我喝多了,我们准备走的时候,在酒吧门口有个女生讲我酒疯子,我打了她一耳光,然后就扯皮,我不晓得那个女生是谁,当时我打了她之后,她就走了,我下楼来,董超叫我走了,我就回家了。我当时喝酒多了,不注意把酒吧包房的茶几弄破了一个角。
18、李虎的证言:2014年4月26日晚我在街上跑车,次日凌晨2时许,田时磊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优可上去,等一下送他回家。当时我和田时磊走前面先到公路边,听说后面吵架,我们又转回去看,就看到徐成与一个女的吵架,董超说徐成喝酒醉了,叫我和赵兴拉徐成走,他和常某某在那里讲,在公路边徐成还挣扎着要朝对方冲去,我们把徐成拉上他的车后,田时磊就坐我的车走了,过了几分钟,我们走到丁字路口,董超打电话给田时磊,田时磊就下车了,我没看到有人拿凶器,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当时拉徐成上车我就走了。常某某在现场的时候打了个电话,叫电话里的拖刀子过来,田时磊当时还去拉常某某,并跟常某某说“你要整打起来你才好过不是?”。
19、田时磊的证言:2014年4月27日凌晨零点左右的时候,我和董超、马斌还有几个朋友在党校优可酒吧喝酒出来,后来马斌踢了有个女生一脚,常某某和这个女生一起的,常某某就为这个女生出头答话和理论,之后常某某和马斌就发生口角争吵起来。之后间隔了二十分钟左右,在老二中桥边,董超遇到我对我说,常某某打电话说叫他去讲好,董超叫我和他一起去,在这间隔期间,我听说不知是谁说的有人去砍常某某,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之后我和董超来到龙鸣街靠交警大队的路口,我没有带任何东西,董超带东西没有我就不清楚了。我和董超在龙鸣街路口这儿遇见常某某,常某某就和董超交谈,在常某某和董超谈话的过程中,和常某某一起的人都从老板街路口那儿下来想要动手打我和董超,常某某又把这些人劝回去,然后我和董超、田源、常某某四人就朝九0路走下来,到邮局下面点的位置,和常某某一起的一帮人就朝我们冲下来要打我们,这帮人当中有一个稍微胖一点的人就先冲下来用手指着董超,接着就用脚踢了董超肚子部位一脚,又用手中的匕首朝董超杀去,董超也用手去挥挡,这帮人中几个人又朝董超打来,几个人又来打我,没有用刀,用手脚打我,我就挥手甩开他们,之后我就顺着九0路朝新二中方向跑,跑的时候有一个人追上来被我踢了一脚,踢了后我又跑,没跑几步又被两个人缠上和我抓扯,我又甩开顺着九0路朝新二中方向跑,董超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跑了几十米远就停了下来,有两个人又追上来打我,我就用手挡,之后又追上来一个人,我看情况不对就朝路对面跑了。
20、田源的证言:当天凌晨我打电话给田时磊,我问他在哪里,他就说在龙鸣街路口等我,过了两三分钟我就到龙鸣街路口找到田时磊了。当时我看到有20左右个人,他们边走边聊,后来走到邮政超市那里时,我们身后的人就冲下几个人来,其中一个一下来就一脚踢在董超的胸口上,又有几个人冲下来打董超,还有一两个去打田时磊,我就看见董超还手,和对面的人打起来,后来董超、田时磊就跑了,后面的人就开始追,再后来我就看见冲过来打架的其中一个倒在168饼屋斜对面的人行道地上了,我看见倒在地上的人身上有血,有一个车已经来了,就把伤者送到医院,凌晨三点过我到医院看,就听说伤者已经死了。
21、常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27日0时许,我和我的朋友雷旭、陈朴、胡丽、袁梅到党校优可酒吧去喝酒,喝酒的途中王西打电话给雷旭叫我们送他钱包下党校给他,我就和雷旭送钱包下去,等我们转回去就看见董超、田时磊和几个小伙与袁梅们在扯皮,我就问他们是怎么回事,听到大家都在讲,是和董超们一起的有个小伙打了袁梅一耳光,董超在那里讲他们喝酒醉了,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讲,讲着讲着,打袁梅的那个小伙就跑了,大约过了十来分钟,打袁梅的那个小伙和几个小伙提起刀回来,用刀指着我叫我站着,我当时就跑了,我跑到在水一方看见没有人追我了,我就打了一个车到水果批发市场,后来雷旭打电话问我跑那点了,我就说我在水果批发市场。刘某某打电话给我,他问我是不是被别人家砍,我给他说是的,然后刘某某就挂电话了。大约过了十来分钟,就从交通局方向来了十多个人,刘某某也在那帮人中,刘某某们这帮人也就是与董超玩的小伙些白天就和他们打过架的。我就打电话给董超,刚接通电话,董超问我在那点,我说我在水果批发市场,董超就说他过来和我聊一下。当时估计都有凌晨一点多钟了,我看到董超和田时磊从九0路走起上来。见面后,我们就讲我被跟他玩的小伙追砍的事情,我们在谈的过程中就不知道刘某某他们那帮小伙什么时候走到我们讲话的地方,一下来和刘某某一起的小伙些就用挑衅的语气跟董超讲:“你们还可以得很嘛,白天和我们打,晚上又砍人……”之类的话,当时我怕引起打架,就在董超面前挡着,劝双方不要冲动。我们刚走到龙鸣街口,刘某某和另外两个小伙就冲起下来,我就感觉要打架了,我就转身去拦抱着与刘某某一起冲下来的一个小伙,我转过头来,董超就拿起一把小刀子朝刘某某的胸部刺,田时磊也在与另外的一个小伙打架,打着打着董超和田时磊就朝九0路方向跑下去了,我抱的小伙挣脱我,和刘某某及先跟田时磊打架的小伙追董超和田时磊,我又追下来看,刘某某就已经倒在转过弯来的公路上了,和刘某某一起的小伙些就扶刘某某,董超和田时磊就朝老检察院方向跑了。
22、唐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27日凌晨2时左右,刘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是任小林带的人要打他,他在水果批发市场,我到了水果批发市场就遇见小常某某过来。小常某某就说他打电话给董超,叫他们来把事情讲清楚。于是他就打电话给董超,双方约在老板街路口那点,董超来了以后,小常某某就下去叫我们在水果批发市场的路口那点等他,当时我们这边又来了几个人,大概在十来个人,我认识的有刘某某、黄某某、老鬼。其他的人我不认识。小常某某下去后就和董超在那里讲话,后来我们只听见董超在那点骂,我们在上面听见不舒服,然后我和刘某某、黄某某三个人先跑下去,我们跑下去的时候,董超就从腰部拿出一把卡子刀来,他就冲上来,我们这边当时刘某某跑在最前面,刘某某就用脚踢了董超一脚,董超就拿刀杀刘某某,但是被刘某某让开了,董超就往下跑,和董超跑的是另外那个我不认识的人,他们一直往九0路跑,李超是从龙鸣街跑掉,我们三个就一直追董超。追到杀鸡巷对面路上的人行道的时候,刘某某一直都是跑在最前面,然后刘某某就被跑跌倒在地上,董超看见刘某某跌倒在地上,他就转身过来,就拿卡子刀朝刘某某的身上杀,当时我看见董超是杀了两下,第一下是杀在肩部,第二下是杀在心脏的部位,杀了以后他就跑,我就去追,可能追了一百米左右,我就和另外那个不认识的人打了起来,我用脚踢了但是没踢到,那个人就顺势抓住我的衣服,就一拳打在我的面部,就把我打倒在地上,随后董超就跑起过来,用刀子来杀我,我就用手挡,就把卡子刀挡丢掉,然后董超和那个人就揪住我打,他们都是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打了以后,我就看见从上面跑下来一帮人,随后董超和那个人就从小河沟方向跑去了。
23、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04月27日凌晨01时许(准确时间不清楚),我在城关镇龙鸣街街口处,我看到刘某某和几个小伙朝水果批发市场上面跑,我问刘某某他们跑啥子,他说他有事。当时我不清楚是什么事情,就只是跟着他们走,后来我们这帮人朝老板街下面走,在路边常某某和另外的一个在讲话,我只听到讲什么“算了算了”之类的,常某某就约着一个男的(事后知道该男的叫董超)往下面走,还有另外两个男的也跟着常某某们边往下走,当时有个小伙拿拖把拍护栏自言自语的说“就这样算了,有啥子混头?”之类的话,这时唐某某和刘某某就跑下去,我看到刘某某手上拿有一把刀,我也赶了跑下去,常某某就双手张开护着董超,叫不要动手打,刘某某刚冲下去,我看到董超就拿着一把黑色的小刀出来,刘某某冲上去就打混乱了,我被董超杀了肩背部一刀,腰背部一刀,我就一下让到边上,看到董超又用刀刺了刘某某胸部一下,然后刘某某就倒在地上了,董超就拿着刀子大声说“还有哪个不怕死的?”并用刀晃着,然后就跑了,当时和刘某某的这帮人也跑到了,我当时受伤了,我就去县医院了。
24、王健的证言:2014年4月27日凌晨的一点四十分的时候,我和孙某某就从网吧里面出来了,我打电话给刘某某,当时在电话里面我就问他“有事没有?”他就说没得,然后我们就准备回家,开始我们是准备从原来的嘉华宾馆打车回家,但是没有车子,我们就从夜郎大酒店那里走下去,就听见老板街的那个位置有人“吼”,就是很闹的声音,我们就跑下去看了,我们就看见刘某某从老板街的那个位置往九0路方向跑,我们就往后面追上去,然后,就在转向新二中方向的转弯处,看见刘某某在地上躺起了,当时他的胸口上冒血,我就喊他,但是已经没有回应了,我就问在刘某某边上的人,是哪个杀的?有人说是小董超杀的,后面我又喊他,但是喊不答应,我也是赶着他们追小董超,后来,我回头看,只有刘某某一个人在地上,我就回来了,当时已经有一滩血在地上了,之后孙某某也来了,我们就把刘某某扶上车,把人送到福田医院了。
25、赵超越的证言:当天凌晨2时许,接到张富电话说老鬼被杀到了,接完电话后和我一起吃东西的六七个人就从品味烙锅走路去老鬼被砍的那点,当我们走到夜郎大酒店门口的路上时就遇到老鬼、刘某某、安星达他们十多个人一起,走到水果批发市场路口转弯处,就遇到常某某正在打电话叫董超过来,当时我们一帮人就站在水果批发市场边上的路上,有30多个人左右,过了五分钟左右,常某某就一个人往老板街方向走去,我们就跟在他的后面下去,到老板街路口那家豆汤粉门口,小董超他们就来了,当时和他一起来的有四五个人,接着常某某就过去用手扒到小董超的肩膀,但说什么我没有听到,没过多久,刘某某、张富他们就过去找小董超的麻烦,说是他们被那七八个人砍是其中有小董超参与。当时我看着常某某和小董超往九0路走去,和小董超一起的那几个人也跟在他后面下去了,当他们走到九0路168饼屋斜对面时,我担心他们还会出事,我就开起车在交警大队上面转了一圈下来,到交警队斜坡下来九0路红绿灯停车处等了10多秒,然后我就左转往新二中方向开去,刚转弯过去(168饼屋门口对面的公路上)我就看见有一个人睡在左边公路上(保险公司门口的公路边上),边上有七八个站起,当时我就开起车对直往新二中方向去,后来接到老鬼张富的电话,电话中他说小尾巴被杀伤了,我马上挂了电话就开起车赶到九0路。下车看见小尾巴睡在九0路上,是平躺在公路上的,当时在场的有张富、常某某等人,其他的我不认识名字,接着我和张富、常某某将小尾巴抬上我开的车,我们就开车往县医院去。
26、孙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27日凌晨我和王健上完网准备回家,我们两个走到水果批发市场和汉阳路交叉路口的时候,就听见老板街路口处闹哄哄的,我们就和王健跑下去看,跑的过程中就看见七八个人从老板街路口往九0路方向跑下去,当时老板街路口还站着二十来个人,有男有女,男的要多一点。我们跑下去的时候,听见有我们朋友刘某某的声音一边喊“站到”,一边乱骂,我们听见是认识的人,就跟着追下去看。追到九0路和汉阳路往小河沟方向这段路的中间的时候,看见有两个人打起来,突然有人倒在地上,我们跑到跟前看见地上睡着一个人,身边全部是血,我们到睡在地上的这个人面前一看,发现是我们的朋友刘某某。这时我们看见小河沟方向还有三四个人在追两个人。没过多久赵超越开车过来,我和赵超越、王健就把刘某某抱上车,急忙往县人民医院送,送到医院几分钟后说人已经死了。
27、马彪的证言:当天我、董超、徐成、田时磊、赵兴一起在赫章县城关镇老党校一起喝酒,徐成喝醉了,也没人惹他,他就把我们喝酒的那张茶几用啤酒瓶砸烂了,田时磊就把徐成从房间拉到大厅里面去,在优可大厅里,徐成打了在优可喝酒的一个女生一耳光,那个女生和常某某他们是在一起喝酒的,他打那个女生的时候我没有在场,后来我们就向对方道歉,董超和常某某是认识的,他们就说有空出来讲好,常某某开始打电话叫人背刀子,后来他和董超说是认识的算了,又叫我们这边向被打一耳光的那个女的道歉,后来我就走了,我就不知道他们后来的事情了。
28、张富的证言:刘某某被杀死时我没有在场,在医院里和刘某某的人些讲话,我就听到他们讲的是董超杀死刘某某。我没有给赵超越讲过刘某某是被董超杀死的,我自己都不清楚是谁杀的。当天晚上我就感觉肩上被划了一下,但没有伤口,也没有出血。当时我没有报案,因为作为朋友去帮忙,也没有受伤,就算了。当时和刘某某一起的有30多人,我认得的有唐某某、黄某某,其他的人是熟的,手上还拿着筷子的等,估计是刚在吃东西,一起来就围着跟常某某讲话,问些什么我在边上没有听清楚,讲完后,刘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几个人就吵起说要打董超,当时常某某叫刘某某们几个人不要冲动,常某某说董超跟他是认得的人,等他先问清楚董超是啥子事再说,后来常某某就一个人朝九0路方向去了,我就回网吧了。
29、安星达的证言:当天我们在优可喝了几杯酒,就说走了,刚要走,就看到一帮人提刀朝我们冲来,我看是要砍我们,我就跑,我和张富跑到党校国会边上的巷道时,看到没有人追我们了,张富接了一个常某某的电话,张富说常某某在水果批发市场,我们就去水果批发市场找到常某某,当时常某某是一个人,常某某一直打电话,听内容大体是问董超为什么要喊人砍他之类的话,我在一边站起的,这时有一大帮人从水果批发市场路口朝我们冲来,大约30多人,我们看是刘某某们,刘某某问砍我们的人是哪些,感觉他们是要替我们出头找对方,常某某叫刘某某不要管,他会自己跟董超讲清楚的,说董超马上过来了,然后常某某就一个人打起电话往九0路方向走下去,刘某某们跟在后面就赶着走下去,在老板街口上面点,刘某某和唐某某就冲过去打董超,当时常某某和我们劝着,没有打成,然后常某某就和董超们几个一起讲着朝九0路继续走下去,常某某们走下去一段后,刘某某在那里很不舒服的样子,刘某某说:打起嘛。唐某某说打嘛。刘某某就先冲朝董超们走的方向去了,唐某某也冲下去,我当时没有下去,下去后怎么打的我就没有看见了,后来我看到黄某某上来,手上有血,我就和黄某某去县医院了。
30、徐贤的证言:刘某某是我的男朋友,2014年4月27日凌晨一时许,我和刘某某一起到飞越网吧上网,上了一会儿,我看到刘某某接了个电话,然后他就跑出去了,当时还有两个人和他一起跑出去的,是那两个人我认不得,后来我到凌晨2点钟左右上网出来在九0路上,听到刘某某的朋友讲刘某某出事了,我就到医院去了,当时讲刘某某出事的那几个人我见面熟悉,认不得名字。我不知道刘某某是接谁的电话出去的,他接完电话就跑出去了。
31、刘勇的证言:我是刘某某的父亲,刘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安葬在赫章县妈姑镇猫猫厂村那里。我家一共收到董超家那边的20万元钱,但其中有5万元是妈姑政府拿的。
32、徐祥全的证言:我作为董超的母亲,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只能承担一些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亲属表示歉意,但当时我家经济困难,凑了5万元钱,董超的朋友些借了我家10万元,我家就赔偿了刘某某亲属15万元,协议书上的20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妈姑政府出的钱。
33、被告人董超的供述:2014年4月26日22时许,我、田时磊、徐成、赵兴、彭旋、马彪到赫章县老党校处的优可酒吧里喝酒玩,我们喝到4月27日凌晨0时许,我们就准备走,走到门口的时候有一个女生就碰到了徐成一下,徐成就打了该女生头部一巴掌,然后双方就扯皮争吵起来,当时对方也是一帮人,我认识其中的常某某、徐磊二人,当时我听到常某某打电话讲“帮我拖刀子来”,因为我认得常某某,郭凯、胡晓丽等好几个人就过来,一看都是认得的,最后被打的那个女生还认出是田时磊家亲戚,就说这个事情先算了,然后就散了。走的时候我还跟对方讲,我到时候会亲自给他们道歉的。我和田时磊一起走回家,我们走到丁字路口时,常某某就打电话给我,问我在那点,说我的朋友要打他,他还跟我说他在水果批发市场,他要给我摆谈一下。然后我就和田时磊一起朝水果批发市场走去找常某某,在途中,常某某打来十来个电话追问我在哪点了,当时的时间大约在2014年4月27日凌晨一时许,常某某就走下来了,当时他一个人走在前面,后面五六米远跟着20来个人,我和常某某在龙鸣街路口遇着。后来田源路过见我和田时磊就和我们在一起,常某某就对我说“你的兄弟些要打我嘞。”我对常某某说“打着你没?刚才都讲他们是喝酒醉的,我也是没有办法,如果你着打了,我和你是弟兄,你着打了,你打我还就行了。”在讲的过程中,跟在常某某后面的那帮人就骂起来,具体骂些什么没有听到,常某某就把我护在一边,给跟在他后面的那帮人讲“不要动他(指我),不是这个人”。常某某就把手搭在我的肩膀上约着我往邮政超市方向走,田时磊、田源也走在边上,走到邮政超市门口处,先跟在常某某后面的那帮人有七八个就朝我乱骂,当时我也没有还骂,边骂边就冲上来打我,常某某就把我护在公路的护拦上,双手展开拦住对方不让打我,冲在前面的三个人上来就把常某某拉开,就对我拳打脚踢,我看到先跟在常某某后面的那帮人接着跑下来,有的提刀,有的提棒棒等凶器,我就抽出我身上带的匕首朝对方打我的人乱划,划了几下我就朝老检察院方向跑了。田时磊当时跑在我前面,喊我快跑,他们要砍我们,后来我和田时磊就跑分开了。我跑到九0路蓝梦路段上时,看到一辆警车,我就把刀丢了,后来我的头部痛,身上都痛,我看到我左衣服包处有破口,无外伤。我的匕首是以前在展销会的地摊上买的,当天晚上我揣在我的裤子包包里的,动手打我的人我一个都认不得,冲在前面先动手的那三个人我看到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有一个有点胖,还有一个没有注意他的样子。
对于被告人董超及其辩护人提出董超的伤害行为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董超的供述、证人常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超在与被害人一方追打过程中将刘某某杀伤致死,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经过,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并得到谅解等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超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及董超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董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董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超的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羁押之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梅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蒋雪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