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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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09
陈某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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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女,出生于1987年6月26日,身,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中专文化,原赫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勤,住赫章县城关镇狮子村。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5年1月29日被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彭锡远、袁丹等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赫章县公安民警抓获,后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补充侦查后,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岳锋拟写了文件名为“犯罪嫌疑人袁丹”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存入电脑,准备提请批准逮捕彭锡远、袁丹等人。2014年10月26日,岳某某陪同其妻子外出看病,因毕节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催办该案件,岳锋打电话安排赫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勤陈某乙拟写起诉意见书起诉,陈某乙将岳锋电脑内文档名为“犯罪嫌疑人袁丹”的文书发到赫章县公安局局域网的FTP上后未及时删除。赫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勤陈某甲上班查收文件时在赫章县公安局局域网FTP上发现“犯罪嫌疑人袁丹”的文件,打开文件发现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其前夫彭锡远,于是就在经侦大队办公室将该文书打印出一份,并将该情况电话告诉彭锡远,后陈某甲在赫章县城关镇小山路口将打印出来的文件名为“犯罪嫌疑人袁丹”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交给彭锡远,叫彭锡远去找人帮忙。彭锡远用手机将文书拍照后用微信发给同案人员袁丹、朱超、蒋陶能、张勇等人,并召集袁丹、朱超、蒋陶能等人在蒋陶能的汽车租赁公司商量凑钱找关系说情,经过商量由袁丹、朱超、蒋陶能、乔林每人出资3,000元钱,共筹集了12,000元给彭锡远去找关系说情。后彭锡远、袁丹等人被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传唤证,立案决定书,赫章县公安局关于陈某甲为巡逻特警大队协勤人员的通知,赫章县公安局关于陈某甲协勤岗位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陈某乙、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彭锡远、张勇、朱超、蒋陶能、袁丹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赫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勤期间,利用其工作便利,向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皎

审 判 员  徐 梅

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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