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健妨害公务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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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09
   发布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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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健,男,出生于1985年3月15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赫章县财神镇双龙村。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财神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健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中午13时许,赫章县财神镇政府工作人员松海、余勇、陈书云在财神镇街上对财神镇双龙村院子组的计生对象陈光健进行计划生育检查时,陈光健谎称自己不是松海等人要找的人后离开,待松海等人回政府将其身份核实清楚后,随即回到财神街上找到陈光健,并表明身份,要求陈光健到政府进一步核实计生情况,陈光健便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对松海等三人乱砍,将陈书云右手腕砍伤,松海的左手环指砍伤,余勇衣服被砍烂。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光健的供述及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光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光健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但提出松海等三人并未表明身份,其不知三人的身份是财神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其拿刀砍人是因为被陈书云等三人殴打后才正当防卫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中午13时许,赫章县财神镇工作人员松海、陈书云、余勇等人在财神镇街上对计生对象陈光健进行计划生育检查时,陈光健谎称自己是陈光富,还假装带松海等人去找陈光健,在找人的途中离开,待松海等人将其身份核实清楚后,随即回到财神镇街上一超市门口找到陈光健,并表明身份,要求陈光健到镇政府进一步核实计生情况,陈光健在同松海等三人去镇政府的途中,趁松海等人不备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对松海等三人乱砍,将陈书云右手背砍伤致血管断裂、神经断裂、肌腱断裂,松海的左手无名指被割伤,余勇的衣服被砍烂。后松海等三人将陈光健制服后电话报警至财神派出所。

另查明,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陈光健家属支付给陈书云医疗费及就医时产生的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2,542元;2015年3月6日,陈光健父母支付给陈书云康复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陈书云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陈光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5日13时许,赫章县财神镇政府工作人员松海打电话至赫章县公安局财神派出所报警称,财神镇街上有人持菜刀将政府工作人员砍伤,要求立即出警处理。接报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持刀砍人的嫌疑人陈光健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一位于赫章县财神镇心连心超市与王磊家羊肉粉馆门口公路,中心现场处遗留有菜刀一把,男士外衣一件;现场二位于财神老派出所办公楼门口处的院坝内,现场水泥地面有大量血迹。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5日,陈光健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其作案地点位于赫章县财神镇街上王廷玉、王磊家门面门口的公路上;另指认出其作案时所用的菜刀。

4、疾病证明书证实:陈书云右手背刀砍伤致血管断裂、神经断裂、肌腱断裂;松海左手无名指刀割伤。

5、财神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11月25日镇政府安排松海、余勇、陈书云执行计生公务;陈光健及其妻子育有二孩,至2014年12月1日止未落实任何避孕节育措施。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陈光健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7、户籍证明证实:陈光健出生于1985年3月15日。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赫章县财神镇拉苏村村支书。2014年11月25日中午大约12点半左右,她因事路过财神镇街上王磊家门口时,看见松海书记和余勇拉住一个陌生男人的手臂,并且对那个男人说他们是政府的,请这个男人到政府核实身份,但当时她因有事走开了,待原路返回到财神镇老派出所门口的时候,看见政府工作人员陈书云的手受伤了,不停的在流血,同时松海书记叫她马上把陈书云送到医院治疗,她扶着陈书云走到路口的时候就看见派出所的人跑来了。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4年11月25日中午经过财神镇心连心超市门口的时候遇见松海书记、余勇、陈书云在和一个他不认识的男人说话,松海书记说他们是财神政府的,问那个人是不是计生对象陈光健,那个人说不是,他看也没什么事就回家了,后来他从家中出来的时候,就听说陈书云被砍伤了。

1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陈光健,已婚,家住财神镇双龙村院子组,陈光健的媳妇叫罗瑞琴,现生有两个孩子,大的一个叫陈爱,另外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现在陈光健妻子还怀了一个,属于双龙村的计生对象,陈光健家的计划生育手术没有落实。

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中午,他在财神镇心连心超市门口看见财神镇政府的陈书云和几个他不认识的人拉着一个穿黑衣服的人从他的边上过,刚走了几步,那个被政府工作人员拉着的人就从身上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乱砍政府的工作人员,他就看见陈书云的手流血了,政府的有一个人的衣服被砍破了,衣服里面的鹅毛到处飞,那个人在拼命提起菜刀乱砍的时候,就被政府的有一个个子高点的人拉住一甩,就把砍人的那个人甩倒在地上,那个人手里的菜刀就甩掉在地上,政府的工作人员才控制住那个乱砍人的人。

1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中午12时许,他在财神街上的心连心超市门口卖烟,他看见政府的有三个人问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叫他拿身份证出来看,那个人没拿,政府的那三个人就把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拉起走过来,那个穿黑衣服的人喊放开,政府的人没放,那个人就拼命的挣扎,然后就看见他们打了起来,怎么打的他没看清楚,因为年纪大了,不敢到边上看,被人遮住了。后来才听说政府的工作人员被砍伤了手。他没有看见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提菜刀乱砍没有,只看见地上有一把菜刀。

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中午12点半左右的时候,她在家门口看见政府的工作人员拉着一个穿黑衣服的人从她家门口过,她看见那个穿黑衣服的人拼命挣扎,她因为年老了怕打到自己就往家里走,等她转身去看的时候看见穿黑色衣服的那个人的菜刀被抢丢在地上,菜刀上有好多血,政府的有个人的手上也全是血,后来那个穿黑衣服的人就被政府的人拉上老派出所了。

14、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中午13时许,她在财神街上卖核桃,就看到有三个人押着一个人从柯家超市往财神政府方向走,其中有一个是财神镇的松海书记,走到她卖核桃的地方,被押住的那个人喊放开,但是松海书记没有放,被押住的那个人就蹲在地上,这时有人正在向她买核桃就没太注意。突然听到闹了起来,看到派出所的人在路上照相,看见路上放着一把菜刀,后看见陈某某扶着一个男人走过来,手在不停的流血。

15、陈书云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12时许,因为陈光健是计生手术对象,他和镇政府的松海书记,工作人员余勇在政府门口的路口处遇见陈光健,当时不认识陈光健,只知道陈光健开的车牌为贵F末数为7722的面包车,就问此人是不是陈光健,此人说不是,还带他们三人去找陈光健,于是三人就和此人在街上找,找了一圈都没找到,他们就回政府核查,经核实确定此人就是陈光健,就又去街上找,到了财神街上的心连心超市门口就遇见陈光健,就叫陈光健去政府办公室核查身份,松海书记和余勇就走在陈光健的左右两边,他在后面,没走几步陈光健就提出一把菜刀向他们三人乱砍,当时一片混乱,就把他的右手手腕砍伤,因为他们都是空手,也没有想到陈光健会乱砍,松海书记的手指也被陈光健砍伤,余勇也被砍了两刀,但只把衣服砍破,没伤到肉,看见陈光健提起菜刀乱砍,就在被砍后竭尽全力去控制住陈光健,才勉强把陈光健的菜刀抢掉,控制住后松海书记打电话给财神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就把陈光健带走。

他们在对陈光健开展工作时向陈光健表明身份的,当天两次向陈光健表明工作身份,第一次是在镇政府路口处,遇到贵FV7722面包车的时候;第二次是他、松海书记、余勇确认刚才那位便是陈光健,在财神街上超市门口遇到时再次表明身份是财神镇政府工作人员。

他被砍的那天找陈光健落实计划生育手术时,陈光健是拒绝的,当时旁边有一个老百姓讲那个人就是陈光健,余勇又打电话核实,才确定此人就是陈光健,他们在抓陈光健的过程中没有打他,只是去抢他手中的菜刀。

16、余勇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松海书记及他、陈书云对计生对象陈光健进行核查时,在财神镇政府路口处遇到陈光健的贵FV7722面包车,然后有一陌生男子自称是陈光健的兄弟,叫陈光富,并说陈光健去超市买东西去了,于是他们将身份告知此人(即陈光健),并要求此人带他们到街上找陈光健,但是没有找到。他们经过核实,得知刚才自称陈光富的陌生男子就是陈光健,后又继续寻找此人,在超市门口找到陈光健后,再次告知陈光健说他们是财神人民政府的,因陈光健属计生对象,需要向陈光健了解情况,并再次向陈光健进行身份核实,陈光健没有出示身份证,他说请陈光健到政府去核实身份信息和计生信息,于是在将陈光健带至政府的途中,陈光健就用菜刀将他同事陈书云手部砍伤、松海书记手指砍伤、他的衣服砍烂。

他们没有人动手打陈光健,当时陈光健提着菜刀乱砍,而且赶场天老百姓很多,他们就只顾着控制住陈光健,把菜刀抢下。

17、松海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中午12时许,财神镇计生特岗余勇向他反映称双龙村有一违反计划生育的人,今天驾驶贵FV7722在街上,请求帮助去核实情况,于是他就在政府职工里面叫上几个人一起陪余勇去找人,刚走到政府出口处,就看见贵FV7722的面包车停放在路口,但是他们都不认识要找的人的相貌,于是他就说这是谁的车,请开走。然后一个陌生男人说:车主去超市里买东西了,如果需要移车的话可以帮忙移一下。然后他们就对这个陌生男人说,麻烦陪他们去找人,于是就跟着此人在街上走了一段时间之后,看见此人在打电话,怀疑会调虎离山,让他们要找的人有机会去将车开走,于是他就示意余勇等人先回到车子旁。到了车辆旁边,他想只要车子还在这里,驾驶车辆的人肯定还要回来,于是就在车子旁边等,并且把车轮的气放了一些,也就是这个时候,从旁边经过的老百姓说方才那个人就是他们要找的人,这个人叫陈光健。于是他就同余勇、陈书云一起,准备上街寻找此人,走到心连心超市门口,就看见陈光健站在超市的门前,于是他就和余勇一起走到陈光健的身旁对陈光健说,有人说你就是陈光健,麻烦你和我们一起回单位核实一下身份,同时核实一下是否违反计划生育。陈光健说:我不是陈光健,你们认错了。他说:麻烦和我们回单位,经过核实了你不是陈光健,你就可以走了,于是他就用手拉住陈光健的左手,余勇轻轻拉住陈光健的右手,他伸手拉陈光健的时候,发现陈光健的左臂有硬物,但没有想到会是凶器,陈书云走在余勇后面些,刚走了几米距离,陈光健突然挥起右手,他就尽量的控制住陈光健,然后就看见陈书云的手上有一个很大的伤口,并且不断的流血,同时发现前面大约一米处的公路上有一把菜刀,身边有白色的羽毛在飘动,他尽量的将陈光健控制住,余勇和陈书云才上来一起控制住陈光健,准备将其带至派出所,但是当时觉得突然发生这种事情,有点迷糊,就走到老派出所办公楼门口,发现路走错了,就把陈光健控制在地上,打财神派出所所长许玉江的电话,将情况告知,同时叫政府其他在场职工将陈书云赶紧送往医院治疗,然后派出所人员赶到就将陈光健带走了。

在第一次遇见陈光健时,他们就向陈光健说明他们是财神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18、被告人陈光健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他开车来赶场,车号是贵FV7722。到街上后,他把车停在镇政府路口那里,因为家里没有用的菜刀,就到超市去买了一把菜刀和钉子后就到停车的那里来,那时是中午了,镇政府的有三个人就来问他是不是陈光健,他说不是,陈光健是他的兄弟,并说带他们去找,从财神街上、找到供销社等地方,政府的这三个人就走了,他就到政府的这条街来,准备到超市去买东西,政府的这三个人就来抓住他,他挣脱右手,就伸手到衣服包里拿出刚买的菜刀,那三个人就抢菜刀,他就提起菜刀乱砍,当时有一个人是抓他的另一只手的,他砍的时候砍到这个人的手背上,他又提刀乱砍,就把另一个人的衣服砍烂了,那三个人抢刀的时候,可能也把他们的手划伤了。他们被砍伤后,他们就拉他往里面走,压他在地上打,后派出所的到了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

一开始他不知道政府的这三个人抓他做什么,后来他怀疑可能是抓计生的,他不认识政府的这三个人,砍伤的是谁也不知道,提刀砍人的主要目的是想把他们吓跑。

他于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用的名字是陈光富,陈光富是他的亲兄弟,因为他怕车子被扣了才冒用他兄弟陈光富的名字。

他的菜刀是2014年11月25日早上在财神街上一个地摊上买的,是买回家去使用的。这三个人没有说明身份。他称自己不是陈光健是因为他违反计划生育了,怕被抓才说谎。

他持刀砍伤人是在财神街上一个餐馆门前的公路上。

在他再一次谎称自己是陈光富的时候那三个人就把他带走了,有人从他后面用膝盖撞了他的腰部两下,有人从前面用手肘撞他胸口,于是他寒心了就用右手从身上拿出菜刀来乱甩菜刀,发现他身上有血,他想砍伤人了,但是砍了哪个人不知道,然后那三个人就把他按住了,把他拉到老派出所门口打。

他妻子叫罗瑞琴,20岁,家住财神镇双龙村,长子陈林,出生于2013年2月25日;次子陈西,出生于2013年10月7日,由于长子陈林有残疾所以才想再生一个,以至于他媳妇罗瑞琴现已怀了一个孩子有4个月左右,才没有去落实计划生育手术。

他拿出菜刀来伤人是因为那些人动手拉他,打他,他才拿出身上的菜刀想吓唬他们自己就可以走了。

他现在觉得当天做错了,希望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能取得原谅,不追究他的责任,因为家里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挣钱维持生活,小孩陈林是残疾的,想挣点钱给孩子看病。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健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排查工作时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光健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陈光健提出松海等三人并未表明身份,其不知三人的身份是财神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其拿刀砍人是因为被三人殴打后才正当防卫的辩解,经查,有松海、陈书云、余勇的陈述及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镇政府工作人员松海等三人在去询问陈光健的时候就表明了身份,且陈光健在三人首次同他谈话时就谎称自己是陈光富,其因计生问题被调查才谎报姓名,这足以说明陈光健已经知道三人的身份;此外,陈书云等三人及证人杨某乙证实是陈光健先拿刀伤人后才被制服的,故对陈光健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光健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光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光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光健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永平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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