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祥伦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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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祥伦,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祥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祥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彭祥伦在赫章县城关镇任家坪子贩卖毒品,交易完成时被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0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祥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鉴定文书,收交毒品收据,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彭祥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祥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祥伦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祥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祥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满释放不久又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彭祥伦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祥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祥伦的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永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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