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庆朝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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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09
   发布日期: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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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庆朝,又名小毛颠,男,出生于1988年10月11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黄泥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庆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庆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3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黄泥村新房子组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已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任庆朝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22克,抓获任庆朝后,公安民警随即带领任庆朝在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9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庆朝交易的毒品及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庆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通话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任庆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庆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庆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庆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庆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任庆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庆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庆朝的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梅

审 判 员  谢宗祥

人民陪审员  陈正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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