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虎贩毒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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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虎,绰号黄毛,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邓虎在赫章县城关镇民主路其家附近的一个巷子里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交易完成时被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海洛因零包2包,净重0.15克。随后,禁毒大队民警到邓虎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共计13包,净重7.05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二乙酰吗啡。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收交毒品收据,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邓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邓虎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虎的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皎
审判员 杨永平
陪审员 葛美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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