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常英、朱开军重婚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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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11
康某某、朱某甲重婚一案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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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自诉人陈光荣,贵州省赫章县人,务农,住赫章县。

被告人康某某,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文盲,务工,户籍住址为赫章县妈姑镇小水井村,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6月25日本院作出逮捕决定,同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贵州省赫章县人,户籍住址为赫章县,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

自诉人陈光荣以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陈光荣及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陈光荣诉称,其与康某某于1986年开始在一起生活,从1991年9月至1995年9月,二人共同生育了两子一女,直到1997年康某某突然悄悄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之后十六年以来康某某只回过家三次,每次都是匆匆来匆匆去,最多在家几天。康某某于2014年回来后突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才知道,康某某早已与一名叫朱某甲的男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多年,并和朱某甲有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康某某与朱某甲以夫妻名义在派出所与计生办登记了户口,有派出所和计生办出具的户口登记为证。康某某、朱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在开庭审理中均辩称不懂法,不知道是否构成重婚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于1986年到赫章县妈姑镇小水井村的自诉人陈光荣家与陈光荣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1991年9月22日生育长子陈明江,1993年11月14日生育女儿陈某某,1995年9月7日生育次子陈明升。被告人朱某甲与陈光荣系同村村民,陈光荣和康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朱某甲曾到过陈光荣家且明知陈光荣和康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有子女。后康某某与陈光荣因吵架,康某某于1997年农历七月带着女儿陈某某离家出走至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朱某甲次月也到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朱某甲到兴家田村月余后,康某某便与朱某甲在此地一直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2月8日生育孪生子女朱强和朱盈。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赫章县公安局妈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赫章县妈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贵阳市白云区牛场乡兴家田村出具的流动人口基础信息表,证人陈某某、韦某某、毕某甲、毕某乙、张某某、代某某、罗某某、朱某乙、朱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康某某诉陈光荣离婚纠纷案的离婚诉状、反诉状及庭审笔录,自诉人陈光荣的陈述,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和自诉人陈光荣在1994年2月1日我国民政部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系事实婚姻,然而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与陈光荣解除婚姻关系便又与被告人朱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子女,违反一夫一妻制度。被告人朱某甲明知康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子女,违反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自诉人诉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康某某、朱某甲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康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康某某和朱某甲的非法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皎

审判员  杨永平

审判员  管 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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