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娜、张帅、周群、周敏等人抢劫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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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6:11
   发布日期: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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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娜,又名李燕,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哲庄乡雄都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圣国,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群,又名陈云、小贵,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帅,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川,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学志,又名张志军,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毕节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遵档,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贤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娜、张帅、周群、周敏、张学志、周遵档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娜及其辩护人顾圣国,被告人张帅及其辩护人罗川,被告人周敏及其辩护人韩贤跃,被告人周群、张学志、周遵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案发前数月,被告人陈娜、周群自称“李燕、陈云”,编造赫章县深山中一老太太有财宝,以此名义和一个在北京自称“高某某”的人联系,“高某某”联系白某某等人,后白某某及黄某某、刘德军、任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司机伊某某等一行9人,分别从北京辗转西安等地,于2014年12月18日到达赫章县新车站旁的蒂雅宾馆。陈娜、周群与“高某某”等人在宾蒂雅宾馆会面,并向“高某某”等人声称,要见老太太要按照家规给老太太369000元,2014年12月19日白某某的妻子先后从银行汇款到自己、刘德军和伊某某的账户,凑齐369000元后,白某某将钱装在双肩包内。当日下午白某某将369000元背在身上同高某某、刘德军、伊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陈娜、周群的带领下,来到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找陈娜、周群编造出来的老太太,几人到达赫章县平山乡呆梅沟隧道时,陈娜和周群称老太太不愿意见多的人,只愿意见白某某,刘德军和高某某三人,后白某某、刘德军、高某某三人便随陈娜、周群进入隧道,到达隧道中部时,陈娜和周群让白某某要按家规办事,把钱给自己,白某某见状不对,便欲退出隧道,陈娜便将事先联系好并在隧道等候的张卫东(另案处理)、张帅、周敏、张学志、周遵档喊出来,张卫东、张帅、周敏将白某某扑倒在地,周遵档跑过去帮助张卫东、张帅和周敏按住白某某,陈娜抱住白某某的腿并将白某某背钱的背包的那另一边包带抢断,背包掉在地上后陈娜喊张学志快抱走,后张学志将包从隧道带出来放在张卫东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其余几人先后从隧道出来,后七人乘坐的张卫东、周敏的车逃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张卫东亲戚家,张卫东分别给了周敏、周遵档各2000元、张学志800元的辛苦费。刘德军、白某某、高某某先后从隧道里出来,刘德军出来后突发疾病死亡。后经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刘德军为非暴力性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本案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娜、张帅、周群、周敏、张学志、周遵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陈娜、张学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娜提出其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未参与作案,其没有犯罪。

被告人陈娜的辩护人提出:1、陈娜主观上只有诈骗的犯罪动机,没有抢劫的犯意,客观上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获取财物,陈娜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抢劫罪;2、刘德军是因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的后果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因素。

被告人张帅提出其没有按住被害人抢,其行为是诈骗,不是抢劫。

被告人张帅的辨护人提出:1、在隧道里张帅的肢体没有接触到被害人和钱包,张帅的行为属于诈骗,其他人即使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转化为抢劫,是其他人的过限行为,不影响张帅的诈骗罪;2、张帅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敏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敏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证据不能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白某某财物,本案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抢劫罪;2、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为369,000元的证据不足;3、周敏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周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周敏减轻处罚;5、本案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并未对各被害人造成包括轻微伤以上结果,刘德军在本案抢劫犯罪整个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伤害,根据鉴定刘德军系非暴力性死亡,结合刘德军的病情证明书,足以认定刘德军的死亡与本案抢劫犯罪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联,因此,本案不属于抢劫犯罪中的结果加重情节;6、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贵FG5903的自用车辆不是供本案犯罪所用的工具,应予以退还。

被告人周群、张学志、周遵档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前的数月,被告人陈娜、周群编造赫章县深山中一老太太有“财宝”,使用化名与一名在北京自称名叫高某某的人联系,高某某又通过任某某联系被害人白某某等人来赫章与陈娜、周群编造的老太太交易“财宝”,后白某某和黄某某、刘德军、任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刘某甲、高某某、伊某某等一行9人于2014年12月18日到达赫章县城关镇蒂雅商务宾馆。陈娜、周群与白某某、高某某等人在蒂雅商务宾馆会面,并向高某某等人谎称要见老太太得到老太太的“财宝”要按照“家规”给老太太现金369,000元。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敏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贵FG5903的夏利牌N5型汽车搭载被告人张学志和周遵档从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到赫章县平山乡林场326国道哨上往平山的路边与张卫东(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帅会合后,共谋待陈娜、周群将白某某等人骗到平山乡后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让白某某等人交出钱财,之后张卫东、周敏分别驾车搭载张帅、张学志、周遵档到达张卫东、张帅、陈娜、周群事先预谋、踩点确定的作案地点即平山乡呆梅沟隧道旁的公路边,途中周遵档用张卫东的刀砍了两根木棒,然后五人全部进入呆梅沟隧道内埋伏等候。2014年12月19日白某某凑齐369,000元现金后,按陈娜、周群的要求将现金用黄布、红布包裹,装在一黑色双肩背包内,当日下午白某某带着装有369,000元现金的该背包和高某某、刘德军、伊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一起在陈娜、周群的带领下,来到赫章县平山乡找陈娜、周群编造的老太太做交易,几人到达赫章县平山乡呆梅沟隧道口时,陈娜和周群称老太太不愿意见多的人,只愿意见白某某、刘德军和高某某三人,后白某某、刘德军、高某某三人便随陈娜、周群进入隧道,在隧道中陈娜、周群让白某某要按“家规”办事先交钱,白某某见状不对欲退出隧道,陈娜便将事先联系好并埋伏在隧道中等候的张卫东、张帅、周敏、张学志、周遵档喊出来,陈娜、张卫东、张帅等人便和白某某拉扯强行夺取白某某装钱的背包,白某某将背包抱在怀中并俯卧扑倒在地,陈娜、张卫东、张帅等人仍继续强行夺取装钱的背包,并将背包的背带拉断,因白某某担心自己身体受伤,最终放弃反抗放开背包,陈娜喊张学志将背包抱走,后张学志和周遵档轮换抱着背包跑出隧道后,将背包放在张卫东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其余几人也先后跑出隧道,后七人乘坐张卫东、周敏驾驶的车逃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张卫东分别给周敏、张学志每人2000元,给周遵档800元的辛苦费。被抢后刘德军、白某某、高某某先后走出隧道,刘德军当即突发疾病死亡。经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刘德军为非暴力性死亡。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敏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次日带领公安民警分别到周遵档家和张学志家将周遵档、张学志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赫章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证实:2014年12月19日20时14分,赫章县110接警中心接电话报案,称在赫章县平山乡后山村,有一个叫刘德军的人被抢走人民币三十余万元后突发心脏病死亡,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大地组容家屋基隧道,该隧道北出口为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方向,隧道南出口为赫章县平山乡呆梅沟方向。中心现场位于隧道北口和隧道内。从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进入现场,在隧道北口方向距隧道口25.5m的斜下坡地面发现一具男尸;该隧道为人工开凿的石山隧道,用于引水和人工通行,隧道全长670m,宽为1.7m,高为1.8m;从隧道北口进入隧道内,沿着隧道由北至南进行勘查,隧道内在距离隧道北口49.8m处的靠东面隧道壁发现一根直径0.04m,长为0.9m的木棒;在距离隧道北口74.7m处的地面发现一个装有桂圆(水果)的红色塑料袋,两条长为0.4m的黑色背带,红梅牌、银象牌、泰山牌共三条香烟,一包面条,一个长为0.4m宽为0.29m为撕破状的黑色包及一个红色印泥;在隧道内距离隧道北口78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捆散落的黄色烧香;隧道内在距离隧道北口89.6m处的靠东面隧道壁发现一根直径0.04m,长为0.8m的木棒;在隧道内距离隧道北口214.9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包未启封的烧纸;在隧道内距离隧道北口286.3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个装有苹果和香蕉的白色塑料袋。经勘查,其余未见异常。

3、(赫)公(司)鉴(法尸)字[2014]1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衣着检查见刘德军的尸体上穿第一件红身灰袖外套,第二件蓝色T恤衫,第三件灰白色棉毛衫,下穿第一条灰色长裤,腰系“LV”皮带一根,第二条灰白色棉毛裤,第三条灰色短裤,双脚穿黑色皮鞋,黑色棉袜,皮带、裤子呈解开状;尸体检查见死者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暗红色、显著,位于背侧低下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尸僵强硬,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披肩发,发色部分花白,顶部长24cm,双眼角膜透明,双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6cm,双眼球睑结合膜苍白,外鼻部及右面部少量血染,鼻腔内见凝血,口唇紫绀,牙齿白色,右上中切牙陈旧性缺如,右眼眶外侧缘见1.5cm×1cm、1cm×0.4cm表皮剥脱伤,左膝部外侧缘见1.8cm×1cm表皮剥脱伤,其余部位检验未见异常。尸检论证:①根据上述尸检所见,死者尸表未见致命性外伤,可排除是暴力损伤致死。②检见死者外鼻部及右面部少量血染,鼻腔内见凝血,右眼眶外侧缘见1.5cm×1cm、1cm×0.4cm表皮剥脱伤,左膝部外侧缘见1.8cm×1cm表皮剥脱伤,损伤轻微,位于身体突出部位,应为碰撞形成,属非致命性损伤。③死者尸斑指压不褪色,尸僵强,分析死者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约在12小时以上。鉴定意见:死者刘德军为非暴力性死亡。

4、成都市西区医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证实:刘德军于2014年12月6日在成都市西区医院入院治疗,同年12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①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②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③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一度房室传导阻滞;④肝周少量积液;⑤右侧胸腔少量积液。

5、赫章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刘德军于2014年12月19日下午18时许在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死亡,委托殡仪馆将其遗体储存。

6、毕节市七星关区火葬场遗体火化证明书证实:刘德军的遗体已于2014年12月23日火化,骨灰已由其家属领走。

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0日19时许,陈娜、周群、张帅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326国道公路边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2014年12月23日23时许,周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双井寺一麻将馆内被赫章县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周敏被抓获归案后次日带领公安民警分别到周遵档家和张学志家将周遵档、张学志抓获。

8、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扣押物品持有人周敏人民币1051元,车牌号为贵FG5903的夏利牌N5型汽车一辆(含机动车行驶证一个,车钥匙一把)。

9、通话清单证实:陈娜、张卫东、周群、张帅、周敏、张学志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

10、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明细单证实:刘德军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其中一个账户2014年12月19日转账存入10万元,当日现金支取10万元。白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中其中一个账户2014年12月19日网上银行转账存入10万元,当日卡取10万元;伊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2014年12月19日网上银行转账存入10万元,当日卡取10万元。

11、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实:户名为冷凤珠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12月19日14时52分跨行快汇12,000元到户名为刘德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日13时55分跨行快汇5,000元到户名为刘德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日13时54分跨行快汇50,000元到户名为刘德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日13时48分跨行快汇50,000元到户名为刘德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当日13时46分跨行快汇50,000元到户名为刘德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为白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12月19日12时30分转账汇款100,000元到同为该户名的另一工商银行账户。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①张帅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周敏就是驾驶一辆银灰色轿车参与作案的人,张帅从另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9号张卫东是参与作案的人。

②陈娜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号白某某、2号陈某某、3号高某某是案发当日和周群在宾馆内见过的人,1号白某某是讲他是奶奶继承人的那个人,2号陈某某就是长得有点像毛泽东的“老爷子”,3号高某某就是周贵喊“三叔”的人。陈娜还从另一组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1号张某某很像当时和周贵去买东西的女人。

③周群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号白某某是案发当日从赫章背钱到平山洞里的那个男子,3号高某某就是“三叔”,2号陈某某是叫“三叔”讲的父亲“老爷子”,5号任某某是和“三叔”一起来赫章的外地人,6号伊某某是当时开车带她们到平山的那个司机。周群还从另一组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1号张某某是“三叔”的养母,给她买衣服的人。

④被害人白某某从一组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周群就是案发当天的矮个女子。

⑤证人张某某从一组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2号陈娜就是案发当天参与作案的高个女子,8号周群就是矮个子女子。

⑥证人任某某从一组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周群就是嫌疑人。

⑦证人高某某从一组12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2号陈娜就是高个子嫌疑人“小李”,8号周群就是矮个嫌疑人“陈云”。

1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①张帅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出赫章县平山乡平山林场326国道哨上往平山的国道边,是2014年12月19日其和张卫东坐车与周敏会合的地方。张帅还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出平山乡呆梅沟的隧道公路边,案发当时其和张卫东等人就是由此进入隧道,然后张帅走到隧道边靠近双塘村的隧道口的位置称其和张卫东等人就在此处把外地人身上的背包拿走的。

②周敏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出平山林场326国道哨上往平山的路边,是与张卫东开来的车子会合的地方。并指出平山乡白草坝路口的一处树丛就是张卫东等人砍木棍的地方(树丛中有树木被砍的痕迹),平山乡呆梅沟隧道上方的公路边是张卫东等人来到隧道后,停车的地方,张卫东等人从隧道口进入隧道。周敏还指认隧道内靠近双塘村出口的位置,隧道的地面上就是张卫东等人拿走外地人身上背包的地点。

③张学志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出平山乡草坝路口的一处树丛就是张卫东等人砍木棍的地方,路边的一个土包上的树丛中张卫东等人也砍了一根木棍,还指认平山哨上326国道往平山的路边就是自己坐周敏的小车和张卫东开的车回合一起去隧道的地方,平山乡呆梅沟村隧道上方的公路边是张卫东等人来到隧道后,停车的地方,张卫东等人从隧道口进入隧道,并指认隧道内靠近双塘村出口的位置,隧道的地面上就是张卫东等人拿走外地人身上背包的地点,隧道中部就是自己和周遵档守候外地人的地点。

④周遵档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出赫章县平山乡哨上往平山方向326国道边,是当时自己乘坐周敏的小车从毕节杨家湾过来,遇到从赫章开车下来的张卫东等人的地方,还指认平山乡白草坝岔路口路边的土坡上树丛中,自己和张卫东等人在去平山隧道的路上,在此处砍了一颗木棍,并指认路边的一树丛中,当时也砍了一颗木棍,以及指认平山乡呆梅沟村隧道上方的公路边是张卫东等人来到隧道后,停车的地方。周敏开车带他们来后停车在何处不知道,隧道口就是当时他们进入隧道的地方,隧道中部就是当时自己守候外地人的地方。

⑤周群带领公安民警指认出平山乡呆梅沟隧道上方的公路边就是2014年12月19日其从隧道出来后坐上停在这里的车辆,还指认双塘村隧道口(呆梅沟隧道的另一端)就是当时自己带外地人来到这里,陈娜在这里拿香给“三叔”烧,并在隧道内指着隧道的地方说当时背包的外地人要往洞外退,陈娜就在这里拦住外地人,以及指认呆梅沟隧道出口是当时其伙同张帅、张卫东等人跑出隧道的地方,指认赫章县城关镇工商银行旁的蒂雅宾馆就是当时自己和陈娜见外地人的地方,蒂雅宾馆的603号房间就是“三叔”住的房间,自己和陈娜就是在这个房间和“三叔”见面,自己和陈娜是在蒂雅宾馆门前坐上外地人的车子,从这里带外地人去平山隧道。

14、赫章县蒂雅宾馆的监控录像证实:2014年12月18日12时56分,陈娜、周群与高某某等人一起到蒂雅宾馆,当日14时1分陈娜、周群离开蒂雅宾馆。2014年12月19日12时27分,陈娜和周群一起到蒂雅宾馆,当日17时11分陈娜、周群和白某某、高某某、刘德军、陈某某、张某某、伊某某一起离开蒂雅宾馆,离开时周群右手提着一个装有苹果和香蕉的白色塑料袋,白某某提着一个黑色背包,黄某某送行到宾馆门口。

15、户籍证明证实:陈娜出生于1976年12月25日,周群出生于1984年12月13日,张帅出生于1982年7月4日,张学志出生于1982年10月28日,周敏出生于1971年9月29日出生,周遵档出生于1979年8月25日出生。

1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陈娜曾因2009年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张学志曾因2013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

17、强制戒毒执行通知书、结束强制戒毒证明书及吸毒人员登记表证实:周遵档曾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4月21日至2005年8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18、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我和刘德军是2002年做生意认识的,刘德军是北京人,案发两个月前刘德军叫我帮他搞些美金,他有几千万的外汇额度,用美金来搞项目投资。案发半个月前我给一个朋友任某某讲刘德军要搞美金的事情。任某某五六天前给我打电话讲他赫章的一个朋友的母亲有美金,叫我们过来看一下,当时我在西安和刘某甲、伊某某、张某某及她老公在一起,我就叫任某某和他那个朋友到西安来找我,我们一起去找他那个朋友的母亲。在西安我们和任某某及他的那个朋友见面后,我们就开商务别克车从西安到赫章。到赫章后的第二天上午十一点,有两个女的来找任某某和他那个朋友,那两个女的走了以后,任某某和他那个朋友来给我们讲,那两个女的来找过他们,那两个女的是他朋友的母亲养大的,她们讲任某某的那个朋友的母亲住在山上,她会派人送一箱美金下来给我们验货。我就用我的手机打电话给刘德军,那些人准备送一箱美金下来给我们验货,我也不懂得怎么验货。我问刘德军的病是否好点了,能否亲自来验货,刘德军讲他已经出院了,他从成都坐飞机来毕节。12月18日,我到毕节机场把刘德军接到,当时和刘德军一起的还有个姓黄的女人,我接到刘德军以后就一起回到赫章来了,任某某给我们讲老太太(任某某朋友的母亲)明天早上会派人送一箱美金来给我们验货。12月19日早上,任某某就来跟我讲变了,美金不送下来给我们验了,要我们准备三十六万九千元给老太太,她会派人下来给我们带路的,早上十点,任某某来给我们讲,带路的那两个女的中午要来了,叫我们准备现金。刘德军讲他现在生起病,身上没有钱,叫我替他准备点钱,我就跟我爱人冷凤珠打电话,喊她打点钱过来,当时银行一时提不到那么多钱,她就分别打款到我工商银行十万元,伊某某工商银行十万元,刘德军建设银行十万元,刘德军农业银行账号五万五千元,后来钱不够,我又喊冷凤珠往刘德军的账户打了一万二千元,我从自己钱包里拿了两千元,凑成了三十六万九千元。我拿了钱回到宾馆,那两个女的在宾馆等我,她们讲给老太太的钱要用红布、黄布包起才好,她们拿出布来,我就把钱从包里拿出来,放在床上,那两个女的就用她们带来的布包钱,黄布包在里面,红布包在外面。她们讲她们来背钱,我不答应,讲要见了老太太验了货才给钱,我自己背钱。当天下午三点过我们就坐着车上山去了,当时就只有我和伊某某、刘德军、任某某的朋友四个和那两个女的去,到平山高速出口下去,我们开车来到一个山洞边。那两个女的讲开车的伊某某不能伙到进去,只能去三个,伊某某就一个人在车上,我们三个就和那两个女的一起进洞里面去,进去以后七八十米远,其中那个高个子的女的讲再走几步就到了,叫我们在原地等下,她进去拿电筒。她进去没几分钟,她拿着手电筒伙到四个男的就过来了,然后她就带着四个男的就开始抢我背钱的包,他们按住我,把我身上的钱包抢走了,当时刘德军拦到他们没有拦住,刘德军就跑出去了,任某某的那个朋友对抢我钱的那些人讲,你们干什么,我们跟老太太已经讲好了的,哪些人没有听。当时我也没有注意他们拿没有拿东西,洞里很黑,我只觉得我身上被他们踢了好几脚,我怕他们弄伤我,就放开身上的钱包,他们拿到钱包后就往他们来的方向跑了。我退出洞来,看到刘德军斜靠在洞边的坡上,他只跟伊某某讲一句,里面有抢钱的,然后就不说话了,任某某的那个朋友在我身后没几分钟就出来了,我就打电话给姓黄的女人,叫她喊救护车,救护车来了以后,刘德军已经死了。

我的三十六万九千块钱全部被抢去了,被抢走的钱好多都是面值20元、50元和10元的。在山洞口时,高的那个女的就说老太太不想见太多的人,只能去三个人,并且说前边就是个庙,每个人必须拿着三炷香点着过去,于是高个子的那个女的点着香就给我们了。进洞时年纪小的一个女的走在前面,姓李的走在第二,刘德军走在第三,高的女的走在第四,我走在最后,走了大概八十米左右,越来越黑,我就不走了,然后高的那个女的就说别动,她去取手电筒,前面拐弯就到了,老太太开大门就能看见亮了,于是我们就在那里等了两分钟,那个女的就拿手电筒来了,她身后就来四个男的。那四个男的过来就直接抢我的包,当时他们当中有一个男的从我的后面拽我的背包的带,就把我的包带拽下手腕来,我就把包抱在怀里,扑在地上,这时候另一个男的就过来用脚踹我的腰,高的那个女的抱住我的脚,用力来拽我包的另外一支背带,就把背带拽断了,后来我怕他们有刀,就自己放开了,他们就把我装钱的包抢走了。

1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叫高某某,我使用的身份证是别人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叫李海棠,我的朋友还叫我李中华,我来赫章找我母亲,是陈云给我说她和我母亲在一起,她是我母亲养大的,陈云打电话给我说我母亲急着要下山,叫我带369000元来赫章接我母亲,平时陈云一直打电话和我联系。2014年12月16日凌晨1时小白、任某某、陈某某、小叶、张某某及另一个人和我共七个人来到赫章县城关镇,他们六个人都是和我来赫章帮我找我母亲的。刘德军是任某某和小白打电话约来赫章的,和刘德军一起的还有一个女的。到赫章后,我打电话联系陈云,陈云带起小李于12月17日10时许来到我们住的宾馆。我对陈云说没有钱能不能带我们去,陈云说不行,一定要带上369000元才能见我母亲,小白到银行去取钱,取了几次,把369000元全部准备好了。我们2014年12月19日15时许一起去平山乡,陈云和小李带起我、小白、小叶、任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一起去平山乡的一个山洞里,进山洞去的只有我和小白、刘德军。我们三人和陈云、小李进山洞去三十米远后,遇见我们不认识的六个男的,这六个男的把小白的钱抢走了,陈云和小李也参加抢。小白的钱被抢走之后,我就出山洞来,抢我们的那几个人往相反方向跑了。我出洞来的时候,刘德军躺在地上昏去了,然后我们打110报警,打120急救。我们带钱去山洞,钱是送给老太太,即所谓我的母亲,给老太太换“国际依据”,“国际依据”是刘德军要,钱是小白的。“国际依据”指的是几个国家结账的依据,是陈云对刘德军说老太太手里有“国际依据”。“国际依据”在老太太手里是陈云打电话给小叶说的,然后小叶对刘德军说老太太手里有“国际依据”,刘德军拿“国际依据”到国际上去结算,能得到很大一笔钱。我平时都是和小云联系,我没有和小李联系,案发二十多天前,我从遵义开车到赫章,在赫章县城关镇见过小云和小李,谈过老太太手里有“国际依据”要369000元。

2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4日,我和陈某某、李海棠在北京良乡张老师家里,李海棠对我们说,他在贵州找到他亲生母亲了,他母亲给他留有三箱美金,让我们和他一起到贵州来拿。我电话联系白某某,因为白某某认识相关部门的人,能办成这个事情。我和李海棠、白某某、伊某某、陈某某、张老师及一个姓刘的胖子等人开车到赫章。12月18日在赫章白某某说这件事情要刘德军才能办成,他就联系刘德军来赫章,当天下午刘德军从成都赶到赫章。我们住在赫章工商银行上面的宾馆里后,来了两个贵州的姑娘,李海棠告诉我们这两个姑娘是他母亲的养女,来接他过去见母亲的。19号的早上9点过,李海棠对我说,要给他母亲369000元的红包,然后我又去对白某某说了要红包的事情,白某某就同意给钱,然后白某某就去弄钱。李海棠18号就买好了带去的礼物,买了3条烟,一捆挂面、还有衣服和鞋。19号的早上11点过,那两个贵州的姑娘又到赫章工商银行上面的宾馆里,到19号下午1点半左右,白某某准备好了369000元现金,先用黄布包一层,然后又用红布包一层,当天15点左右,贵州的这两个姑娘和李海棠、白某某、刘德军、伊某某、张老师、陈某某他们8个人就开车去见老太太。大概过了一个半小时左右,白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老刘出事了,钱被抢走了,赶紧叫救护车。贵州的两个姑娘是李海棠联系的,一个穿红色羽绒服,自称名字叫李燕,另外一个穿白色羽绒服,大概有1.55米左右。我听姓黄的女的说,刘德军患有心脏病和胆结石,刚从成都出院。

21、证人伊某某的证言:我是驾驶员,2014年12月15日我和白某某及一位姓刘的胖子一起从北京到西安,当时是白某某告诉我他要到西安办事,让我给他跑一趟长途,具体他要办什么我也不知道。17日11时许我们接到四个人,一个姓任,一个姓李的,另外一男一女不知道叫什么。18日凌晨3时许我们到赫章,18号中午住到工行上面的宾馆里,当天到毕节机场接刘德军和一位姓黄的女的到赫章,晚上所有的都住在一起吃饭。第二天12时许白某某让他的老婆往我工行的卡上打了十万块钱,13时许白某某就和我去把卡里的十万块钱提出来,后来白某某又让他老婆往刘德军的两张卡上打钱,一张农行,一张工行,但是具体打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刘德军又和白某某去银行提钱,后来姓李的那个联系了两个女的就带着我们到案发现场那里去了,当时那两女的带着我们往山洞里走,到了山洞口,那两女的不让我进去,我就在洞外等着,姓李的男子、刘德军、白某某和那两个女的一共五个人进洞。过了五六分钟,刘德军就跑出来了,当时他脸色苍白,说一句里面被抢了。可能过了两三分钟白某某就出来了,他满身是泥,他说他被人抢了,大概又过五六分钟,姓李的就出来了,我们看见刘德军脸色苍白,我们就给他吃了十颗速效救心丸,我们还掐刘德军人中,但是没有什么反应,后来120的去了,检查之后就说刘德军已经死了。

2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们到赫章后,12月18日高某某打电话通知有两个女的来到酒店,说是有一个110多岁的奶奶要见我们,说好19日再去,订好最多去三个人或者五个人。19日白某某准备了369000元现金用黄布包起放在双肩背包里,钱是白某某背起的,我和白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姓刘的、还有一个是给白某某开车的人,我们是六个人,加上高某某通知来的那两个女的一共八个人到平山乡的一个山洞里去,到山洞下面的车路那里还走十多分钟的小路才到山洞那里。在山洞口,那两个女的叫我们只能进去三个人,点名叫白某某、高某某,姓刘的他们三个人和那两个女的一起进洞里去,我和张某某及开车的那个人在洞口边。他们进去了十来分钟姓刘的那个人跑出来说大骗子,钱被抢了,说完话就倒在地上昏过去了。我们三个就对姓刘的施救,我帮他掐人中的时候发现鼻子里面有血流出来,不是很多。过了三分钟左右白某某就出来了,白某某出来看见姓刘的倒在地上,就参与救姓刘的,又过了五分钟左右高某某才出来。

2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一个叫小云和一个叫小李的女孩到我们住的宾馆找我们,带我们去找和我们一起的穿绿衣服的老人的母亲,于是我们一行六人就跟着那两个女孩开车来到平山乡双塘村的一个隧道外面,当我们到达这个隧道洞口的时候,那两个女孩就说怕我们来的人多了,老人不高兴,让刘德军、小白和穿绿衣服的那个老头和她二人先进去见老人。老人同意了才让我们进去,于是我们就在外面等他们。当他们一行人在洞里走了约十分钟左右时,我们就听见洞里面传来争吵声,好像有人在抢什么东西似的,又过了一会儿先进去的那个刘德军就气喘吁吁的跑出来,并坐在洞口的石头上对我们说有人将他们身上带的钱抢走了,又过了一会儿小白也跑出来了,浑身是泥,他说他们被人将身上的钱抢走了,正好小白出来的时候我看见刘德军倒在地上了,我们就叫小白快过来将刘德军扶起来,后来知道刘德军心脏不好就将他平放在地上,小白就打电话报120,他自己就开车子去平山路口接120的车子。刘德军有心脏病是2014年12月18号吃饭时他说的。

2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刘德军说要到毕节这边来见白某某,当天下午17时45分,我和刘德军坐飞机到毕节,白某某和另一个叫刘胖的人开车到毕节接我们,然后到赫章的一个宾馆,和刘德军住一个房间的是驾驶员小伊。第二天下午1点半左右,小伊和白某某去取了一次钱,后来刘德军又去取了一次钱,总共取了三十六万九千元,数钱的时候我在场。他们数完钱之后说走,去哪里我不知道,从他们谈话的内容中,我听出他们是要去山上。走的时候是白某某背钱,我送他们到宾馆大门,他们上车后,我看见有两个女的也上了他们的车。下午17时许,白某某打电话给我称钱被抢了,刘德军躺下了,叫我赶紧报120。我报了120之后,我就和救护车一起到了现场。到现场后,医生说刘德军大约死了40分钟左右了,我就打110报警。我听白某某说在刘德军死亡的那里的一个山洞里被人抢了,其中和他们坐车的那两个女的也动手抢了。2014年12月6日刘德军在成都生病住院,一直住院到12月15日。平时发现刘德军有胆结石,2014年12月6日我和刘德军到成都西区医院做专项检查,当时怀疑有心脑血管病,致使血压有点高,有170至180,确诊是胆结石,就在成都西区医院住院。

2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是搭乘白某某的顺风车去重庆的,他们到赫章有事,我就和他们一起到赫章来,住在蒂雅商务宾馆。2014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和我们一起的姓黄的大姐敲我房门,说刘大哥病倒了,赶紧跟着120的车去抬人,我就和黄大姐一起打车到野马川收费站,在那里我们遇到了白某某的车和120的车,一直到了现场,大夫检查了刘大哥之后说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之后我和医生就一直在那里守着,他们就报警了。

2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在赫章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从事120救护工作。2014年12月19日接到急救电话后,我们晚上七八点钟左右到达平山乡后山的一个山洞下面的坡上,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平躺在坡上,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那个中年男子旁边的一个中年妇女打电话报110,讲他们被抢劫了。

2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是刘德军的次子。我父亲刘德军在成都西区医院住院检查有心脏病、胆结石、高血压,是2014年12月5日住院的,我从北京赶到成都医院去看望,后来确诊是胆结石。我作为死者的孩子,我不要求公安机关做尸体检验,但刘德军鼻孔里有血,鼻梁有淤青,右膝盖有外伤,要求从严追究作案人的刑事责任。

28、被告人周群的供述:2013年腊月间,陈娜到我家麻将馆打麻将,我们就认识了。我开麻将馆找不到什么钱,案发前的两三个月前陈娜对我讲带我去做生意,她讲冒充一个老太太,说这个老太太有些黄金、乌金这些宝藏,事实上这个老太太是不存在的。陈娜给了我一个电话卡,教我用这个卡的电话号码化名陈云和一个叫“三叔”的人联系,将对方骗到赫章来做交易。“三叔”等外地人来赫章之前,在电话里问过我,他们来见老太太,跟老太太把美元、乌金、黄金、取款的功能章等东西拿来,要些什么当年的规矩,也就是老太太当年定下的家规,只有按家规来办事才能对得起以前死去的姐妹,这些我问陈娜要怎样做,陈娜讲要“三、六、九”,跟他们讲,他们懂的。然后我就跟这个“三叔”讲了,三叔讲没问题的。我又问陈娜“三、六、九”是什么意思,陈娜讲“三、六、九”就是叫那些人拿三十六万九千元来给老太太。“三叔”等外地人来赫章后,我们带外地人去平山的头一天,我和陈娜在外地人住的宾馆里,背包的外地人拿出一些美元之类的东西,问陈娜山上的东西是不是他拿出来的这些东西,陈娜讲这些东西山上都有的,“三叔”在旁边也给背包的那个外地人讲没得错的,他敢拿性命担保,陈娜讲的这些都是事实。背包的外地人就相信了,背包的外地人和“三叔”就到另一间房和另外一些外地人商量了半把个小时,我和陈娜过去问“三叔”是怎样安排的。“三叔”讲还有一个老爷子要坐飞机过来,等那个老爷子过来再说。陈娜讲我们要走了,去晚了要被“奶奶”吵的,我当时也补了句去晚了要被“奶奶”吵的,然后我和陈娜就从宾馆里出来了。第二天中午“三叔”打电话给我讲样样都准备好了,我和陈娜就到宾馆来见他们,这些外地人装钱在背包里,当时陈娜还叫外地人用红布把钱包好放在背包里,这些外地人具体装多少钱在背包里我不清楚,但当时陈娜跟外地人是讲过的,不准备好“三、六、九”是不能进山的,我估计背包里面应该有三十六万九千元。钱是外地人当时到外面去取的。当天我们和外地人上车前,陈娜打了一个电话给张卫东。我和陈娜、“三叔”、老爷子、老太太、还有两个男的外地人及一个长胡子的男子共八个人上了车,那两个男的外地人当中一个开车,我和陈娜带他们来到后山的一个隧道门口,陈娜给他们讲庙子在隧道里,陈娜就一个人先进洞去,五六分钟后陈娜拿起一把香出来,她给大家每人散了三炷香,我自己在洞口边跪了一下,其他人做些什么我也没注意,陈娜就喊老爷子、“三叔”还有背包的那个外地人进洞去。我和陈娜及他们三个外地人一起进去,进去走了两三分钟后,我在后面走起,陈娜就喊“三叔”把香烛拿过去,“三叔”就拿起香烛去洞里磕起头进去了,陈娜又喊背包的那个拿起香烛进去,背包的那个就不肯进去了,背包的男的讲没见到老太太,他们不进去了,他就一步一步往外面退,陈娜就跑到背包的那个男的后面,她讲到这里了就要进去见一下老太太,要按规矩办事,背包的男的还往外面退,陈娜就拦到他,陈娜就喊“保安”,张卫东就从洞里第一个跑出来,往我们来的洞口边跑,我家男的张帅也跑出来,是在张卫东后面的,张帅就把我拉到他的后面,叫我快走了,我就怕了,就顺着往洞里面走。当时我和陈娜将三叔等人骗到洞里后,我喊他们把钱拿给我,他们不拿,这时张帅、张卫东等五个人就出现了,张帅、张卫东等几个人不知是谁就说既然到这里必须把钱留下,对方见我们人多,就被吓到了,就把钱递过来,对方就向洞口跑了,钱得到之后我们就从另外一个洞口跑了。跑出洞口之后,我、陈娜、张帅和张卫东我们四个坐一个车跑、另外我不知道名字的那三个人坐另外一个车跑,我们直接跑到杨家湾,第二天就被抓了。当时我们上陈娜的车后,陈娜当着张卫东、张帅和我讲,这拿来的钱暂时不能动,等这个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再说。这个钱直到我们被抓都没有得到半分。但案发当晚,我们到杨家湾张卫东的二哥家,他二哥家当时没有人在,张卫东当着我们的面在他二哥家数了一下外地人包里的钱,里面一共有369000元钱,票面五元的、十元的、二十元的、五十元的,一百元的都有,钱数了后就由张卫东保管起来,后来我们被抓后,钱被张卫东拿走哪里去了我就不知道。我们把外地人带到隧道去之前,陈娜带起我和张卫东、张帅一起去看过隧道,陈娜就喊我骗外地人说平山隧道那里有庙,叫我和她一起把外地人骗到那里。

29、被告人张帅的供述:2014年12月19日前的半年左右,张卫东、陈娜、周群和我在陈娜家屋里,陈娜给我们讲,可以通过一种方式来找钱用,即联系人来做生意,把对方带上山到庙子里或洞里去见一个他们编出来的不存在的老人,叫那些人拿红包给老人,然后找机会把红包拿走掉,把红包里面的钱拿走大家分掉。周群听了以后就讲她跟陈娜学一下。一两个月前,陈娜问我哪里有一个好一点的庙子,我讲没有庙子,平山后面有一个山洞,她讲洞也可以。后来周群在家里给我讲,过几天有一些人要来做生意,是她联系的。12月,不是17日就是18日的早上八九点钟,我和周群、陈娜、张卫东就坐起张卫东开的一辆红色小汽车到平山后山去看了一下那个洞,陈娜讲这个洞还可以。当时陈娜讲她和周群带外地人从平山后山的那边洞口进去,叫我和张卫东从另一边进洞帮她们壮胆,她和周群想办法把红包拿到手,当时我们还讲如果外地人反悔不拿红包,我们就站出来和陈娜、周群她们对外地人讲,到我们这里就要听“家规”,听这里的“规矩”,大声吼他们几下,实在他们不听也没有办法。“家规、规矩”的意思这些外地人和陈娜她们都懂的,我不太清楚,反正是她们用来忽悠人的,也是哄人、骗人的。周群和外地人联系的号码是陈娜给周群的,是陈娜教周群用电话和外地人聊天,称带那些外地人到山上去找一个老人,让那个老人带他们去寻找宝藏,那些外地人就来了,还说要送给三十六万九千元钱给山上的老人,老人才会带他们去寻找宝藏。2014年12月19日早上10时许,周群告诉我,做生意的人来了,她要去见那些人,叫我等她电话。后来是张卫东打电话给我,叫我走了,他在岗亭那里等我。陈娜打电话告诉张卫东,叫我们到平山洞那里等她们,称她和周群与几个被骗到赫章来寻宝的人在一起,他们准备走了。我和张卫东驾驶一辆红色的轿车就先到那个洞里等她们。我们和张卫东喊去的三个人在一个叫哨上的地方过去一点相遇,那三个人我不认识,他们也是开一辆轿车去的,然后我们几个开车一直到洞口,穿过隧道来到另一边洞口等着陈娜她们。四点半左右,陈娜打电话给张卫东,讲她们来了,要到了。后来我们看见她们和那几个外地人到了隧道下面,我们就退到隧道里面躲藏起等她们。周群和陈娜她们上来之后,就叫那几个外地人要先磕头,然后好像有两个人就在洞口磕头,因为我们是在洞里面,所以没有看清楚磕头的人长什么样。磕完头后,陈娜和周群就带着外地人进洞来,在洞里我听到陈娜叫那些外地人拿红包来祭奠老人,当时我看到一个男的外地人背着一个背包,是背在他的前面的。张卫东听到就过去,陈娜就给外地人讲里面的“保安”来了,我们就跟着张卫东过去。当时闹哄哄的。张卫东喊去的其中两个男子过去拿着红包就跑了。陈娜和周群也跟着跑了,张卫东是在陈娜和周群后面跑的,我们七个人拿到钱之后就一起跑了,接着上了车,就直接到了毕节杨家湾。包里装了369000元钱,是我们到了杨家湾以后,张卫东、周群、陈娜和我共四个人在一起打开包来数的,数钱的地方是在一间平房里,是张卫东开的门。我们没有分钱,但后来在吃饭的那家,张卫东从他包里拿了一些钱分给他喊来的那三个人,叫那些人先拿去用倒。当晚张卫东骑着一个摩托车离开过,到了第二天他也没有和我们提钱的事,我估计钱是被他转移走了,中午我们准备坐车到毕节就被抓了,张卫东当时就跑掉了。当天我们在去隧道的路上,有两个人捡了两根一米左右长的木棒拿着去,但没有使用,后来离开的时候扔在了隧道里。我们去那么多人的目的是让那些外地人看见我们人多,让他们害怕,然后给我们红包。我们这帮人是以陈娜为首,这个事情陈娜懂得到,事情是陈娜拿主张的。在平山林场张卫东对他喊来的三个男子讲什么我不清楚,但我听见那三个人说“不拿呢就拿两下给他吃”。他们说的意思是打人,我对他们说打不得。

30、被告人张学志的供述:2014年12月19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堂哥张卫东打电话给我,问周遵档和我在一起没有,我告诉他在的,他就叫我和周遵档过去一趟,去哪里他没有讲,只是说他叫周敏开车到田坝接我们。我和周遵档走到田坝路边时,周敏已经到那里等我们了,我们就上了周敏的车。到平山最上面有个大弯的地方,张卫东和张帅在那里等我们,张卫东开着一辆红色的长城牌轿车。张卫东开着车带我们到了平山林场的公路边,在那里的时候,周遵档拿了一把刀子去砍两根木棒,我还听见张卫东和张帅谈论要拿什么东西卖给什么人,但其实没有什么东西,是骗哪些人的,还说那些人来了之后,要先在洞口烧香,“老太”说要先进洞去就要先把红包拿给“老太”,才让他们进去看东西。我们在林场里待了一个多小时,然后张卫东又开着车子送我们到一个有隧道的地方去,隧道离公路边有段距离,我们下车之后,张帅带着我和周遵档先去了隧道里,张卫东和周敏停好车后,提着木棍跟着我们去了隧道里,把木棍放在隧道里。我们五个就到另一边的洞口等了个把小时,张卫东和张帅就喊我和周遵档进洞去看一下从一边的洞口能不能看到另一边洞口,我们就进去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们听见张卫东这边有吵闹声,我就和周遵档跑过去了,还没有到他们身边就看到几个人推过来拖过去的,还抢包包,具体的人看不清楚,我们赶到旁边的时候,看见张卫东挡着一个高个子男子,周敏和张帅把另外一个男的按在地上,周遵档也过去帮周敏按住那个男的背,当时有一个包掉在地上,陈娜喊我赶快把包捡起跑,我捡起包就跑了,和陈娜的那个女的跑在我前面,陈娜也跟着我跑,周遵档后来跑来追上我,因为包可能有十多斤,我累了,我拿给周遵档拿了几分钟,后来他又拿给我,我跑到车子边时,张卫东他们也赶到了,然后我把包放在张卫东车子的后备箱里,我和周遵档就去坐周敏的车,其他人坐张卫东的车,张卫东开车朝前,我们在后,回到杨家湾街上后,张卫东打电话喊我买鸡到我家杀吃,我们就在街上买了鸡就直接回我家了,张卫东们过了个把小时左右才到我家。张卫东在我家给我和周遵档、周敏每人两千元钱,但当时只给周遵档一千元,扣了一千元,因为张卫东怕周遵档吸毒。他们在我家吃完饭后就到张卫东家二哥张卫忠家去玩。第二天早上都还在他二哥家,后来去那里我不知道了。张卫东喊我们去的目的他没有给我讲,不过在林场里的时候,听张帅和张卫东谈话的意思,是要告诉陈娜们带来的人,洞里有个老太太,要先给老太太红包,老太太才拿东西给那些人看,老太太和要拿给那些人看的东西都是张卫东们编假话骗人,如果那些人相信,愿意拿钱就拿,不拿就算,硬整呢没有整法,当时陈娜还和张卫东打过电话,说她们和那些人去取钱,都被监控拍到了。张卫东对陈娜说,他们愿意拿就拿,不愿意就算了。当时我拿走的包是黑色的,当时包上的带子是被拉断的。当时在隧道里我只看到周敏、张帅、张卫东和背包包的外地人抓扯,怎么抓的没看清楚,周遵档在我前面跑过去帮张帅他们的忙,他具体是怎样帮忙的我就没看清楚,后来包包被扯落在地上,陈娜喊我捡起走,我就捡起走了。当天张卫东和我们在平山会合那里,我听到张卫东跟周敏讲一句,整成的话,一个整点烟钱给我们。

31、被告人周遵档的供述:2014年12月19日下午两点钟,我和张学志在帮人家安埋老人,张学志对我说我们俩过那边有点事,我没有问他是做什么事,我们走到田坝坐周敏开的车一起到平山,快到平山有个洞的那里时,遇到张卫东和一个叫帅哥的,我们五个人就在一块草地上商量,叫我们参加去骗人,骗一些外地人,这些外地人是一个叫陈娜和另一个女的用电话联系来的,一会儿陈娜和那个女的把外地人从洞的那边带过来了,安排我在洞中间站起,我就按照他们安排的站在洞中间,站了一二十分钟后,陈娜和另一个女的及张学志就喊走了,我们就各自往哨上这边的出洞口跑,我看见张学志手里拿着一个抢来的包,跑不动了,我就从张学志手里把包接过来拿起,拿起走了一段路,要出洞口了,我又把包还给了张学志,到车边时,张学志又把包放在了张卫东的车上,我和张学志坐着周敏开的车回到杨家湾了,另外几个人去那里我不晓得,我各自回家,到晚上我游到张学志家,见着白天参加抢劫的这些人都到齐了,我们一起在张学志家吃了晚饭,吃饭后张卫东说一人拿两千块钱给我们用,但当晚只拿了八百元钱给我,这八百元钱全部被我用来买白粉吃了。我们共抢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提着估计有一二十斤重。我们进洞去之前我在山上用张卫东车上的一把西瓜刀砍了两根木棒,木棒被他们带进洞去的,具体是张卫东和周敏他们那个拿的我没有看清楚。当时我们在平山和张卫东会合后,张卫东跟我们讲能骗的话尽量骗,用抢是不行的,没想到在洞里张卫东、周敏、张帅他们三个会用抢。当天参与的人有我和张卫东、周敏、张帅、张学志及两个女的,一个女的是陈娜,另一个女的是张帅的媳妇。张学志还有一个名字叫张志军。

32、被告人周敏的供述:2014年12月19日14时许,我在杨家湾接到张卫东的电话,他叫我开车到杨家湾镇站坡村田坝组拉张学志和周遵档到赫章县平山乡哨上,他已经联系好他们等我,他在平山哨上的路边等我们。随后我就开车去接起张学志和周遵档到平山乡的哨上这个地方与张卫东见了面,当时张卫东开着一辆红色的轿车在公路边等我们,和他在一起的还有张帅。我们见面之后,他开车带着我们到平山林场的一块草地上聊天,在那里张卫东告诉我们,陈娜和张帅家媳妇骗了些外地人过来,说这边有一批宝藏,叫那些外地人拿钱过来交易,并告诉我们那些外地人已经拿着钱来了,现在和陈娜们从赫章过来了,他们要去把那些外地人的钱骗了,叫我们和他们去壮胆,让对方害怕,把钱拿给陈娜们就行了。我们在林场上待了一两个小时,张卫东和张学志、周遵档用张卫东的砍刀去砍了两根木棒,当时商量张卫东说,拿木棒去威胁那些人。下午四点过的时候,张卫东就带我们到平山乡后山的一个隧道里,叫我们都进隧道去,在隧道里又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在隧道口看到陈娜、张帅的媳妇和五个外地人来了,我们就退到隧道里躲起来了。陈娜们到了隧道后,有一个外地人在隧道磕头,然后陈娜就进来和张卫东接头,讲了几句话,过了分把钟,陈娜点着几炷香出去了,然后陈娜和张帅的妻子带着三个外地人进隧道来,陈娜和张帅家媳妇就对那些外地人说:你们把东西拿给我,我拿去给老太,然后从老太那里把东西拿来给你们。那些外地人没有拿东西给她们,然后双方就闹起来了,像吵架一样,我们就围过去,张卫东和张帅走在前面,我到的时候,看见一个抱着包的外地人坐在地上,那个外地人看强不过我们,怕我们,就没有反抗了,张学志和周遵档就过去从那个外地人的身上把包拿走了,具体是哪个拿的我没有看清楚。后来上车时候是张学志把包放在张卫东车上的。出隧道之后,我去开我的车,张学志和周遵档也上了我的车,其他四个人坐张卫东的车,我们就开着车回到杨家湾田坝,张卫东他们在我们前面,去哪里我不知道,晚上又全部到张学志家吃饭,吃完饭后,张卫东给了我和张学志、周遵档我们三个人每人两千元钱,叫我们拿着这两千元钱用到,然后我们就到张卫东二哥张卫忠家玩去了,到了第二天早晨七点过钟的时候,我就开着车离开了。张卫东开的是红色的长城牌轿车,他说是陈娜买的,车牌号我不知道,我开的是我自己的一辆灰色夏利车,车牌号是贵FG5903。当天在隧道里我看到张帅、张卫东和拿包包的外地人抓扯,陈娜、张帅家女的小周也是和外地人抓扯,具体怎么抓的我没看清楚。我只知道张卫东和张帅把那个带包的外地人弄坐在地上,但具体怎么弄的我不知道,后来又把那个人按扑在地上,张学志和周遵档才去拿包的。张卫东讲怕外地人来后不拿包包给陈娜,拿木棍的目的就是威胁、吓一吓外地人,不准外地人反抗,没有想到去打外地人。

33、被告人陈娜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2月19日早上10点以前我在家里,10点过以后我去我开的位于赫章县城关镇旺客隆超市出口的服装店里,在服装店里有大约1个小时,然后张帅的妻子小贵打电话给我,说她心情不好,跟老公吵架了,叫我和她逛街,顺便看看她老公在什么地方。然后我就和她去逛街,到一个宾馆里找了下,我们在外面逛了一个多小时,我就回我开的服装店了,一直在门面里到晚上7点左右我就回家了,我家住在新二中旁边,回到家后就一直在家,没有去过任何地方。2014年12月20日早上我一直在家睡觉,睡到中午大约一点钟,起来后在家里吃了东西,下午四点左右我就坐车去了杨家湾,到杨家湾的时候五点过了。我到杨家湾准备走路去亲戚家,还没到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我不知道张帅家两口子也在那里,是被抓了以后才知道他们也在杨家湾。我没有到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参与抢劫,也没有对外人说过我叫李燕。我有一辆车子,是一辆红色的长城小汽车,车牌是6896,是我的名字入的户头。

对被告人陈娜提出其没有到过案发现场,未参与作案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娜伙同周群编造谎言将白某某等人骗到平山乡的隧道后参与作案的事实,有被告人周群、张帅、张学志、周敏、周遵档的供述与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陈某某、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赫章县蒂雅宾馆的监控录像及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帅及其辩护人、陈娜的辩护人、周敏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本案不构成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学志、周敏、周遵档的供述和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陈娜、张卫东、张帅等人在隧道里对白某某使用暴力抢劫白某某身上装有现金的黑色背包,且在使用暴力抢劫时还将背包的背带扯断掉落在隧道里,公安民警现场勘验检查时在中心现场地上亦提取到了遗留的黑色背带,证据间能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陈娜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和周敏的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经查,证据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均未提及刘德军在隧道中受过暴力伤害,结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案发前不久刘德军在成都市西区医院住院的病情证明书,可以认定刘德军的死亡并非是由被告人直接暴力伤害行为所致,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的情形,但各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刺激了刘德军,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对张帅的辩护人提出张帅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周敏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为369,000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张帅和周群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后张卫东等人在七星关区杨家湾镇一民房内数过抢到的包内的现金是369,000元,且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和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抢走的包内的现金是369,000元,还有银行账户明细单和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周敏的辩护人提出周敏具有立功情节,且周敏是从犯,应当对周敏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周敏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贵FG5903的自用车辆不是供本案犯罪所用的工具,应予以退还的辩护意见,经查,车牌号为贵FG5903的夏利牌N5型汽车是周敏的财物,案发当日周敏驾驶该辆车搭载张学志和周遵档到赫章县平山乡林场326国道哨上往平山的路边与张卫东、张帅会合后,明知将去实施犯罪活动,仍然继续驾驶该辆车搭载张学志和周遵档到达案发现场附近的平山乡呆梅沟隧道上方的公路边,且周敏参与作案后仍驾驶该车辆搭载张学志和周遵档迅速逃离现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因此,该车辆是案发当日供周敏等人犯罪所用的交通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娜、周群、张帅、张学志、周遵档、周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走他人人民币3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娜、张帅、周群、周敏、张学志、周遵档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陈娜和张学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娜、周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帅、张学志、周敏、周遵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从犯中,张帅事前就伙同陈娜、周群、张卫东选择作案地点并到现场踩点,抢劫时使用暴力参与拉扯被害人白某某,在从犯中其所起的作用大于其他从犯,应根据各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张帅适用从轻处罚,对张学志、周敏、周遵档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敏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抓捕被告人张学志和周遵档,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群、张学志、周敏、周遵档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娜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29年12月19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群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帅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张学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学志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周遵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遵档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周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敏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周敏的车牌号为贵FG5903的夏利牌N5型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皎

审 判 员  杨永平

人民陪审员  蒋雪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管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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