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抢劫、强奸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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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系本案的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王景,赫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人刘伟,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赫章县水塘乡新都村。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抓获并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于2015年6月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陆魁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张尧,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伟伙同王运远(已判刑)在赫章县城关九0路边用QQ联系刘希和李自银(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抢劫出租车。随后王运远与刘伟在赫章县城关小河沟路口处拦下女驾驶员谢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去水塘乡永康村,当车行至赫章县白果镇西屯街上时刘希和李自银也上了车。车开到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时,刘伟等人持刀对谢某某实施抢劫,抢得一千余元现金、银行卡及黄金戒指等物品,并胁迫谢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王运远拦车到赫章县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将卡上的三万三千五百元钱取出后又返回永康村。后王运远等人开着谢某某的车将谢某某拉往六盘水市,途经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办事处马鞍社区柏杨坡时,王运远、刘伟将谢某某挟持到一小山坡上,二人先后强行与谢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抢的黄金戒指等物价值10175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强奸罪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查询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文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伟目无国法,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伟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诉称:因被告人刘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被告人刘伟赔偿以下损失:车辆修理费13830.00元,被抢物品损失10500.00元,被抢现金1700.00元及银行存款34831.96元,人身损害20000.00元。
被告人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提出的诉求不持异议,但表示没有钱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14时许,王运远(已判刑)在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四发超市门口向被告人刘伟提出抢劫主张,刘伟表示同意,二人随即用手机QQ联系刘希、李自银(二人另案处理),并通知二人在赫章县白果镇西屯街上等候。16时许,王运远与刘伟在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小河沟路口原检察院处拦下女驾驶员谢某某驾驶的贵FU8139号出租车,要求谢某某送二人到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当车行驶至白果镇西屯街上,刘希、李自银上了车。到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的公路上,王运远、刘伟等人持刀对谢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00余元、黄金戒指2枚、铂金戒指1枚、黄金珠子1个、铂金珠子1个、银元1个、手机1部及银行卡等物品,并胁迫谢某某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后王运远驾驶贵FU8139号出租车到水塘乡小寨,其将车停在该处,另拦车到赫章县建设银行,用向谢某某抢劫所得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33500.00元现金后返回永康村,王运远向刘伟等人称取了10000余元,王运远用该10000余元用于分赃,王运远和刘伟各分得4000.00元。同时,王运远还分给刘伟1枚黄金戒指,其余款项和所抢首饰由王运远占有。之后王运远、刘伟等人驾驶贵FU8139号出租车将谢某某拉往六盘水市方向,途中因刘希驾驶出租车发生事故将谢某某的车损坏,王运远、刘伟等人拿了1000余元给谢某某用于加油和修车。之后,王运远、刘伟将谢某某挟持到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办事处马鞍社区柏杨坡路边的山上,先后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2011年11月19日,王运远等人用抢来的银行卡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消费1079.00元。经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估价,谢某某被抢的黄金戒指2枚、铂金戒指1枚、铂金珠子1个、黄金珠子1个、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0175.00元。2012年3月9日公安机关发还扣押的人民币735.40元给谢某某。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修理出租车花费13830.00元。
另查明:2012年7月4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黔赫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判决王运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判决王运远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出租车修理费一万三千八百三十元。王运远不服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11月20日10时许,赫章县城关镇狮子村谢某某到城关派出所报案称:2011年11月18日16时许她开的出租车被几名男子包车去水塘乡永康村,并在水塘乡永康村对其实施抢劫,然后开着她的车把她拖到六盘水,并在六盘水对其实施强奸,然后逃跑。赫章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草图及照片:①抢劫现场位于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的乡村公路上,该公路从永康村的移民搬迁房一直通往山顶,…经被害人指认被抢地点,见该公路陡峭,下车见公路上有许多砂石,公路两侧为天然草坪,非常荒凉,在山上未见人户,其余未见异常。另外在赫章县城关镇老车站对被害者出租车进行勘查,见该车右侧两道车门被撞坏,车门已打不开,见驾驶室靠椅右侧的座套上有少许疑似血迹,其余未见异常。
②强奸现场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办事处马鞍社区柏杨坡一小山上,中心现场为一玉米地,玉米地内尚有少许未收割的玉米秆。案发处现场有“宫母张氏之墓”的坟墓。
(对停放于钟山区朝阳派出所门口的谢某某的贵FU8139号出租车进行勘查。该车右侧前后车门均变形,车窗损坏,前挡风玻璃受损。
④在涉案出租车上提取了皮带扣、血迹、毛巾等痕迹物品。
⑤被害人的受伤情况。
3.刘伟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刘伟指认其抢劫被害人地点位于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的乡村公路上。
4.王运远指认笔录及照片:王运远分别指认赫章县原检察院门口是其和刘伟拦谢某某出租车的地点;赫章县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是其与刘伟等人抢劫被害人谢某某的地点;六盘水市钟山区松树林村十组村民吴大文家在陈家丫口的地里系强奸谢某某地点;王运远销赃的地点;王运远在赫章县城关镇的取钱地点。
5.赫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谢某某被抢黄金戒指二枚、铂金戒指一枚、铂金珠子一个、黄金珠子一个、手机一部,价值共计人民币10175.00元。
6.毕节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在送检的3号(被害人谢某某的阴道拭子)、5号(被害人谢某某的内裤)检材中检出人精斑及一男性DNA分型,不是被害人丈夫及王运远所留。送检7号(被害人谢某某出租车副驾驶座套上的血迹)检材中检出人血,支持该处血迹为王运远所留。在送检的6号(被害人谢某某出租车右挡风玻璃下有血迹的毛巾)检材中检出人血,未检出人STR分型。
7.建设银行交易查询单:2011年11月18日在卡号为×××(客户名为彭习奎)的卡上从赫章县建设银行取出13500.00元现金,在卡号为×××(客户名为谢某某)的卡上从赫章县建设银行取出20000.00元现金。2011年11月19日、20日用卡号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合计消费1079.00元人民币。
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①扣押王运远持有的现金735.2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卡子刀一把等。
②被害人谢某某收到发还的现金735.40元。
9.抓获经过说明:刘伟于2015年1月16日被赫章县武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10.户籍证明:刘伟出生于1991年4月10日。
11.赫章三和进口汽车修理厂手工发票复印件证实:谢某某修理贵FU8139号出租车费用为人民币13830.00元。
12.赫章县人民法院黔赫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和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①一、被告人王运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责令被告人王运远继续退赔被害人谢某某被抢劫的物品及现金。三、由被告人王运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出租车修理费人民币13830.0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②驳回被告人王运远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经营的店叫华兴金店。2011年冬月初四,有个20岁左右的男子到我的店里,当时都要到晚上9时许了,他进门我就问他要买点什么东西,他说忙用点钱,要把他媳妇的戒指卖掉,他就问我多少钱一克,我说回收价是330元钱一克,当时他没讲话,就从他左手的无名指上脱下来,他就叫我拿去称有多少克,我记得有4克多点,我大概拿了1420.00元钱给他,他就拿出长方形的皮夹来,里面装了很多卡,于是他就把钱装进他的皮夹里就离开了,我就把收来的东西放好关门回家了。我不知道是非法所得的。我是按市场上的价钱回收后给他的。
(三)被害人陈述
2011年11月18日16时许,我在赫章县小河路口(原检察院门口)有两名男子上了我的车,就对我说:“我们包你的车去大寨,我们一共有4个人,另外两个在一区街上。”我开车到一区街上就接到另外两名男子,我就开车向大寨方向去,到了大寨岔路口,坐在副驾驶的男子就说:“上面有两个人,有一个是病人。有一个要送这个病人去医院,你上去把他们接到,我们就在坡上下车。”随后我就开上所谓的坡上(赫章韭菜坪的背后),在上坡的半路上因为路不好走,我就对坐在副驾驶的男子说:“兄弟,这路我怕上不去了,麻烦你打电话叫要去医院的人走下来。”随后我就把车调了个头,坐在副驾驶的男子就说:“你在这里等一下,我下车打个电话给他们,叫他们赶紧下来。”随后在我车上的四名男子就下车去打电话了,过了一分钟后,这名男子就对我说:“他们马上就下来,你在这里等一下,我们全部上车吧,外面冷得很。”我说好嘛,我一上车坐在后面的三名男子就用一把甩刀比在我喉咙说:“不要动,把你挎包拿给我,把金银首饰和现金、银行卡全部拿给我。”就让我坐在后排座位上,就叫“小王勇”开车调头往坡上开,直到路的尽头,四名男子就把我押下车到坡上凹的地方就让我坐在那里,叫小王勇的男子就用手机记我每张银行卡的尾号和密码并对我说:“如果你给我说的密码是错的,我就打电话给他们,叫他们几刀子把你杀死在这里。”记好之后,小王勇就叫其他三名男子看管我,他说他下去取钱,19时许回来,我就听见其他三名男子说:“小王勇是不是骗我们的,是不是把钱取跑了,或者是被抓了?”一名叫“刘伟”的就对剩下的年龄稍小点的男子说:“你们看好这个女的,我上坡上看下小王勇来没得。”在这名叫刘伟的向坡上走时,我就趁这两名男子不注意,我就脱下鞋子往坡下跑,被他们抓回去,他们抓到我就搧了我几耳光,随后小王勇是20时30分许回来,就叫刘伟的男子下坡商量,刘伟在下坡时对两名看管我的年轻男子说:“如果小王勇带警察来抓我们,我在坡下喊一声,你们两个就赶紧跑。”刘伟与小王勇没说好久,刘伟就叫看管我的两名年轻男子把我押下坡去,就在我车里面商量怎么逃跑,小王勇对刘伟及两名年轻男子说:“我在取钱的过程中打电话给我朋友商量,有两个方案行不通。”结果小王勇问我:“你在水城有亲戚没有?”我说:“没有。”最后小王勇就开车向水城方向开去,小王勇开车到珠市乡街上就说:“小马宇,我干脆把车停在你家门口,你下车算了。”话一说完,小王勇又说:“小马宇,你还是不能下车,怕你被抓了把我说出来不好得。”小王勇就继续开车到大坪子收费站时,小王勇就叫一名“刘希”的男子开车,刘希开到快要到木冲沟的地方就把车撞到一辆蓝色的货车尾箱上,小王勇就喊着刘希的名字骂,并叫刘希坐在后排看管我,我就记住了开车男子的名字。在撞到货车时,坐在后排的两名男子就拉住我两边的肩膀,刘伟就在副驾驶用手把我眼睛遮住不让我看货车的车牌并对我说:“你不要乱动,我们的刀子随时都抵起你的。”小王勇就下车给货车司机说了几句话,上车就对其他三名男子说:“货车司机我认识的,没有事情的。”小王勇就继续开着车往水城方向走,快到汪家寨到水城的途中就叫刘伟下车看路边标示牌到水城还有多远,刘伟下车看后上车说:“到水城还有17公里。”小王勇把车开到往双水方向市一中往前开了有一公里左右,刘伟就叫小王勇调头,没走多远就发现路边右边有个小岔路口上山种地的路口,刘伟就叫小王勇把车停在路边,就全部把我押上小岔路,他们是分开站的,路边站的是马宇,刘希就站在离路边不远处,小王勇与刘伟就把我拉上坡上,小王勇就对我说:“你把裤子脱了,自觉点,否则我两刀把你杀死在这里。”随后小王勇就把我给强奸了,强奸完后小王勇就拿我的毛衣擦去他阴茎上的精液,就从他衣服包包里给了我一块钱并说:“一块一回。”小王勇走后刘伟就上来对我说:“都是一样的弟兄,你自觉看到办,否则我也是把你杀死在这里。”刘伟强奸完以后就对我说:“我还是个处男,我玩小姐都才100块钱一回,我给你200块钱。”随后他们四个就拦了一辆的士车跑了。我就开着车到名叫美美家具的地方看见治安岗亭并把情况给治安岗亭的工作人员说了一遍,随后治安岗亭的工作人员就帮我报警了。我被抢的物品是一枚银元,三枚金戒指,两枚铂金戒指,两张建设银行的存款,一张建设银行(尾号:524,里面约14000.00元左右,是我老公彭习奎的账户),另一张建设银行(尾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里面约22000.00元左右),现金约1600.00元左右,一部黑色金立牌翻盖手机价值980.00元,手机号码151XXXXXXXX。被抢的物品一枚是转运珠价值230.00元,一枚约7克黄金戒指价值2660.00元,一枚约6克黄金戒指价值2400.00元,银元是我母亲给我的价值多少我不清楚,一枚铂金转运珠价值380.00元,有发票,一枚约6.9克铂金戒指价值3105.00元,金银首饰都有发票的,不过都被抢我的人拿走了,是我在赫章帝梦珠宝店买的。…四名男子一名叫“王勇”,一名叫“刘伟”,一名叫“马宇”,一名叫“刘希”。他们在押我到水城的路程中我听见他们四个都叫过对方的名字。抢我的男子用的是一把10公分左右长的甩刀,是从刘伟的男子身上拿出来的。他们是开着我的车来的,我的车牌号:贵FU8139。被强奸的地方我不知道地名,但我知道在什么地方。在刘伟强奸完我后,我小便过。王勇、刘伟在20岁左右,马宇、刘希在18岁左右,刘希的额头上有一伤口,是当天我逃跑的过程中追我摔倒在地上碰着的。
(四)同案犯供述
同案犯王运远供述:2011年11月18日中午时,我和刘伟在九零路四发超市路边,刘伟登QQ发信息给刘希、李自银(二人系水塘乡新都村村民)他们商量抢出租车,于是我和刘伟就在新二中下面原检察院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贵FU8139),是一个女司机,我们就说包车去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到永康村捞地小学上面,刚要出人户,刘伟晕车就下车来,之后刘伟提出宿营,当时我们说多出80元到韭菜坪那里去接一个发高烧的女孩,并给她说那女孩有人正从上面背下来,就骗她和我们去接。大概朝韭菜坪方向走了4公里,因为路太烂了,那个女司机就说不去了,她就调头,由于车子有响声,还以为是车胎漏气了,等那个女司机检查好上车后,刘伟就拿出一把卡子刀,左手揪住她的头发,右手用卡子刀抵住她脖子,都是按事先预定好的。于是刘伟就叫我拿女司机的手提包,我看了里面有一百、五十、二十等面币,大概有一千零点,具体多少我记不得了,其中有两张建行卡、两张农行卡、一张信用社(卡),她给我们讲只有一张建行卡有钱,里面有一万三千多点。我们问好密码后,大概是当日下午18点过钟,刘伟他们说我会开车,叫我开车去赫章取钱。我开车从大寨到小寨的途中因为开得太快就刹不住滑到沟里,我出钱请人挖出来后,大概有晚上7点过钟了。因为我要下来时那个女司机说在18点半要交班,于是我就把车子停在小寨加水那里等了10分钟左右就拦了一个夏利N5去赫章取钱,我当时给这个司机说我忙下赫章取钱,叫她等我取完钱后送我回小寨来。由于送我的女司机没吃饭,是她丈夫送我回小寨的,我总共拿了60元钱给他。到小寨后,我就去开我们抢劫的那个出租车,晚上10点过钟我就到了我们抢劫的那里(韭菜坪银矿山),他们给我讲那个女司机逃跑,被刘希他们追回来后被打了几下,当时刘希追她时头摔下去碰出血了。这时我们就开始分钱了,由于当时那个女司机说卡上只有一万三千多元,我就说只取了13000.00元,实际上我取了32500.00元。我就给他们说只有12500.00元,我分4000.00,刘伟分4000.00,李自银分2000.00,刘希分2500.00元,其中500元的零钱被用了。分好钱后,我问他们走哪去,他们说把女司机甩在哪里去。我说你们去商量,当时我说水城、毕节、贵阳随你们选,最后他们说去水城。我给他们讲我经常和二哥跑大车去水城,那里我比较熟悉,并可以在去的路上把这个女司机甩了,但一直都没有机会。到珠市的时候,我把车子拿给刘希开,在木冲沟电厂那里刘希开车碰到一个大平板车后尾箱上,右面两个车门和挡风玻璃被碰烂了。于是我就拿过来开,就一直开到水城,之后到纳雍去的岔路口那里,刘伟说他看见了岔路口,叫掉头,等调头后,把车子停放在停公交车的地方,就把那个女司机押起走了。从一个路口那里穿进去(那地方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水城岔路口到纳雍去的方向有200米左右的一片地里,刘希就下来搭车,我们三人就在那片地里,我们在那里等了很长时间都没见到刘希拦了车,我就想起了强奸那个女司机,我当时就威胁她,叫她脱裤子,不脱我就说把你拖走水城市里杀了。她怕了就背着我们走到小路上,我怕她跑了就跟着去了,她背对着我就把裤子脱了,我就从她后面插进去,她站着弯了腰,我在她阴道里面抽插了大概二三分钟,我就过我们原先的那里。刘伟和李自银看见后,刘伟就过去,就看见我插,就对她也抽插了,也是从后面插进去,大概抽插了四五分钟左右,之后刘伟就给她说我们搭好车后,就把她的车钥匙放在她车里,我们就下路来了,李自银和刘希他们俩要去强奸那个女司机,我就拦住他们,叫他们不要去了,之后刘伟就跑了,我就把车钥匙扔在她车子的副座的脚垫那里,就跟他们跑了,之后就到市里面洗澡睡觉去了。抢了两个黄金戒指、一个铂金珠子、一个黄金珠子、一个圆大头银元。我分了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铂金珠子、一个黄金珠子、一个圆大头、一部手机,刘伟分了一个黄金戒指。黄金戒指、黄金珠子卖在赫章丁字口华星金银店,圆大头卖在水城广场上的地摊上,圆大头卖了40.00元,黄金戒指、黄金珠子卖了1492.00元。刘伟给我讲他的黄金戒指卖了1600.00多元,也是卖在华兴金银店。强奸女司机时是她用她的衣服给我擦干净的,刘伟是自己扯包谷叶子擦,我们都是体内射精。我们去永康村大寨组时我坐副驾驶位子,刘伟坐女司机后面,刘希靠在刘伟旁边,旁边又是李自银。去水城时我开车,刘伟坐副驾,李自银坐我后面,后排中间坐那个女司机,刘伟后面是刘希。当天我在九零路四发超市门口,刘伟说没有钱用,我就说想办法去找,刘伟说怎么办,我就说去抢车,之后,刘伟就用手机发QQ给刘希、李自银他们。抢劫的卡子刀是我的,我随身携带的,我在赫章九零路那里拿给刘伟。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伟的供述:2011年11月18日中午,我在赫章街上遇见王运远,我们在一起吃完饭。下午15点左右,我说没钱用,要回家了。王运远给我说抢人,我说听他的。王运远拿我的手机联系刘希、李自银,王运远说刘希、李自银在白果东风桥那里等我们。于是我和王运远就在新二中下面老检察院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是一个女司机,王运远说包车去水塘乡永康村大寨组,车到白果东风桥那里刘希和李自银上了车。王运远坐副驾驶,我和刘希、李自银坐后面,我是坐在女司机的正后面。在永康村捞地小学上面,我晕车下车,王运远给我一把匕首,说抢这辆出租车,我就把匕首拿在手里跟他一起上车了。走了几分钟,路太烂了,王运远叫司机掉过头来,并向我使眼神,意思是叫我动手,我犹豫了一下,王运远又使眼神,我就用匕首指着女司机的脖子并说把钱拿出来。女司机就把钱给王运远,王运远又把女司机的戒指抢了。我说下车走了,王运远说这点钱拿做什么。王运远喊我坐在副驾驶,女司机坐在后面,开起女司机的车往山上开,到山顶时,王运远喊女司机把钱包、银行卡全部拿出来,王运远拿了银行卡叫女司机说出密码,叫我们在山上看着女司机,他去取钱。女司机想跑,被刘希和李自银追回来,我看刘希的额头上被撞了一个洞,我就打了女司机后背一巴掌。王运远回来后,说总的取了一万多,分刘希、李自银各2500.00元,我和王运远各4000.00元,分好后王运远又悄悄给我一个黄金戒指。王运远问去哪里,我说你说了算。王运远说去水城。我们就开着女司机的出租车去水城,女司机坐在后面。到大坪子收费站时,王运远叫刘希开车,在木冲沟电厂那里刘希开车碰到一个拖煤车后尾箱上,王运远下车讲好后,他自己开车去水城。到一处没有人烟的地方,王运远把车停下来,他把女司机押进旁边的包谷地里,叫我们三个拦车。过了几分钟,我也跟进去看王运远做什么。进去后看见女司机没有穿裤子蹲在地上,王运远没有穿裤子站着。我给女司机讲,给我干一个(指做爱)。女司机不答应,说算了。我给她说,我给你两百块钱,你就当卖一回给我。她没有讲话.我就把钱放在她手里,我伸手去把她从地上扶起来,她趴在地埂上,我从她后面插入她阴道,抽插了十多秒,射在她阴道里,我用包谷叶子擦干净我的阴茎。完了之后我们喊女司机蹲在地上。我们四个人就拦了一辆出租车跑了。我不知道抢了多少钱和金银首饰,除了4000.00元外我还得了一枚黄金戒指,黄金戒指被我卖了1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谢某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在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又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轮奸谢某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提出的要求被告人刘伟赔偿其修理费1383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刘伟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提出的其他诉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刘伟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伟的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羁押之日)起至2032年1月1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伟退赔被害人谢某某被抢劫的物品及现金。
三、由被告人刘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出租车修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三十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管 琪
审 判 员 杨永平
人民陪审员 陈正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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