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秀海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20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秀海,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2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海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建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秀海伙同陆廷雕、胡德昆(另案处理)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梁某某和潘传某共计得款607元钱后分赃。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秀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秀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杨秀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秀海伙同陆廷雕、胡德昆(另案处理)在三都县三合镇码头旁,看见被害人梁某某(17岁)因醉酒后与朋友潘传某(15岁)在新大桥桥头边凉亭里休息,陆廷雕上前问潘传某是坝街人后手持匕首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潘传某头部受伤。被告人杨秀海和胡德昆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抢劫得被害人潘传某身上7元钱和被害人梁某某身上一张农行卡。之后,由陆廷雕押被害人潘传某在亭子里作威胁,被告人杨秀海和胡德昆押被害人梁某某到三都县都江路邮政储蓄银行取得农行卡里的600元钱。事后被告人杨秀海分得207元,胡德昆、陆廷雕各分得2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5年3月15日,被害人梁某某和同学潘传某被抢劫后报案,三都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侦查。

二、到案经过:2015年4月21日6时许,三都县公安局在三都县三合镇行偿村二组将在家的被告人杨秀海抓获。

三、被告人杨秀海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4日晚,我和胡德昆、陆廷雕骑摩托车到三都县城寻找抢劫作案目标,逛到码头旁围住凉亭里面两个男子,陆廷雕问大的男子是坝街人后就用匕首殴打小的男子头部流血,我和胡德昆殴打醉酒的大男子,抢得小男子7元钱和大男子一张银行卡。陆廷雕押小男子在河边等,我和胡德昆押大男子去邮政银行取得银行卡里的600元钱后放人,骑车返回行偿村二组水井边,我分得207元,陆廷雕和胡德昆各分得200元。

四、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陆廷雕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4日晚,我和杨秀海、胡德昆骑摩托车到三都县城寻找抢劫作案目标,逛到新桥头一个凉亭看见一小男孩陪护一醉酒的大男孩,我问小男孩是坝街人后就用胡德昆的折叠匕首敲打致其头部受伤,杨秀海、胡德昆殴打大的男孩,抢得一张银行卡。我押小男孩在河边等候,杨秀海、胡德昆押大男孩去邮政银行取得600元钱后放人,骑车返回行偿村二组水井处每人分得200元。

2、胡德昆供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14日晚,我和杨秀海、陆廷雕骑摩托车到三都县城寻找抢劫作案目标,逛到码头旁围住在凉亭里面休息的两个男子,陆廷雕问小的男子是坝街人后就用匕首殴打其头部,我和杨秀海殴打大的醉酒的男子,抢得几元钱和一张银行卡。陆廷雕押小男子在河边等,我和杨秀海押大男子去邮政银行取得银行卡里的600元钱后放人,骑车返回行偿村二组水井处每人分得200元。

五、被害人陈述:

1、梁某某陈述:2015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我醉酒后与潘传某在码头边凉亭被三个男子殴打威胁,潘传某被其中的一个用跳刀匕首殴打头部受伤流血,我被抢劫一张农行卡。潘传某被押在凉亭等,我被押到邮政银行抢走卡里的600元。

2、潘传某陈述:2015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我与醉酒的梁某某在码头旁的凉亭被三个男子殴打威胁,我被其中的一个用没有打开的跳刀匕首殴打头部受伤流血,梁某某放在我身上的7元钱和梁某某的一张农行卡被抢。我被一个押在凉亭里,梁某某被另两个押去银行取得卡里的钱后才放我们。

六、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杨秀海从三都县公安局提供的两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第一组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陆廷雕,即同案犯陆廷雕;第二组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胡德昆,即同案犯胡德昆。

2、2015年4月21日同案犯胡德昆从三都县公安局提供的两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第一组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陆廷雕,即同案犯陆廷雕;第二组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杨秀海,即本案被告人杨秀海。

3、2015年7月20日同案犯陆廷雕从三都县公安局提供的一组6把型号不一样的小匕首中指出:4号匕首就是我用来抢劫和殴打被害人的作案凶器,也就是跟胡德昆得来的匕首。

4、2015年4月20日,吴某某从三都县公安局下载天网拍摄的抢劫嫌疑人视频和三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第一组9号照片的人是陆廷雕,是视频中穿红衣服的人;第二组7号照片的人是胡德昆,是视频中第二个走过桥头的人;第三组7号照片的人是杨秀海,是第三个通过桥头的人。

七、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杨秀海到现场位于三都县三合镇码头边的凉亭辨认:2015年3月15日凌晨,我和陆廷雕、胡德昆在这里抢劫两个男子一张银行卡得600元钱。

2、2015年4月21日同案犯胡德昆到现场位于三都县三合镇码头边的凉亭辨认:2015年3月15日凌晨,我和杨秀海、陆廷雕在这里抢劫两个男子一张银行卡得600元钱。

3、2015年7月21日同案犯陆廷雕到现场位于三都县三合镇码头边的凉亭辨认:2015年3月15日凌晨,我和杨秀海、胡德昆在这里抢劫两个男子一张银行卡得600元钱。

八、提取笔录及照片:2015年5月28日,三都县公安局到三都县大河中学初三(2)班男生宿舍窗台提取胡德昆抢劫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

九、扣押物品清单:2015年5月28日,三都县公安局扣押胡德昆持有的一把折叠型匕首。

十、受伤相片:证实被害人潘传某被暴力实施抢劫的伤情。

十一、取款记录:证实被害人梁某某农行卡于2015年3月15日现支600元。

十二、户籍证明:被告人杨秀海生于1994年1月16日。

上列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杨秀海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海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秀海与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秀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杨秀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秀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左裕祥

审 判 员  谢仁光

人民陪审员  韦仕军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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