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游安X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22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安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安X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建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安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安X从2008年3月起以做“资助民族资产大业解冻”为由,骗取李德义及其发展的欧德宗等20名被害人共计309 230元,被告人游安X现已将该款挥霍一空,而被害人从未见过民族资产大业解冻款等实物,也未得到任何报酬。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游安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游安X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游安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游安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安X从2008年3月起以做“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为由,让被害人李德义出资一同办理,并说谁出钱越多,事成之后得到的奖励就越多。被害人李德义从2008年至今先后多次出资共13万余元汇款给被告人游安X,被害人李德义被骗过程中,由于经济状况跟不上,就发展欧德宗等20名被害人参与此事,上述被害人多次将钱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交付的方式交给李德义,李德义得钱后又汇给被告人游安X提供的户名为其妻子黎明会的邮政卡上,共计309 230元,被告人游安X现已将该款挥霍一空。从2008年3月至今欧德宗等20人从未见过被告人游安X和被害人李德义出具的“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解冻款等实物,也未得到任何报酬。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2月24日14时许,欧光驭因父亲欧德宗自2008年3月以来被李德义、游安X以虚构的方法骗去28 800元而报案。三都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侦查。

二、被告人游安X的供述:10多年前,我以做“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投钱越多今后回报就越多为由,让李德义出资共同办理。李德义陆续多次通过我提供的户名为妻子黎明会、卡号×××-59071邮政储蓄卡寄钱给我,还给我2次现金,总共在三都骗得30多万元,已全部花费完。李德义交给我的钱,除他自己的工资外,还发展三都县的老欧、老王及其他群众参与的钱。

三、证人证言:

1、欧光驭证实:2008年的一天,李德义在遵义市认识游安X并被发展为下线 ,到三都县以搞古董、国库券为由骗取我父亲欧德宗11次共25 000元左右。在李德义家,发现李德义被骗13万元,还有其他人也被骗,共计32万元左右,游安X也承认李德义转此款给他。

2、张加秀证实:我公李代先在世时说跟李德义出钱买牛的事,但没有见牛,每次问都说快成了,但不知道是什么。

3、李海英证实:2008年的一天,李德义跟我借得200元,由于生活困难没有还给我。

4、黎明会(又名倪明会)证实:游安X得我的身份证办理1 张邮政银行卡(卡号×××)使用,收得李德义的钱办“民族资产解冻大业”,“民族资产解冻大业”是假的,我们想办法尽力还受害人的钱。

四、被害人陈述:

1、欧德宗陈述:2008年3月6日李德义要我拿钱和他一起做股票、古董生意可以赚钱,由于之前他是我局长、同事就相信,共计分11次给他28 800元。在李德义家,游安X承认李德义收来的钱交给他做古董、国库券、股票,可以赚钱。

2、王玉能陈述:李德义、游安X叫我参与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为此,从2011年到2014年2月期间,我10多次共拿18 000元给李德义转给游安X。我还2次拿3 700元给李明庆去做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但至今都没有分到钱。

3、吴光银陈述:2008年底的一天,李德义以“民族资产解冻”赚钱为由骗取我500元,现在发现被骗而报案。

4、李义琼陈述:游安X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骗取我父亲,进而通过我父亲李德义骗取我30多次的钱。

5、王道军陈述:1998年至2008年期间,我被李德义和游安X以做解冻民族资产、中华大业为由诈骗10 000多元,钱都是交给李德义和李德义叫我汇给游安X。

6、王泽能陈述:李德义以“民族资产解冻”按比例分钱为由,从2008年以来骗去我3 000元现金左右而到公安机关反映。

7、柴正椽陈述:2004年在凯里做原始股票生意时经李德义介绍加入“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先汇款给李德义,后汇款给姓游提供的倪明会邮政卡,总共汇了22 000元。

8、陆绍武陈述:2008年王治凯介绍我加入“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我总共交了2 500元,第一次交给王治凯,以后4次李德义叫我汇款给倪明会的邮政卡。

9、向秀岑陈述:2014年4月初,李德义邀我出钱去办什么厂,出钱多的多得,但我没有钱出。

10、王治凯陈述:李德义介绍我加入“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我交了500元左右,听李德义说收得30多万元,其中欧德宗交3万元左右没得利益告了李德义。

11、郑和平陈述:10多年前的一天,李德义跟我借得300元至今未还。

12、蒙万益陈述:2004年的一天,李德义跟我借得1 000元未还,第二次跟我借2 000元说用做清理宝物的路费已还,让我入股我没有同意。

五、抓获经过:2014年4月2日14时,被告人游安X在重庆市綦江高速公路服务区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六、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3月14日,欧德宗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6号照片上的人说:他就是游安X。

2、2014年3月15日,欧光驭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说:他就是游安X。

3、2014年3月16日,王玉能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12号照片上的人说:他就是游安X。

4、2014年3月16日,王玉能从A、B两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24张中指出: A组6号照片上的人是李明庆; B组8号照片上的人是王治远。

5、2014年3月17日,吴光银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说:他就是“老游”,即被告人游安X。

6、2014年3月18日,李义琼从A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和B组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各12张中指出:A组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游安X;B组8号照片的人就是黎明会。

7、2014年3月18日,王道军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说:他就是游安X。

七、户籍证明:被告人游安X于1939年12月6日生。

八、李德义建设银行交易信息、存款凭条:

1、李德义2009年6月21日至2014年3月13日在建设银行现金收支情况。

2、李德义等人2008年期间将现金存入账号、卡号为×××的情况。

九、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1、2014年4月3日,三都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游安X持有的手机1部、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委托书1张、任命书1张、申报书1张、馈赠书1张。

2、2014年5月8日,三都县公安局将手机1部、邮政储蓄卡(卡号×××)1张返还给被告人游安X。

3、被告人游安X用于诈骗的委托书、任命书、申报书、馈赠书。

十、资助民族资产解冻工作人员名单:李德义收到资助人员交纳资金的情况及联系方式。

十一、李德义、王玉能、欧光驭、欧德宗提供的材料:被告人游安X诈骗时所用的各类文件及欧德宗给李德义的存款凭条、收条。

十二、三都县公安局等提供的正规文件:被告人游安X所进行的“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大业”为虚假事实。

十三、柴正椽汇款凭证:柴正椽2次汇款给倪明会邮政储蓄卡。

十四、倪明会邮政储蓄卡财产情况:2013年至2014年期间,户名倪明会、卡号×××的邮政储蓄卡资金来往银行流水账。

十五、陆绍武汇款凭证:陆绍武汇款给王治凯、倪明会邮政储蓄卡情况。

上列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游安X的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安X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安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安X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游安X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游安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安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仁光

代理审判员  韦慧昌

人民陪审员  杨秀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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