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庆犯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建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香港六合彩公司网上开奖信息为赌注,从2013年6月份开始卖地下六合彩,至今已有100期,总交易金额约500 000元。收取赌徒赌资,聚众赌博。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三都县三合镇榕江饭庄副食店(三都汽车站对面)租用刘某某房屋一楼作为赌场,以香港六合彩公司网上开奖信息为赌注,从2013年6月份开始卖地下“六合彩”至今,按每月12期计算,到案发已有100期,每期交易金额约5 000元,其中第44期交易金额是6 105元。经统计,被告人郭某某开设地下六合彩收取赌徒赌资,聚众赌博以来的总交易金额约500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接受案件刑事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4月15日20时10分,三都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并出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及17名赌徒。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侦查。
二、抓获经过:2014年4月15日三都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而到三都县汽车站对面榕江饭店一楼将涉嫌赌博的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3年6月份开始,我借助香港六合彩公司的信息平台,以卖1至49码,中奖赔率1赔42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月12期,至今约100期,每期交易金额约5 000元,本期是44期,交易金额为6 105元,总交易金额约500 000元。
四、证人证言:
1、韦金周证实:我于2014年2月份开始在三都买地下六合彩,总共买了10次,每次都是买20元或30元的地下六合彩。2014年3月份我帮“银成”买一次30元的地下六合彩。
2、龙紫军证实:我在郭某某处购买六合彩已有二个月,每星期买一至二次,总共买10多次,每次买50到60元,共花去600多元,中奖一次得200元。
3、韦正余证实:我于2013年5月份开始在三都县城榕江饭庄跟“老郭”购买六合彩,至今买了100次左右,最高买8 000元,中过2 000元、几千、几百不等的奖,大概输了10多万元。
4、吴安宁证实:2014年3月12日开始在郭某某处购买六合彩,总共买了11次,买最多的是100元,中奖得过210元。
5、谭诗成证实:我于2013年6月份在三都县城跟一个50多岁的男子购买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总共买3次,都没有中奖。
6、宁仲勇证实:我购买郭某某在三都县城开设的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
7、杨义莲证实:郭某某在三都卖彩票的地方是我租的房子,在我副食店后面的楼梯脚,他一人卖六合彩有半年左右。
8、黄学忠证实:我在三都县城老郭处买过两期六合彩,上期买两个号30元,这期买8个号500元。
9、陆龙帅证实:今天我在三都县城一小卖部买两个号60元钱的地下六合彩。
10、胡魁兴证实:今天我在三都县城跟一男子买了75元钱的地下六合彩。
11、谭书刚证实:今晚8时50分许,我和谭诗成、赵满松、宁仲勇、汪德飞、吴安慧及交梨一个姓吴的男子开车到三都县城玩,顺便买地下六合彩。
12、赵满松证实:我和吴安林、吴安慧、蒙虎昌、熊灿一起来三都县城都江路口处一小卖部跟一个榕江人买地下六合彩。
13、杨龙海、覃新意、王富强、岑如宪、熊灿、吴安慧、汪德辉分别证实:在郭某某开设的地下六合彩销售点买过六合彩。
五、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某1966年10月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六、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4月15日熊灿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卖六合彩奖票,讲榕江口音的老板,即本案被告人郭某某。
2、2014年4月15日吴安宁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2014年4月15日在三合镇都江路口一住宅内长期开设销售地下六合彩的老板,即本案被告人郭某某。
3、2014年4月16日吴安慧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卖六合彩奖票和兑奖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郭某某。
4、2014年4月16日韦正余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卖六合彩奖票和兑奖的老郭,即本案被告人郭某某。
七、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
1、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郭某某持有的仓库存单(六合彩销售清单)49张和总登记销售单1张。
2、201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岑如宪1 207.10元和购买的六合彩单据12张。
3、201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龙紫军135.5元和六合彩兑奖单据1张。
4、201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从黄学忠身上扣押1 985元和1张六合彩兑奖单据。
5、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从韦正余身上扣押1张六合彩兑奖单据。
6、201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从宁仲勇身上扣押166元;从吴安宁身上扣押得1 110元和1 张六合彩兑奖单据;从王富强身上扣押得15.5元和1 张六合彩兑奖单据;从陆龙帅身上扣押得21元和1 张六合彩兑奖单据;从胡魁兴身上扣押得1 138.5元和1 张六合彩兑奖单据。
7、2014年4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郭某某持有的仓库存货单45本和六合彩资料5张。
上列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上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香港六合彩公司网上开奖信息为自己设点接受投注营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蒙锡渊
审判员 左裕祥
审判员 谢仁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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