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各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24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各于2014年2月下旬跟都江镇柳排村四组村民肖发明购买得一幅自留山林木,2014年4月下旬,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为79.08立方米,林木价值31 285.24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何某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各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何某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各以农村危房改造为由,于2014年2月下旬以15 000元钱的价格,跟都江镇柳排村四组村民肖发明购买得一幅地名叫“安家湾”坡上的自留山林木。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何某各在没有向三都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安家湾”坡上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砍伐林木为杉木和马尾松,滥伐林地面积10.8亩,林木蓄积量为79.08立方米(其中:杉木9.19立方米,马尾松69.88立方米),林木价值31 285.24元。

被告人何某各于2014年5月21日8时许,主动到三都县森林公安局拉揽林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8月18日被三都县森林公安局没收非法所得5 000元。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何某各收到本院开庭通知书后,没有按规定于2014年12月15日到庭参加审理,经亲友规劝,于2014年12月19日到本院接受审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各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何某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蒙锡渊

审判员  左裕祥

审判员  谢仁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蒙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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