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某明犯盗窃罪,被告人韦某顶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韦某礼,曾用名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听。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海童,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文艳,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永祥,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 7月19 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1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 月 2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1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韦某顶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韦某听、韦某泽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新审理;该案在上诉期间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8日又以三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韦某听、韦某礼、被告人韦某健涉嫌盗窃罪向我院另行起诉,经我院审查,两案合并审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蒙淑琴、潘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礼、被告人韦某听及其辩护人伍海童、王文艳,被告人韦某泽及其辩护人潘永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顶、韦某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三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某顶、韦某甲在2009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有时是部分有时是全部又有时还参与有其他人分别到合江镇奇江、打鱼乡岩捞、羊福乡小昔村、都匀市奉合、合江镇尧吕村、雷山县达地乡、榕江县平江乡、荔波县播尧镇等地多次盗窃面包车、耕牛等。其中:被告人韦某礼参与盗窃得面包车4辆、牛9头、马1匹,盗窃金额234517.5元;被告人韦某听参与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3头,盗窃金额78773.5元;被告人韦某泽参与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3头,盗窃金额78773.5元;被告人韦某甲参与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3头、马1匹,盗窃金额54642元;被告人韦某顶参与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3头,盗窃金额51842元,并收购盗窃而来的一匹马。
五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韦某顶的行为还另外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五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韦某礼辩称,我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
被告人韦某听辩称,我没有参与盗窃,公安机关对我讯问当中他们打我,我被迫承认。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
辩护人伍海童、王文艳共同为其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听5月14日、5月18日、5月19日、5月20日盗窃,辩护人认为指控5月18日、5月19日两次盗窃不能成立,其余两次成立。韦某礼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韦某听5月14日、5月20日两次盗窃都处于从犯的地位。指控5月18日、5月19日两次盗窃事实只有被告人韦某礼的供述,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定罪的,且被盗物品下落不明,此两次存疑,应当推定这两次盗窃事实不存在。对5月14日、5月20日两次盗窃,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价格过高,被盗车辆使用多年,对荔波县19号鉴定书有异议,因为它采取的鉴定方法为市场法,对3头牛的鉴定,其中3头牛已经下落不明。被告人韦某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从犯。被告人韦某听在法庭上供认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应予以核实,对被告人这部分供述的证据应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被告人韦某泽辩称,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是真实,因为他们打我,我是受伤了,但是没有伤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辩护人潘永祥为其辩护称,被告人韦某泽当庭认罪应见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顶辩称,我没有参与盗窃,不认罪;我也没有收购赃物,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韦某甲辩称,2009年和韦某礼偷到马后,是韦某礼卖的,他分钱给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三检刑诉[2014]33号起诉书指控:
1、2013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听伙同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健驾驶韦某礼提供的摩托车,从三都县城经拉揽、打鱼、都江、塔石到雷山县永乐镇道班处,盗窃得被害人刘泰明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贵HF6909号牌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贵HF6909号牌面包车价值为22685元;
2、2013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听、韦某礼、韦某健三人驾驶从雷山县永乐镇道班处盗窃得的贵HF6909号牌面包车到独山县打羊乡拉力村盗窃周某某家的两头水母牛,拉到本县大河镇苗草村卖给他人,得款10600元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两头水母牛价值17300元。
被告人韦某听、韦某礼、韦兴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听归案后,认罪态度恶劣,建议对被告人韦某听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健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韦某听的供述与辩解称,我没有参与盗窃,请求人民法院认真查明后,从轻处理。
被告人韦某礼的供述与辩解称,我错了,我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理。
被告人韦某健的供述与辩解称,我是参与他们一起去,但是韦某礼骗我说出去玩的,他们去的目的我并不知道,是韦某礼引诱我去犯罪,他们卖牛得多少钱我不清楚,他只给我3000元,第二天我就出去了。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09年11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韦某礼、韦某甲到合江镇奇江村“落马沟”(地名)盗窃得陆凤英家一匹黑色母马。经鉴定被盗母马价值2800元。
2、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礼、韦某甲、韦某顶、韦仕很(在逃)到打鱼乡岩捞村二组盗窃得王某甲一辆面包车,车牌为贵JB5150。经鉴定被盗车价值36942元。
3、2013年1月3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顶、韦某礼、韦仕很驾驶在打鱼乡岩捞村盗窃来的贵JB5150面包车到都匀市奉合乡奉合村八组盗窃得熊某某家两头黄牛(一头黄母牛,一头小黄牛)。经鉴定被盗的黄母牛价值7600元、小黄牛价值3800元,总价值11400元。
4、2013年1月8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顶、韦某礼、韦仕很(在逃)驾驶盗窃来的贵JB5150面包车到都匀市奉合乡奉合村十二组盗窃得王某乙家一头黄母牛。经鉴定被盗黄母牛价值3500元。
5、2013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礼和韦学期(在逃)、刘旗龙(另案处理)到合江镇尧吕村三组盗窃得吴某甲的车牌为贵JS1989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价值45871元。
6、2013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韦某礼、韦学期、刘旗龙、蒙成荣(在逃)驾驶盗窃得的贵JS1989面包车到雷山县达地乡排老村下新组盗窃得王某丙家三头黄牛(母黄牛、公黄牛、黄牛崽)。在返回途中一头牛跑了,因害怕被发现,后将另两头牛也放了。不久,面包车侧翻在路坎下,四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的黄母牛价值8000元,公黄牛价值7500元,黄牛崽价值3000元,三头牛总价值18500元。
7、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韦某礼、韦学查(另案处理)到榕江县平江乡平江村第二组盗窃得吴某乙的一辆车牌为贵HC9585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价值36731元。
8、2013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听伙同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健驾驶韦某礼提供的摩托车,从三都县城经拉揽、打鱼、都江、塔石到雷山县永乐镇道班处,盗窃得被害人刘泰明停放在自家门口的贵HF6909号牌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贵HF6909号牌面包车价值为22685元;
9、2013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听、韦某礼、韦某健三人驾驶从雷山县永乐镇道班处盗窃得的贵HF6909号牌面包车到独山县打羊乡拉力村盗窃周某某家的两头水母牛,拉到本县大河镇苗草村卖给他人,得款10600元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两头水母牛价值17300元。
10、2013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天礼(在逃)到羊福乡小昔村下火烧组盗窃得韦某乙一辆面包车,车牌为贵JH0597。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7773.5元。
11、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天礼驾驶盗窃得的贵JH0597面包车到荔波县播尧镇联江村曼井组盗窃得王某丁家一头水母牛。经鉴定被盗水母牛价值11000元。
12、2013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伙同韦国(在逃)、韦天礼驾驶盗窃得的贵JH0597面包车到荔波县播尧镇地峩村洞丢组杨某某家盗窃得一头水母牛。经鉴定被盗水母牛价值10000元。
13、2013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听、韦某泽、韦某礼伙同韦国驾驶盗窃得的贵JH0597面包车到荔波县播尧镇和平村麻庄组蒙某某家盗窃得一头水母牛。当返回到三都县廷牌镇街上时,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拦截,韦某听、韦某泽被抓获。韦某礼、韦国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水母牛价值100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韦某礼、韦某甲在合江镇奇江村“落马沟”(地名)盗窃得陆凤英家一匹黑色母马。被告人韦某顶明知是赃物,仍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后韦某礼、韦某甲各分得500元。
另查明,2013年5月20日凌晨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在廷牌设卡拦截查获一前一后两辆面包车,在前面行驶探路的贵JL8016面包车中当场查获被告人韦某听、韦某泽;在另外一辆银灰色面包车(盗窃得羊福乡下火烧组韦某乙家的车牌号贵JH0597)上查获到从荔波县播尧村盗窃来的耕牛,被告人韦某礼和同案人员韦国弃车逃跑。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1日在三合镇姑挂村将被告人韦某礼抓获;2013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三合镇将被告人韦某顶抓获;2013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一小型印花厂将被告人韦某甲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礼参与盗窃犯罪活动13次,盗窃得面包车5辆、牛11头、马1匹,价值274502.5元;被告人韦某听参与盗窃犯罪活动6次,盗窃得面包车2辆、牛5头,价值118758.5元;韦某泽参与盗窃犯罪活动4次,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3头,价值78773.5元;被告人韦某甲参与盗窃犯罪活动4次,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3头、马1匹,价值54642元;被告人韦某顶参与盗窃犯罪活动3次,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3头,价值51842元,并收购盗窃而来的一匹马;被告人韦某健盗窃犯罪活动2次,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2头,价值39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1) 2009年12月4日对陆凤英家马匹被盗案立案侦查;
(2) 2013年1月1日对打鱼乡岩捞村王某甲面包车被盗案立案侦查;
(3) 2013年1月8日对都匀市奉合乡熊某某家黄牛被盗案立案侦查;
(4) 2013年1月9日对都匀市奉合乡王某乙家耕牛被盗案立案侦查;
(5) 2013年1月31日对合江镇尧吕村吴某甲车辆被盗案立案侦查;
(6) 2013年1月29日对雷山县达地乡排老村王某丙家耕牛被盗案立案侦查;
(7) 2013年5月8日7时对贵州省雷山县永乐镇长坡村下也麻组刘秦明面包车被盗案立案侦查;
(8)2013年6月13日对独山县打羊乡拉力村拉力组17号周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凌晨被盗两头水母牛案立案侦查;
(9) 2013年5月7日对平江乡吴某乙车辆被盗案立案侦查;
(10) 2013年5月16日对羊福乡韦某乙车辆被盗案立案侦查;
(11) 2013年5月18日对荔波县王某丁家耕牛被盗立案侦查;
(12) 2013年5月19日对荔波县杨某某家耕牛被盗立案侦查;
(13) 2013年5月20日对荔波县蒙某某家耕牛被盗立案侦查。
2、被害人吴某丙陈述:2009年11月29日,我和我爱人陆凤英在“落马沟”(地名)干农活,当时我把马栓在距离约40米远的地方吃草。到下午约18时许,我和我爱人到栓马的沟边时,就看见两个人已经解脱我家马绳,把马拉过沟去了。我就吼那两个人说:“你们拉我家马干什么” 。那两个人回头看了我夫妻一眼,拉我家的马往落马沟里面跑了。我们追了100米左右,我叫我爱人回家报警找人去拦截,我就一直追到鸭洞桥没追到才回来。当时我和我爱人都看清那两个人,是尧吕村一组韦学模的儿子,小名叫兵和韦学通的儿子,小名叫明。其妻陆凤英的陈述内容与此相同;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的面包车于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50分左右被盗。当天早上7时30分,我来王泽彪家门口准备取车发现面包车不在了。当晚(深夜)王泽彪的老婆杨再秀听到有按喇叭的声音,后来面包车被推到距离王泽彪家100米远的王泽宇家门口,王泽宇的老婆王治兰听到有车子打火的声音,但没有起床看,这时他们看时间已经是凌晨2时50分。我的面包车是灰色五菱之光,车牌照是贵JB5150,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B05157641;
4、被害人熊某某陈述:2013年1月3日早上8时许,发现我的牛被盗,我就报警。然后叫寨子的邻居去找,但是没有任何消息。被偷的是两头牛,一头老母牛,一头小牛崽,老母牛的毛全是黄色的,重约150公斤,价值约8000元。小牛崽的毛是白色的,重约100公斤,价值约3000元;
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1月8日6时30分许,我母亲吴培莲起来到牛圈看牛,发现牛被盗走了。我母亲就打电话给我,我就报警。我家被盗的是一头小黄牛,重约90公斤,毛色全黄,价值3000余元;
6、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我家2013年1月28日晚上约10点过钟被盗去3头牛,3头牛的毛都是黑色的,1头母牛、1头牯子牛、1头小牛已有八个月大。我发现后通知寨子上人去追找,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在前面追到两头牛,还扣了一部装牛的银白色五菱牌面包车。另外一头牛我们在早晨6时找到。3头牛总共价值在20000元左右;
7、被害人吴某乙陈述:我的面包车2013年4月26日晚上被盗,我来报案。我把我的面包车停放在我家旁边,发现面包车被盗但没有线索。被盗的是五菱牌面包车,银灰色,发动机号A09678191;车架号是:×××。是2010年10月25日在榕江华铃公司花了37000元买的;
8、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9日凌晨我家的两头水母牛被盗的,8日晚上我们这片停电,22时左右我们家的人就睡觉了,9日早上起床来发现我家的牛被盗。当发现牛被盗后,我家里面的人就组织寨上的人到附近的村寨、乡镇和荔波、三都等地到处寻找,找近10天也没有找到,接着就忙栽秧,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直到昨天(2013年6月12日)下午三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民警将已被抓得偷我家牛的嫌疑人到家那里指认现场,我才知道,才于今天(2013年6月13日)到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被偷的是两头牛,都是水母牛,都是六岁左右的牛,一头稍瘦、一头稍肥,均在1.4米左右高,每头牛的价值大约7000元,两头牛价值在14000元钱左右;
9、被害人韦某乙陈述:昨天(2013年5月13日)晚上大约6点钟,我把我的一辆五菱荣光加长版的面包车停在我家的公路边,后来被盗走了。车子是银灰色,车牌号是贵JH0597,车辆发动机号是8C10820170。我发现车子被盗,就直接报警;
10、被害人王某丁陈述:今天(2013年5月18日)早上约5点钟,我准备去犁田发现牛不见了。牛被盗的时间是昨晚11点过至今天早上5点之间。牛是关在我家老房子的楼脚,我就在老房子牛圈楼上睡守牛。昨晚睡着了听不到什么声音。被盗的是一头水牯牛,五岁,毛是灰黄色。价值约11000元;
1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昨天(2013年5月18日)下午我把牛关进牛圈。今天凌晨四点钟,我起来发现牛不在了。牛圈门也被人放在另一边,牛圈外的一道门锁被撬开了扔在地上,我想肯定被人偷了,我叫邻居帮忙找,没找到。我才报警。被盗的是一头水母牛,很肥,颜色是灰黑色,价值9000多元;
12、被害人蒙某某陈述:2013年5月19日晚上21时左右,我将自家的一头大水母牛关在圈内,次日早上7点钟左右,我发现牛被盗了。牛前肩顶有疤痕,牛鼻绳有一个很大的疙瘩。价值应该为15000元;
13、被害人吴某甲陈述:2013年1月27日晚上十点钟左右,我将车停在我家楼下,1月28日凌晨3至4时被盗。被盗的是一辆五菱面包车,车牌号贵JS1989,发动机号码:UC42821065,车辆识别号:×××。我发现车被盗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组织亲友寻找,但未找到;
14、证人杨再秀陈述:我堂哥王某甲的面包车于2013年1月1日凌晨两点被盗。他的五菱之光面包车2012年12月31日23时停放在我家门口。1月1日凌晨两点,我听门外面打了两声喇叭,我以为是他家的人来取车,所以没有起床看;
15、证人赵支雄陈述:我来向公安派出所反映,2012年12月30日下午2时,有一辆贵J69339的皮卡车停在岩捞村二组,形迹可疑,我们上前到该皮卡车尾部环绕一圈,没有看见人(因为车玻璃是蓝色的,没有仔细看),约过4分钟,该皮卡车往打鱼方向走,我们骑摩托车超他们的车到打鱼街上约5分钟,那皮卡车也来到了;
16、证人潘再礼陈述:王某丙打电话给我说他家的3头黄牛被偷了,叫我们帮忙去找。我们就沿公路往三都县羊福乡方向追。大概到凌晨1点,听说派出所的民警在前面公路上找到两头牛和一辆偷牛用的面包车(车子外面很脏,里面没有坐位,铺有谷草,还有牛粪),偷牛的人已经跑了。我们又在附近的坡上找牛,到早上6点钟,才找到第三头牛。王某丙家被盗的3头牛都是黄牛,1头是母牛,1头牯子牛,还有1头是八个月大的小牛,3头牛总价值在20000元左右;
17、证人王兴禄陈述:接到村里领导通知,说有人家的牛被偷,被警察找回来了,是谁家的谁就去认领。王某丙发现是他家的牛,他叫我去帮他拉牛来。王某丙家被偷的是3头黄牛。其中一头牛是在三都县羊福乡大里勇村找来的;
18、证人韦启电陈述:我和韦某礼是朋友关系,和韦学查同是苗草村一组人,2013年5月份的一天,韦学查打电话给我说:“我手上有一辆面包车,你出点钱去修,修好你可以用来学开车。” 我就去跟他一起拿他的面包车到大河镇去修,后因没有配件没有修好又开回原来地方放。韦学查要我拿去修的车是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有点旧。我没有过问韦学查面包车的来历,反正那辆车是韦某礼和韦学查的,听韦某礼讲是他们买来的。过了两、三个月就不见那辆车子了;
19、证人王兴烈陈述:2013年5月18日凌晨3点钟左右我在家听到寨子上的狗叫。早上6点钟左右王某丁的母亲发现牛不见了才告诉我。王某丁家的牛是一头黑色大水牛,牛角是宽的,市场价值10000元左右;
20、证人韦玉团陈述:2013年5月19日凌晨4点钟左右杨某某喊我,说她家牛不见了。之后,寨子上的人就分两帮人分别往荔波、播尧方向追。杨某某家被盗的是一头水母牛,牛角有点向下,颜色为黑色;
21、证人邓通林陈述:2013年5月19日凌晨4时左右,杨某某喊我,说她家的牛被盗了,帮她找牛。杨某某家的牛是一头大水母牛,很肥,价值10000元左右;
22、证人覃正仙陈述:5月20日早上7点左右,蒙某某跟我讲牛被偷了。被偷的是一头水母牛,牛身高大,是10来天前蒙某某拿一头水牯牛加了2500元跟别人换来的;
23、证人蒙庆国陈述:2013年5月20日早上7时左右,蒙某某跟我说他的水母牛被盗了。被盗的牛是今年5月初,蒙某某拿自己的一头价值8000元的水牛加上2500元跟别人买的;
24、证人杨权声陈述:5月19日晚上有人来我家想偷牛,偷牛的人夹断机房门栓后发现机房与牛圈没有连通,于是又从机房里面拿了钢筋去撬牛门,由于狗叫得历害,我起来看了几次,小偷才没有偷成;
25、证人韦德霞陈述:2013年1月28日凌晨3时许,我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面包车被盗,我儿子吴某甲打电话报警;
26、证人韦德龙报案陈述:吴某甲1日28日凌晨被盗了一辆银白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是贵JS1989,我们一路查找,没有找到;
27、证人韦仕清陈述:韦某礼是我亲弟。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在(三合镇)街上综合市场遇见韦某礼,他身边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韦某礼叫我送他去一趟“下面”,我问他往哪里,他说往都江方向走,不远。我就骑摩托车载韦某礼和那另外一个人往都江方向走,快到“打猛沟”桥的转弯处,他们叫我停车后就下车,我掉头回来,具体他们去哪里我不问;
28、证人刘化国陈述:我是刘旗(琪)龙的父亲,我堂弟刘化林电话说我儿子刘旗龙参与他人盗窃后我们带刘琪龙来投案自首。我儿子刘旗龙参与盗窃“五菱之光”面包车,盗得面包车后又和别人用车去偷耕牛,他是和苗草村的一个人同去合江镇甲倒村偷的车;然后又和甲倒村的一个(名字我没有问到)他们一起去雷山县达地乡偷牛,最后被发现,他们跑了,跑的时候我儿子刘旗龙失落一部手机在车子上;
29、证人刘化林陈述:我听我侄子刘旗龙讲他去盗窃的事后,我就和我堂哥刘化国带我侄子刘旗龙来自首,刘旗龙跟我讲,他和他人去合江镇甲倒村盗得面包车,然后又和他们开盗窃得的车子去雷山县达地乡那边偷牛,被人发现后就逃跑了,他还掉了一部手机在车上。他讲过和姑鲁寨蒙成荣,还有苗草村一个叫兵(韦某礼)等人一起去偷的;
30、同案犯韦学查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韦某礼到榕江县平江偷得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我们偷得车后由韦某礼开车,沿路从平江经塔石、达地,到达地时韦某礼不识路还打电话问路,然后经羊福、都江、坝街、河东河西、水龙到苗草,车有点旧。后来发现车有问题,我让韦启电拿去大河镇街上修,没有修好;
31、同案人刘旗龙(小名叫品)供述:2013年快过年那段时间的一天深夜一点过钟,我、韦某礼和小名叫“龙”到合江镇尧吕那里偷了一辆面包车,然后将车开经过塘州、水龙到牛场我们寨子的山坡上藏,车约五成新,呈白色。第二天下午5时过后我开着偷来的面包车载韦某礼、龙、蒙成荣经三合镇、打鱼乡、都江镇,到都江镇后因我不熟悉路了就由韦某礼开车,经羊福乡一直到雷山县达地乡(境内)大约已是晚上9时,之后我们偷得三头黄牛,其中最大的那头是母牛,第二大的那头是公牛,最小的那头刚生下来不久。(回来)我负责开车,在路上,那头公牛跑了,为了安全,我们也把那两头牛赶下车,后来到一个寨子的时候看见有人拦路,我因为害怕,就把车往边上靠,谁知车子翻下坎了,我们四个就从车里出来往山上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我的手机掉了;
32、被告人韦某礼在侦查阶段供述:2009年底的一天下午17时我和韦某甲从合江镇“落马沟”(地名)田坝上偷得一匹黑母马,我们把马牵到我们寨子后面坡上去拴好。韦某甲就喊他叔韦某顶来买,韦某顶来看了之后,我们协商,他付了1000元现金给我们,我和韦某甲各分得500元;
我还和别人一共偷得5辆面包车,是为了用来偷牛。2013年1月的一天,我和韦某甲、韦某顶、韦仕狼在打鱼乡偷得一辆面包车;和韦学期、刘玉品在合江镇尧吕村偷得一辆面包车;和韦学查到榕江县平江乡偷得一辆面包车;大约是今年(2013年)5月初的一天,我和韦某听、韦某健到离永乐街上约50米处偷得一辆面包车;我和韦某听、韦天礼、韦某泽到羊福乡偷得一辆面包车,一共5辆面包车。
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韦某甲、韦某顶坐韦仕狼开的摩托车到打鱼乡偷得一辆面包车。偷得摩托车后,我骑摩托车载韦某甲往打鱼方向走(到打梦沟时约凌晨2时,换由韦某甲开摩托车载我),他们坐偷得的面包车来。偷得的是一辆灰色的面包车,我们经三都、水龙、丁寨、甲岛、(约5时)到尧吕。韦仕狼和韦某顶在那辆偷来的面包车等我们,见面后韦某顶就骑摩托车带我们三个到他家吃饭睡觉,韦仕狼和韦某顶是两姨老;两天之后的晚上,我、韦某顶、韦仕狼、韦某甲把面包车后面的两排座位拆下来放在韦某顶家,我、韦某甲、韦仕狼在山上得六帽稻草垫在车里,我们四个人从韦某顶家出发,韦某顶开车,韦某甲坐副驾,我和韦仕狼睡在稻草上。过都匀市阳河街上沿大路开车约10多分钟到一寨子,偷得一条小黄牛,后来韦某顶把牛喂了,他拿3000元钱给我们,我们三人各分到1000元;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韦学期、刘玉品到尧吕村盗窃得吴七家的银灰色面包车;第二天晚上我和刘玉品、韦学期、蒙成荣开面包车到雷山县达地偷牛,是刘玉品开车,我坐副驾驶室,韦学期和蒙成荣坐后面。到达地后,我们在坡上一个牛棚里一人牵一头牛出来到我们停车那里,我牵黄牯牛、韦学期牵黄母牛,蒙成荣牵小黄牛。我们把牛牵上车后仍然由刘玉品开车,开车一段距离后发现有人设卡拦车,我们开车逃跑途中车翻下路边沟里,我们弃车逃跑,当时刘玉品还落手机在车上。蒙成荣打电话叫一个男子开车来接我们到牛场已是早上6点过钟了;2013年3月初的一天,我和韦某顶(开车)、韦某甲、韦仕狼四人坐从打鱼乡偷来的面包车到都匀市奉合一寨子偷得一头黄母牛和一头小黄牛;2013年4月底的一天,我和韦学查坐班车到榕江县城买得平口和梅花起子,再到平江乡一坡上等到深夜12时后下山到一户人家门口偷得一辆灰色面包车,是我开的车,韦学查坐副驾驶位置,我们开车经过平江、塔石、达地、都江、河东河西、水龙到苗草,车放在韦学查家坡头那里,后被大河派出所要去了;5月初的一天我和韦国、韦伟(开车)、韦金贵到荔波播尧偷得一头黄母牛,韦国打电话喊韦学龙来买,卖得5100元,除200元给韦伟加油,然后我们四人平分;我们从羊福乡偷得面包车两天后,我们到荔波去偷牛三次,第一次我和韦某听、韦天礼、韦某泽我们4个人用从羊福偷得的面包车,加上韦某泽他家的车,我们到荔波的播尧乡偷得一头水母牛,把牛放韦天礼家牛圈里。后来韦天礼打电话“龙”来买牛,卖了7500元,扣除了两部车的400元油钱,剩下的钱我们四人平分,我分得1400元;第二次有韦国、韦某听、韦某泽、韦天礼和我共5个人,仍然开着我们从羊福偷来的那辆面包车和韦某泽的面包车去荔波的播尧乡偷牛,偷得一头水母牛,那头牛肚子大大的,像怀有牛崽一样。后卖给龙得6500元,除两辆车的400元油钱,剩下的6100元我们5个人平分,我分得1300元;第三次有韦国、韦某听、韦某泽我们4人,仍然开着从羊福偷来的面包车和韦某泽的面包车,去荔波播尧偷牛,偷得一头水母牛,返回到廷牌时被公安派出所拦截,我和韦国下车跑脱,从羊福偷来的那辆车和当晚偷得的牛都被派出所扣押;
33、被告人韦某听在侦查阶段供述:今年5月10几号的一天我和韦某礼、韦某泽坐由韦某泽开他的面包车到快到羊福乡街上时,看见有一长一短两部面包车,我们决定偷那辆银灰色加长车,我们先是推,推了两、三丈远后我和韦某礼一起拆方向盘下面的螺丝、夹线,然后把电路整通,我上驾驶室打火,由我先开了一两公里后换成韦某礼来开,韦某礼打电话给韦某泽:“车已经得啦,你走前面”。这样我们从偷车的地方经都江、打鱼,准备到“打梦沟”(地名)时我换乘韦某泽的车。我们开车到苗草时大约是凌晨4、5时了。这辆面包车就是昨天晚上(5月19日)我们开去荔波县播尧镇偷牛的那辆面包车(在车内我们找到车主的驾驶证、行车证,车牌号是贵JH0597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主是韦某乙),那辆车昨晚我们开去偷牛回到廷牌镇已经被公安机关连车连牛一起扣押了;2013年5月17日晚上我和韦某礼、韦天礼、韦某泽我们4个人到播尧往荔波县城方向的一个寨子偷得一头水雉牛;5月18日晚上我开韦某泽的那辆车有韦国和韦天礼坐,韦某泽开从羊福偷来的那辆车和韦某礼坐,我们5个人一起出发到廷牌加油站一个车子加了200元的油后开到恒丰时,韦某泽就来开他的那辆车,我就去开从羊福偷来的那辆面包车,到荔波县城往播尧方向的一个寨子偷得一头水母牛。偷得的那头水雉牛是我和韦天礼在韦天礼家房子后面那里卖给一个老头,卖得7500元,然后我、韦某礼、韦天礼、韦某泽我们4个平分,一个分得1700元,还剩700元由韦某泽保管加油用。第二次偷得的那头水母牛是韦天礼他们卖的,我们把牛放在韦天礼家,第二天下午,韦天礼打电话给我,问我6500元卖不卖,我回答说随便他们,然后到当天晚上我们又准备去播尧偷牛的时候,韦天礼就给我1200元,说剩下500元在韦某泽那里保管加油用。我这两次总的分得2900元;2013年5月19日下午韦某礼打电话跟我说要不要出去窜一下(意思是出去偷牛盗马),我答应后,晚上10时左右,韦某泽和韦某礼坐一部车,我和韦国去“把洋”(地名)要另外一部车,我们4个人两辆车一起出发去荔波。到播尧后我们停车,走到路边一户人家旁边的一个牛圈处,我用手先撤了一块砖头,看见里面有一头水母牛,我就先钻进去,他们也钻进去,之后我们把牛牵出来装上车,韦某礼和韦国就把拉牛的车(贵JH0597面包车)先开走,是韦某礼开车,韦国坐副驾驶坐位。韦某泽和我开另外一部车,韦某泽开车,我坐副驾位置。到甲良镇我们车子超过他们车子上前保持相距一公里,我们探路,有事及时联系。到廷牌被公安干警抓获了;
34、被告人韦某泽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5月13日晚饭后我开我哥韦仕军的贵JL8016车载韦某听、韦某礼、韦天理(礼)从我家出发,经把羊村、丁寨、水龙、三都县城到羊福乡的进街口处,我们发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韦某听、韦某礼安排我把车子掉头往都江方向开一公里停下,韦某听、韦某礼他们下车去偷那辆面包车,他们偷得车后叫我先走,他们随后过来,我就先开车往三都方向走,快到“打梦沟”时,韦某礼上我的车,坐在副驾位置,由韦某听开偷来的车跟在我的后面,到三都福丰(福丰假日酒店)时韦某听一个人开偷来的车超过我的车先走,到家时是(14日)早晨约5点,韦某听开偷来的车停放在把羊村下面的路边。韦某礼他们说这辆车是用来偷牛的时候用的;在偷得车后大约第三天(5月17日)的晚上我和韦某礼、韦国、韦天理(礼)坐韦某听开着偷来的五菱荣光面包车(韦某礼坐副驾驶位置,我和韦天礼坐在第二排位置)经把羊、丁寨、塘州、廷牌、恒丰、甲良到荔波县播尧乡偷得一条水母牛拉到车边,韦某听跳进车子里牵牛,韦某礼和韦天礼在后面不知用什么东西赶牛,然后我就把后车门关了,韦某听开车,韦某礼、韦天礼坐副驾驶位置,我坐在第二排竖起的位置,韦某听开车调头往荔波方向开,经过荔波水泥厂下来分手走左边的老路到观音峰再经过水利、尧棒、再经塘党、恒丰、廷牌、塘州、丁寨、把羊到家天已经亮了。到晚上韦某礼电话说卖那头牛得6800元,韦某礼给我1650元;2013年5月18日我和韦某听、韦国、韦某礼、韦天理(礼)开车到荔波县播尧镇盗窃得一头怀孕的水母牛,偷得牛后他们牵牛到车边后韦某听跳上车牵牛。之后由韦某听开车,车到苗草村的岔路口,天已经亮了。我们是在凌晨一点至两点之间偷得一头怀孕的水母牛,高约1.2米,颜色为黑色。当晚我们带了些车上本来就有的工具(扳手、夹钳),卖牛后韦某礼分给我1260元;5月19日(实际应为20日)凌晨,我和韦国、韦某听、韦某礼在荔波县播尧镇偷得一头水母牛,偷得牛后由我开我哥韦仕军的(长安4500型)车牌号为贵JL8016小型客车载韦卯听(韦某听)先走,他们装载有牛的车随后来,开车经甲良、塘党、恒丰,到廷牌镇往塘州方向一坡头被公安的人抓获;
35、被告人韦某顶供述:我认识韦某礼,他的学名叫韦某礼,我们寨子的人都叫他“兵”,他家距离我家大约有200米远,我与他是(家族上的)叔侄关系,我是老“辈”子,他是小“辈”子。韦某甲是我大哥韦学通的第三个儿子;
36、被告人韦某甲供述:2009年底的一天,我和韦某礼在合江镇奇江村的“落马沟“(地名)偷得一匹黑母马。我们把马牵到合江镇甲岛村往“麻念”(地名)的山坡上拴好。然后联系韦某顶是否要买?后来韦某顶就拿1000元买了,我和韦某礼各分得500元;2013年1月份的一天,我和我叔叔韦某顶、韦某礼、韦仕很到打鱼乡岩捞村路边偷得一辆7层新的白色五菱荣光面包车;六、七天后的一天晚上,我和我叔叔韦某顶、韦某礼、韦仕很四个人到都匀奉合乡的一个寨子偷得两头黄牛,是一母一子,牛仔是公的。韦某顶提出要留下这两头牛来喂养,并支付了我、韦某礼、韦仕很我们三人每人1500元;又过了十天左右的时间,我和韦某顶(开车)、韦某礼、韦仕很到奉合乡偷得一头黄母牛。过了两天韦某顶给我说牛卖了,并分了1000元给我;
37、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2日15时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在2013年5月的一天,韦某礼和韦国、韦某听在荔波县播尧镇和平村地腊组用液压钳破坏门锁进到一农户家想盗窃耕牛,后因耕牛不好牵而放弃;
38、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2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夜晚,韦某礼和韦国、韦某听、韦天礼、韦某泽到荔波县地莪村洞丢中组盗窃得杨某某家一头水母牛;
39、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2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韦某礼和韦天礼、韦某泽、韦某听到荔波县播尧镇联江村巴明上组王某丁家盗窃得一头水母牛;
40、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4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在2013年5月的一天,韦某礼和韦某听、韦天礼、韦某泽到羊福乡小昔村下火烧组盗窃得韦某乙一辆面包车;
40、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4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在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韦某礼和韦仕狼、韦学明、韦某顶到打鱼乡岩捞村便民利民服务站的公路边盗窃得(王某甲)一辆面包车;
42、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7月2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韦某甲2013年8月1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在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韦某礼和韦某甲、韦某顶、韦仕很(狠)到奉合乡奉合村十二组盗窃王某乙家一头黄牛;
43、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2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在2013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韦某礼和韦国、韦某听、韦某泽到荔波县和平村麻庄组盗窃得蒙某某家一头水牛;
44、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3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在2013年5月份的一天,韦某礼和韦学查一起到榕江县平江乡平江村二组盗窃得吴某乙的一辆面包车;
45、被告人韦某礼2013年6月14日13时在雷山县达地乡排老村下新组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韦某礼和刘玉品(刘小品、刘旗龙)、韦学期、蒙成荣到排老村下新组盗窃得王某丙家的3头黄牛(一头公牛、一头黄母牛和一头小牛);
46、被告人韦某泽2013年5月25日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13日23时许,韦某泽驾驶贵JL8016面包车载韦某听、韦某礼到羊福乡小昔村下火烧组韦某乙家门前偷车的事实;
47、被告人韦某泽辨认笔录,证实韦某泽对三组共36张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A组编号7照片韦某礼是运输被盗耕牛那辆面包车上的其中一人,当时他还带一副眼镜;确认B组照片中编号4照片是一起坐运输耕牛面包车的韦国;确认C组照片中编号6是和我(韦某泽)开车走在运输牛的面包车前面的人,他叫韦卯听(韦某听);
48、雷山公安局达地水族派出所的《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1月28日22时55分接到110指令称:达地村大竹山公路转弯处发现一辆可疑车辆,旁边还有一头牛。接到报警后即出警搜寻,到里勇村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贵JS1989面包车陷在公路边排水沟中,车上人员已不知去向,车厢内铺设有稻草并存留有牛粪及牛毛,即将车辆扣押。经寻查后找到达地乡排老村下新组王某丙家被盗的3头耕牛已返还王某丙家;又将扣押到的贵JS1989面包车返还被害人吴某甲;
49、被告人韦某甲2013年8月1日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韦某甲和韦某顶、韦仕很、韦某礼4人到都匀市奉合乡奉合村八组盗窃得熊某某家两头耕牛,其中一头是黄母牛、一头是小黄牛;
50、被告人韦某甲2013年8月1日15时的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韦某甲和韦仕很、韦某礼、韦某顶一起到打鱼乡岩捞村二组盗窃得一辆面包车;
51、2013年5月20日的扣押物品清单2张,证实扣押到韦某听开的面包车一辆和水母牛一头、行车证一本、驾驶证一本;扣押到韦某泽乘坐的银灰色贵JL8016面包车一辆;
52、被害人蒙某某指认笔录,蒙某某指认公安机关查获的一头耕牛系自家2013年5月20日凌晨被盗的耕牛,是一头黑色水母牛,年龄约12岁;
53、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证实2013年5月20日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蒙某某水母牛一头;
54、城南公路卡口监控照片,证实拍照到贵JH0597面包车和银灰色贵JL8016面包车行进中情形;
55、机动车信息栏、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证实2013年5月27日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韦某乙贵JH0597面包车一辆;
56、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从2013年5月13日---5月20日相互电话的记录。韦某礼于2013年5月13日22点至14日凌晨3点之间打了两次电话给韦某听;韦某听于2013年5月14日2点至3点之间主叫韦天礼,被叫韦某礼;韦某泽于2013年5月14日0点至4点之间主叫韦天礼1次,被叫韦天礼6次;韦天礼于2013年5月13日0点至21点之间被叫韦某礼一次,主叫韦某泽7次,被叫韦某泽1次,被叫韦某听1次;韦某礼于2013年5月18日至19日主叫韦某听9次,被叫韦某听1次,被叫韦天礼1次;韦某听于2013年5月17日至20日主叫韦某泽2次,与韦某礼联系10次;韦某泽于2013年5月17号至20号与韦天礼联系7次,与韦国联系7次,与韦某听联系1次;韦天礼于17日至19日与韦某泽联系5次,与韦某礼联系1次;韦国于2013年5月18日至20日与韦某泽联系7次,与韦某听联系1次,与韦天礼联系1次;
57、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五份,证实:①2013年5月20日凌晨接到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在廷牌设卡拦截查获一前一后两辆面包车,在前面行驶探路的一辆号牌为贵JL8016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中查获被告人韦某听、韦某泽;在另外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从羊福乡盗窃得韦某乙的车牌号为贵JH0597)上查获到从荔波县播尧村盗窃来的耕牛,驾驶人韦某礼和同案人员韦国弃车逃跑。后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于2013年6月11日9时在三合镇姑挂村将韦某礼抓获;②2013年7月19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三合镇将涉嫌盗窃打鱼面包车和在都匀奉合乡盗窃耕牛的被告人韦某顶抓获;③2013年7月22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淡水湾一印花厂将网上追逃的韦某甲抓获;
58、鉴定意见书11份:
⑴、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3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09年11月29日合江镇奇江村陆凤英家被盗的黑色母马价值2800元;
⑵、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3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1月1日王某甲家被盗的五菱牌贵JB5150小型普通客车价值36942元;
⑶、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3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3年1月3日奉合乡奉合村八组熊某某被盗的黄母牛价值7600元,小黄牛价值3800元,总价值11400元;
⑷、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36号价格鉴定意见认定2013年1月8日奉合乡王某乙被盗的小黄牛价值3500元;
⑸、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三价认字[2013]2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3年1月28日吴某甲被盗的贵JS1989小型普通客车价值45871元;
⑹、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雷山县王某丙家被盗的三头黄牛总价值为18500元;
⑺、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3年04月26日黔东南州榕江县吴某乙被盗的贵HC9585小型普通客车(面包车)价值36731元;
⑻、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2013年05月14日韦某乙被盗的贵JH0597小型普通客车,价值47773.50元;
⑼、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1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荔波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玉屏分局证明,认定播尧乡联江村王某丁家被盗一头黄色水牛价值11000元;地莪村洞丢组杨某某家被盗一头黑色水母牛价值10000元;和平村麻庄组蒙某某家被盗一头黑色水母牛价值10000元;
⑽、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雷价鉴[2013]26号关于对刘秦明被盗面包车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2013年5月7日晚雷山县永乐镇刘秦明家被盗的五菱牌面包车价值22685元;
⑾、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的[2013]3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5月8日凌晨独山县打羊乡周某某家被盗的两头水母牛价值为17300元;
59、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①、三都县公安局民警2013年5月25日将犯罪嫌疑人韦某听、韦某泽带到羊福乡小昔村,对盗窃韦某乙面包车的现场进行指认时韦某泽指认了犯罪现场;韦某听拒绝指认现场;②、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礼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60、户籍证明5张,证实被告人韦某礼生于1991年12月26日;被告人韦某听生于1984年8月12日;被告人韦某泽生于1984年8月2日;被告人韦某顶生于1982年10月11日;被告人韦某甲生于1991年10月21日。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证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某顶、韦某甲、韦某健无视国家法律,相互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盗窃他人机动车辆和牛、马,其中,被告人韦某礼参与盗窃犯罪活动13次,盗得面包车5辆、牛11头、马1匹,价值人民币274502.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听参与盗窃犯罪活动6次,盗得面包车2辆、牛5头,价值人民币118758.5元,数额巨大;韦某泽参与盗窃犯罪活动4次,盗得面包车1辆、牛3头,价值人民币78773.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甲参与盗窃犯罪活动4次,盗得面包车1辆、牛3头、马1匹,价值人民币5464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顶参与盗窃犯罪活动3次,盗得面包车1辆、牛3头,价值人民币51842元,并收购盗窃而来的马一匹,数额巨大;被告人韦某健参与盗窃犯罪活动2次,盗窃得面包车1辆、牛2头,价值39985元,数额巨大,上列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顶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某顶、韦某甲参与预谋,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听、韦某泽在庭审中提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刑讯逼供,公诉机关所指控不是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韦某听、韦某泽参与盗窃的事实,二被告人庭前在侦查阶段多次所作的认罪供述均稳定无矛盾,供述的犯罪地点、情节与被告人韦某礼的供述、作案通话记录、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吻合,若非二被告人亲身经历,不能够作出如此详细的供述,而且二被告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被刑讯逼供,二被告人的该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对被告人韦某听的辩护人提出指控5月18日、19日两起盗窃事实不存在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韦某听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赃物核价过高且违反规定;对被告人韦某泽的辩护人提出的韦某泽不知盗车事实和鉴定结论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核价鉴定结论有异议,其核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是由三都县公安局立案受理侦查,本案赃物的核价系由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和荔波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而该两个中心均具有合法的价格认证资格,其依法所作出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韦某听的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某听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韦某顶提出自己没有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购买赃物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韦某顶参与盗窃作案和购买赃物的事实,有被告人韦某礼、韦某甲的多次供述直接证实,供述取得程序合法,供述的内容稳定无矛盾,细节基本一致,具有真实性和自愿性,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被告人韦某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韦某礼、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具有坦白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顶归案后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和悔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健提出自己没有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不予采纳。被告人韦某甲在羁押期间有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韦某礼、韦某听、韦某泽、韦某顶、韦某甲、韦某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韦某礼的刑期从2013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韦某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韦某听的刑期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三、被告人韦某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韦某泽的刑期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韦某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7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韦某顶的刑期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
五、被告人韦某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韦某泽的刑期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
六、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韦某甲的刑期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张先武
审判员 谢仁光
审判员 蒙玉勋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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