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银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24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以维修房子用材为由,于2013年10月中旬,以2150元的价格与都江镇柳排村四组村民肖发明购买得其自留山林木一幅,地名叫“安家湾”坡,2013年12月初,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安家湾”坡上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所砍伐林木为杉木和马尾松,滥伐面积8.9亩,滥伐林木蓄积量36.43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9.65立方米,马尾松蓄积26.78立方米),价值14167.25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蓄积量36.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钟某某辩解称,由于我房子起得三年了,都没得板子来围和装,后我岳父才打听到我们村四组肖发明有点树子卖,我岳父就跟肖发明买来送给我去砍来装房子,由于没文化,不知道要去办理手续后才能砍,我砍解成板子后,有人跟我说,松木板腐朽较快,拿来装房子不好,最好把它变卖后,重新到加工厂买要杉木板来装,他们这样说后,我就把全部松木拉来都江木材加工厂卖得7000多元,扣除请人砍的砍价、运价后,也不剩多少了,我又向他人借得钱来参与到加工厂买得10多丈杉木板拉回家,用于装房子用,我错了,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钟某某装房子用材,以2150元的价格与都江镇柳排村四组村民肖发明购买得其自留山林木一幅,地名叫“安家湾”坡,2013年12月初,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安家湾”坡上林木进行砍伐。经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告人钟某某在“安家湾”坡采伐林木蓄积测算鉴定意见报告,测算出被告人所砍伐林木为杉木和马尾松,滥伐面积8.9亩,杉木35棵,蓄积量为9.65立方米,马尾松141棵,蓄积量为26.78立方米,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36.43立方米,价值14167.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林木蓄积测算报告、到案经过、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手工)、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左裕祥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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