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安光跃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25
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9日被抓获,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刚出庭支持公诉,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月30日8时许,被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刑)等几十人持杀猪刀、木棒等工具将王某丁及其父母陈某某、罗某某,其弟王某戊围困在家中,并拿来炸药包点燃甩进王某丁家中欲将王某丁炸死,王某丁、陈某某、王某戊在家中躲避,炸药包爆炸将王某丁家中餐具、书桌等物品炸坏。围攻人员将王某丁家房屋石墙撬开,又点燃炸药包甩入家中,王某丁找来一把杀猪刀冲出屋外往梅家弯方向逃跑,被某某与祝某兵(已判刑)、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随后追赶,王某丁跑到祝某甲家躲避。周某某、周某兵、周某庆(均已判刑)等人持杀猪刀、木棒等工具赶来参与,将王某丁围困在祝某甲家房屋内。因投掷的炸药包未炸着王某丁,周某某等人提议用炸药包放置在房屋四角将房屋炸垮,以便将王某丁炸死。周某兵等人将炸药包放置在房屋四角点燃,将祝某甲家房屋炸垮,造成王某丁受伤。周某某等人认为王某丁已死,准备离开。围攻人员走到河沟边,周某某喊祝某兵回去查看,确认王某丁是否死亡。祝某兵持杀猪刀到祝某甲家被炸垮的房屋门边查看,王某丁持杀猪刀砍向祝某兵并趁机逃跑,被某某与王某丙、祝某兵、周某某等人又对王某丁进行追赶,王某丁向祝某乙夫妇求救,并跑进祝某乙家躲避。当晚,被某某与王某丙、祝某兵、周某某、周某兵等人又将王某丁围困在祝某乙家房屋内。次日下午,王某丁从祝某乙家屋顶跳到祝某明家屋顶,后跳到后山竹林,才得以逃脱。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据此认为,被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某某表示认罪,提出其未参与追杀被害人王某丁。无证据提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王某己与被某某和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及赫章县松林乡倮柱的罗姓家族发生矛盾。2001年1月30日8时许,赫章县松林乡倮柱的罗姓家族成员及王某付(已判刑)等人欲报复王某丁,将王某丁追杀跑回其家中。被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祝某兵(已判刑)等几十人得知后持杀猪刀、木棒等工具将王某丁及其父母陈某某、罗某某,其弟王某戊围困在家中。被某某持木棒在王某丁家屋外参与围攻,并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甩石头、泥块将王某丁家房屋砸烂,围攻人员拿来炸药包点燃甩进王某丁家中欲将王某丁炸死,王某丁、陈某某、王某戊在家中躲避,炸药包爆炸将王某丁家中餐具、书桌等物品炸坏。围攻人员将王某丁家房屋石墙撬开,又点燃炸药包甩入家中,王某丁找来一把杀猪刀冲出屋外往梅家弯方向逃跑,被某某与祝某兵、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随后追赶,王某丁跑到祝某甲家躲避,周某某、周某兵、周某庆(均已判刑)等人持杀猪刀、木棒等工具赶来,参与将王某丁围困在祝某甲家房屋内。因投掷的炸药包未炸着王某丁,周某某等人提议用炸药包放置在房屋四角炸垮房屋,以便将王某丁炸死。周某兵等人将炸药包放置在房屋四角点燃,将祝某甲家房屋炸垮,造成王某丁受伤。周某某等人认为王某丁已死,准备离开。围攻人员走到河沟边,周某某喊祝某兵回去查看,确认王某丁是否死亡。祝某兵持杀猪刀到祝某甲家被炸垮的房屋门边查看,王某丁持杀猪刀砍向祝某兵并趁机逃跑,被某某与王某丙、祝某兵、周某某等人又对王某丁进行追赶,王某丁向祝某乙夫妇求救,并跑进祝某乙家躲避。当晚,被某某与王某丙、祝某兵、周某某、周某兵等人又将王某丁围困在祝某乙家房屋内。次日下午,王某丁从祝某乙家屋顶跳到祝某明家屋顶,后又跳到后山竹林里,才得以逃脱。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丁头顶部、右胫外侧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实:

1.被某某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8时许,我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付、祝某兵、周某某等几十人持杀猪刀、木棒等工具将王某丁围困在家中,周某某让我拦住王某丁的母亲不让她报警。参与围攻的人员甩石头砸王某丁家房屋,我还听到炸药包爆炸的声音。我也参与甩石头砸王某丁,但我没有甩炸药包。14时许,王某丁持刀冲出屋外,往梅家弯方向逃跑。我们这一帮人随后追赶,又将王某丁围困在祝某甲家土墙房里,大家甩石头砸王某丁。我持木棒守在祝某甲家院坝方向,周某兵等人从窗子里甩炸药包炸王某丁。17时许,有人将炸药包放在祝某甲家房屋的几个墙角,炸药包爆炸后烟雾特别大。我们围攻人员走到河沟边时,有人喊回去看一下王某丁是否被炸死,祝某兵持杀猪刀返回祝某甲家门边查看,王某丁持杀猪刀冲出来,将祝某兵吓倒在地。见王某丁未被炸死,我们大家又去追王某丁,将他围困在祝某乙家房屋内。我和周某某、王某顺商量如何将王某丁杀死,周某某、王某顺说如果将王某丁杀死了,要我来承担责任,我感觉他们要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我,就离开了。

2.同案周某某供述,证实2001年正月,安某朝让人来通知我,叫我组织人帮助追杀王某丁,因曾被王某丁殴打过,我就答应了。我提起一根烟杆与周某贤一起去。在梅家弯,几十人围住祝某甲家的房子,安某朝对我说:“王某丁提有杀猪刀,能抓活的就抓,不能抓活的就把他杀死”。周某兵点燃炸药包从窗子扔进去,祝某兵和安某朝家儿子也甩炸药包去炸王某丁。有人说从四角炸,安某朝家小儿子抱炸药包放在祝某甲家房子后边去炸,我们认为王某丁已被炸死。王某顺喊祝某兵回去看,我听到“哎呦”一声,王某丁提起一把杀猪刀从祝某甲家冲出又跑到另一苗族家,我和周某远、周某贤、周某兵就回家了。

3.同案周某庆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我和周某兵到戈落坝参与提刀围攻王某丁,周某兵、安光跃甩自制炸药包去炸王某丁,王某丁被围困在一间土墙房里,我拿杀猪刀参与围攻了十多个小时。当时参与围攻的有周某某、周某兵、周某远、王某顺、安光跃等人。

4.同案周贞兵供述,证实2001年正月的一天12时许,周某庆喊我说:“王某丁被王某丙等人抓住了,我们赶后去”。我借得一把宝剑,周某庆带一把杀猪刀。三十多人将一家人的土墙房围住,周某贤拿一根木棒,周某某拿杀猪刀,王某顺家大儿子从荚箩里拿一炸药包给我,我用烟头点燃炸药包,从窗子把炸药包甩进家。周某某对王某顺说:“要从四角炸,才能把房子炸垮和炸死王某丁”。陈某军拿一炸药包给我,我站在一墙角后边听到有人喊:“点火”,我点燃炸药包甩在我站的墙角。有人说:“王某丁不被炸死,都要被烟雾闷死”。祝某兵提杀猪刀回去查看时大叫一声,王某丁持杀猪刀跑到另一人家,我们提刀追去将房子围住。当晚9时许,我和我哥周某贤就回家了。次日7时许,我用宝剑和王家几弟兄用杀猪刀向上乱杀。

5.同案王某甲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9时许,安某照、安某龙和倮柱姓罗的十多人提杀猪刀、钢管等工具追杀王某丁,我从家里拿了一根木棒跟着追,王某丁跑回家,大家将王某丁家房子围住。我站在房子前,可能是安某龙甩炸药包去炸,王某丁提一把杀猪刀从家中冲出跑到祝某甲家,我们将祝某甲家围住,有人从几边放炸药包炸土墙房,王某丁提着杀猪刀冲出跑到祝某乙家去躲,直到第二天才跑掉。我得甩石头砸王某丁家房子。

6.同案王某乙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8时许,我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就出来看,见倮柱姓罗的十多人提起杀猪刀追杀王某丁。我跑去帮忙,但没有提凶器。安光跃、安某照、王某甲等四五十人提着刀、木棒等工具将王某丁家房子围住,乱打乱砸王某丁家房子,我找得一块大的干土块甩进王某丁家中,安某照将一自制炸药包甩进王某丁家中去炸王某丁。王某丁提着一把杀猪刀冲出向祝某甲家跑去,大家又将王某丁围困在祝某甲家,我便先回家了。

7.同案王某顺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上午,张明贵到姑开通知我说王某丁被几十人提刀子围困在家中,让我去看一下。16时许,我赶到梅家弯,见周某某、安光跃、王某乙等几十人提杀猪刀站在祝某甲家房子边。

8.同案王某付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8时许,我们几十人提刀、木棒将王某丁追赶回家,我持木棒参与守门,并捡了几个石头打向王某丁。14时许,王某丁跑往祝某甲家,我们又追赶将其围住,我又甩了五六个石头打向王某丁。17时许,周某某、王某顺、罗某红等人说要将炸药包放在几边墙角炸。炸药包爆炸以后,祝某兵去看王某丁是否被炸死,王某丁持刀冲出屋外,将祝某兵吓倒在地。周某某又喊大家追赶,我们又将王某丁围困在祝某乙家。天黑后,我就一个人回家了。参与追赶的有周某某、周某远、安光跃等几十人。

9.同案祝某兵供述,证实2001年正月的一天八九点钟,我赶到王某丁家,王某丁家房子已被戈落村的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安光跃、安某照等人和赫章县松林乡倮柱的人围住。在路上,我听到有炸药包爆炸的响声。安某朝等人喊我参与在房后围守,围攻人员甩石头砸进王某丁家里。14时许,王某丁提着杀猪刀从家里冲出跑向梅家弯方向,我们提着杀猪刀追赶。王某丁跑进祝某甲家土墙房内,我们又将祝某甲家土墙房围住。参与围攻的人越来越多,周某某也带人来参与。我从祝某甲家房屋侧面甩了一个拳头大的炸药包进去炸。18时许,祝某甲家房子被炸垮,周某某喊走了。我们刚走到沟边,周某某喊我回去看王某丁是否已被炸死。我刚要进去,王某丁一刀向我砍来,我往回跑倒在地上,王某丁冲出向祝某乙家跑去,周某某等人又追上来,我们又把祝某乙家房子围住。晚上,我们换班看守到次日11时许,我就回家了。

10.同案王某丙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上午,我和王某付、王启贵捡起木棒参与追赶王某丁,将王某丁围困在其兄弟王某戊家木房内,我捡得几个拳头大小的石头甩进去打王某丁。13时许,不知是谁甩自制炸药包进去炸王某丁,王某丁持刀冲出来,往梅家弯方向逃跑。我们又将王某丁追赶到祝某甲家土墙房里,这时周某庆、周某某、周某远等人参与围住王某丁。周某某家几弟兄和罗家的那一帮人商量,怎样才能将王某丁置于死地。商量后有人将炸药包放在土墙房的四边房角引爆,将土墙房炸垮,烟雾特别大。参与围攻的人员走到河沟边时,不知谁喊祝某兵提起杀猪刀返回查看王某丁是否死亡,祝某兵刚到门边,王某丁用杀猪刀向祝某兵砍来,我们这帮人又去追赶王某丁,将其围困在祝某乙家木房里。

11.同案周某远供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上午,我见祝某兵、周某某、周某庆、周某兵等人提杀猪刀等工具追杀王某丁。我站在现场看,但没有参与。

12.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实2001年1月30日7时许,我跑回家中,几十人拿着杀猪刀将我家房子围住,有人用石头和刀砍砸我家房子。我家后门被砸开,有人甩炸药包进来炸,将我家书桌炸烂,我们到床上躲避。我家房子石墙被撬了一个洞,我从洞口看见有周某某、罗某江、罗某红等几十人。我母亲出去后被周某某打骂,周某某等人又甩炸药包进来炸。14时许,我提着杀猪刀往梅家弯跑,周某某等人在后面追赶,我跑到祝某甲家,围攻的人又甩炸药包进来炸我。周某某说:“从房子四角炸”。过了几分钟,房子四角都有爆炸声,有三边墙被炸垮将我头部砸伤。有人说:“走了,这次不炸死,都要被熏死”。祝某兵回来看,我用杀猪刀向他砍去,祝某兵大叫后退滚到坎下,我趁机冲出,周某某等人又追来。我跑到祝某乙家又被周某某等人围住。当晚,有人用杀猪刀从下边向上乱杀,将我右脚小腿杀伤。次日13时许,我从祝某乙家房屋的“山尖”跳到祝某明家的房子上,又从祝某明家房子上跳到竹林里,才跑掉。

13.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8时许,我家房子被几十人提杀猪刀围住,我开门看见有周某某、周某庆等人。周某某等人甩石头将我家房子的墙壁和后门砸坏,周某庆甩炸药包进来把我家餐具炸烂,接着又有人甩炸药包进来炸,我们在家里四处躲。我父母出去后,有人喊放火烧房子,我二哥提起杀猪刀冲出去,周某某等人在后面追赶,我从后门跑上山才逃脱。

1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8时许,几十人将我家围住,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安光跃等人甩石头和用钢管砸和撬我家房子。安某照背来炸药包,周某某、安光跃甩炸药包将我家书桌炸坏。我和罗某某走出,王某丙拿一把杀猪刀抵住我胸口。罗某某向戈落学校走去,周某某和王某甲将罗某某抓回,周某某踢了罗某某几脚,周某某安排周某庆、安某照和一个姓罗的把我守住。

15.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几十人提刀子把我儿子王某丁追跑回家,参与围攻的人员用钢钎撬我家房屋的石墙,安某朝的女婿点燃炸药包甩进我家中,将我家房屋及屋内物品炸坏。

16.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我参与追打王某丁,王某戊背起两坨炸药和一把杀猪刀帮忙王某丁,我们甩石头打王某丁和王某戊,将王某戊背的炸药打掉在安光文家门口,安明宣捡起炸药甩去炸王某丁家。参与追赶的人我认识的有祝某兵、王某丙、安光跃等人。

17.证人祝某甲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晚,王某乙等人找到我,说他们把一个坏人追到我家的房子里,要买我家的房子。

18.证人祝某乙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18时许,王某丁跑到我家来喊我说:“三哥,救我的命”,我说我救不了你。一帮人将我家围住。

19.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10时许,周某远、周某某带着几十人提着杀猪刀将王某丁家的房子围住,有人用石头和刀砸砍王某丁家墙壁,周某某等人用炸药包甩进王某丁家里。王某丁提着一把杀猪刀向戈落梅家弯方向跑去,周某某等人提着刀在后面追,我悄悄跟在后边看,周某某等人又将祝某甲家房子围住。

20.证人李某甲、耿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我们夫妻二人路过戈落村梅家弯,见一土墙房被几十人持杀猪刀围住,有人甩炸药包进去炸。参与追杀王某丁的人有王某付、安光跃、周某某,还有倮柱的罗家,周某某手里拿着一把带把的杀猪刀,有人用炸药包放在祝某甲家房屋墙角炸。那人从土墙房跑出,又跑到另一人家,后边又有人追。

21.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14时许,我站在我家房子对面的包包上看见祝某甲家土墙房被炸垮,周某某派人去看王某丁死了没有。祝某兵提着杀猪刀走到祝某甲家被炸垮的房屋边,王某丁提着一把杀猪刀冲出跑到祝某乙家,周某某等人又把王某丁围困在祝某乙家。

22.证人胡某乙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王某丁跑到祝某甲家,周某远等人用炸药包甩进祝某甲家,将祝某甲家房子炸垮。王某丁跑到祝某乙家,周某某、周某远等人又把祝某乙家围住,一直围到第二天下午。

2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01年1月30日,我看到王某丁被周某某、周某远、安光跃等几十人追杀。

24.鉴定意见,证实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丁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同案周某庆、周某兵、王某甲、王某乙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26.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5年3月29日,被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被抓获,同年4月14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带回。

27.本院(2011)黔纳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2012)黔纳刑初字第16号、第30号、第100号刑事判决书、(2013)黔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周某某、周某兵、周某庆、王某甲、王某乙、祝某兵、王某丙、周某远、王某顺、王某付已被判处刑罚。

28.户籍证明,载明被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某某为报复私愤,参与他人采用爆炸方式欲杀害被害人王某丁,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被害人王某丁死亡,属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被某某起帮助作用,认定为从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被某某提出其未参与追杀被害人王某丁的辩解。经查,被某某参与追杀被害人王某丁的事实,有被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周某庆、王某乙、王某顺等人的供述及证人陈某某、王某庚、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故对被某某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周训谟

人民陪审员  谢家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 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