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成举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25
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成举,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举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4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黄成举将失主郭某甲乙的摩托车盗走。郭某甲乙与郭某甲驾车在纳雍县林场大草坝追上黄成举,在抓捕过程中,黄成举用撬胎棒打郭某甲乙和郭某甲,并持剪刀将郭某甲乙的右手臂杀伤。经鉴定,郭某甲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6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成举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成举表示认罪,但辩称其行为系盗窃,不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提供,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成举将失主郭某甲乙停放于纳雍县雍熙镇(现属文昌街道办事处辖区,下同)猫场村田坝组郭某甲家门前的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郭某甲乙发现后与郭某甲驾车追赶,二人在纳雍县林场大草坝(地名)追上黄成举,在抓捕黄成举的过程中,黄成举用撬胎棒打郭某甲乙和郭某甲,郭某甲乙将撬胎棒抢到手后扔掉,黄成举又持剪刀将郭某甲乙的右手臂部杀伤。后郭某甲乙与郭某甲将被告人黄成举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甲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6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失主郭某甲乙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成举供述,证实2015年7月4日凌晨5时许,我从纳雍县雍熙镇猫场村一户人家门口将一辆红色摩托车发动后驾往纳雍县林场方向,失主跟着追。在“白泥坝路口”与车管所之间公路上,失主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将我撞倒在公路下,车上下来二人抓住我,我用撬胎棒打他们,并用剪刀杀伤其中一人。

2.被害人郭某甲乙陈述,证实2015年7月4日凌晨,我停在郭某甲家门口的摩托车被人盗走,我叫郭某甲开车往张家湾方向追。凌晨5时许,我们在林场“大草坝”追上偷摩托车的男人,郭某甲开车阻拦,那男人驾驶摩托车翻在公路坎下,我和郭某甲抓住他,他用铁棒打我们,我将铁棒抢到手扔掉,那男人又用剪刀杀伤我的右手臂。后我们将那男人控制并打电话报警。我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

3.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郭某甲乙说他停在我家门口的摩托车被盗,我驾驶一辆轿车和郭某甲乙往张家湾方向追。我们追到县林场“大草坝”时,我驾车将偷摩托车的男人逼停,那男人驾驶摩托车翻在公路坎下,我和郭某甲乙欲抓住他,那男人用钢管打我们,并用剪刀杀伤郭某甲乙的右手臂。后我们将那男人控制并报警。

4.被盗摩托车照片、发票、行驶证,证实被盗摩托车所有人系郭某甲乙。

5.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成举指认杀伤被害人郭某甲乙所用的工具。

6.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书、告知书,证实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甲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甲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6元。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成举指认作案现场的客观情况。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成举在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成举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举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持剪刀杀伤被害人郭某甲乙,致郭某甲乙轻微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成举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成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成举的刑期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 华

人民陪审员  陈继莎

人民陪审员  胡 卉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