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小二放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26
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某某杨小二(又名蒋大海,乳名小宗宝),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杨小二犯放火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瑶出庭支持公诉,被某某杨小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9日,被某某杨小二酒后和其妻余某甲吵架后心生不快。次日凌晨2时许,被某某杨小二用打火机将家中衣物、蚊帐及牲畜圈舍顶上的茅草点燃。后余某甲呼救,寨上的村民将杨小二家中的五个小孩救出,将火扑灭。因火势较大,杨小二及其弟共有的房屋被烧毁,并将邻居杨某家的木房木枋引燃。经现场勘验,杨小二家房屋周围有杨某、余某生、余某乙、邓某某、杨某甲等住户的木房。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据此认为,被某某杨小二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某某杨小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无证据提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某某杨小二与杨某乙系同胞兄弟,二人居住的木房系双方父母所分,各自一半。被某某杨小二经常酗酒并打骂妻儿。2014年12月29日,被某某杨小二酒后与其妻余某甲吵架,后想起家人时常教训自己,遂心生不快。次日凌晨2时许,被某某杨小二用打火机将家中的衣物、蚊帐及牲畜圈舍顶上的茅草点燃。凌晨3时许,余某甲发现家中起火后将五个孩子带出房间并呼救,寨上村民赶到施救将火扑灭。因火势较大,致使被某某杨小二与杨某乙共有的木房及家中所有物品全部烧毁,并将邻居杨某家木房顶上的木枋引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杨小二家木房距离杨某家木房4.4米,杨某家木房距离余某生家木房1.86米、距离余某乙家木房2.45米,余某生家木房距离邓某某家木房1.33米,杨小二家牲畜圈舍(木质结构)距离杨某甲家木房4.44米。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3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某某杨小二供述,证实我和杨某乙系同胞兄弟,我们共有的木房是父母分给我们的,各自一半,但杨某乙住在纳雍县昆寨乡,被烧的木房是我家住。我平时喜欢喝酒,酒后经常和妻子余某甲吵打。2014年12月29日,我酒后和余某甲吵架,后又想起家人时常骂我,心里很不舒服。次日凌晨2时许,我用打火机将家中的衣服、蚊帐及牲畜圈上的茅草点燃。后余某甲呼救,村民参与救火,但因火势太大,我和杨某乙共有的木房及家中的所有物品都被烧毁。

2.被害人余某甲(系被某某之妻)陈述,证实杨小二经常喝酒,且酒后打骂我和孩子们。2014年12月29日,杨小二喝酒回家又和我吵架。次日凌晨2时许,我见杨小二在家中烧衣服,我没管他就去睡觉了。凌晨3时许,见我家牲畜圈舍燃起来后,我跑到杨小二睡觉的房间,见整个房间都烧起来了,我把五个孩子喊出房子后叫人救火。但因火势大,房子和家里所有的物品都烧完了,家里被烧的物品价值约一万五千元。

3.被害人杨某乙(系被某某之弟)陈述,证实杨小二是我胞兄,他经常喝酒,且醉酒后就打老婆孩子。杨小二烧毁的木房一半是他家的,一半是我家的。

4.证人蒋某某(系被某某之子)证言,证实我父亲杨小二经常酒后打我母亲余某甲和我们兄弟姊妹。2014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我父亲将家中牲畜圈舍上的茅草点燃后,我母亲把我们兄弟姐妹五人带出房间并呼救。

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杨小二经常喝酒,且醉酒后就打其妻余某甲和孩子。2014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余某甲说杨小二把家中房子烧了,叫我救火。我去时见他家房子和牲畜圈舍都烧着了。村民们来救火,因火势太大,杨小二家房子被烧光。

6.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杨小二爱喝酒,且醉了就打老婆孩子。2014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余某甲喊救火,说家中房子被杨小二烧了。我到现场时火势很大,已将杨某家房子引燃,我跑进房间将杨小二拉出来后,村民们将火扑灭。杨小二家房子和家中物品全被烧光。被烧的房子离我家约有九米,我家房子下面是砖,上面是木质结构。

7.证人余某丙证言,证实杨小二家房子起火时火势很大,邻居家的房子就要被烧着,幸亏村民们及时救火才未被烧。但杨小二家房子全部被烧光。

8.证人杨某丙、王某甲证言,证实杨小二家距离我家约有一尺,他家房子燃烧时已将我家房子西面的墙壁引燃。如果我家房子被引燃,附近几家的房子都会被烧。

9.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杨小二家被烧的房子距离我家房子约有六米。

10.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杨小二家被烧的房子距离我家房子约有二米,他家房子被烧时我和我母亲及我哥在家。

11.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杨小二家房子被烧时我和我孙子在家。我家房子是木质结构的,如果当天救火不及时,我们附近几家的房子都要被引燃。

12.证人王某乙(系被某某之母)、余某乙证言,证实杨小二烧毁的房屋是其父母分给其和其弟杨某乙的,一人一半。案发当晚杨某家中无人,但相邻几家都有人居住,且房子都是木质结构。

13.现场勘察记录及绘图、照片,证实杨小二家木房、家中物品被烧毁的情况以及杨小二家木房与杨某、余某生、余某乙、邓某某家木房和杨小二家牲畜圈舍与杨某甲家木房的距离情况。

14.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某某及告某某,证实杨小二家被烧毁的财物价值情况。被某某杨小二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15.抓获经过,证实被某某杨小二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的经过。

16.户籍证明,证实被某某杨小二的身份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被某某杨小二故意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焚烧的后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某某杨小二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某某杨小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某某杨小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梅

人民陪审员  洪琳娜

人民陪审员  周训谟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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