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祟全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胡祟全,曾用名胡崇全,又名胡石全、胡云,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俊,贵州世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祟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祟全及其辩护人姜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李全友到水城县纸厂乡顺场村半山组村民李米粉家买酒喝,在喝酒过程中其想与李米粉发生性关系,被李米粉拒绝,李全友便离开了李米粉家,后胡祟全来到其嫂子李米粉家买家酒喝,李米粉就将李全友想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了胡祟全,过了一会儿,李米粉的儿子胡高辉从家后面的山上砍柴回来说在家后面的树林里面看见李全友,胡祟全听见后就携带一把剔骨刀去找李全友,遇见李全友后双方发生争吵,胡祟全就打了李全友一耳光,李全友见胡祟全带有刀便逃跑,胡祟全随后进行追赶,追到一农田旁边后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杀了李全友右臀部一刀,李全友被杀伤在地后,胡祟全离开现场,后李全友死亡。经鉴定,李全友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臀部致失血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祟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祟全当庭表示认罪,要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胡祟全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胡祟全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况,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3、被害人李全友有重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害人李全友到水城县纸厂乡顺场村半山组村民李米粉家买酒喝,在喝酒过程中其想与李米粉发生性关系,被李米粉拒绝,李全友便离开了李米粉家,后胡祟全来到其嫂子李米粉家买家酒喝,李米粉就将李全友想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了胡祟全,过了一会儿,李米粉的儿子胡高辉从家后面的山上砍柴回来说在家后面的树林里面看见李全友,胡祟全听见后就携带一把剔骨刀去找李全友,遇见李全友后双方发生争吵,胡祟全就打了李全友一耳光,李全友见胡祟全带有刀便逃跑,胡祟全随后进行追赶,追到一农田旁边后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杀了李全友右臀部一刀,李全友被杀伤在地后,胡祟全离开现场,后李全友死亡。经鉴定,李全友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臀部致失血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朱绍文的报案笔录、徐飞军检举信、监所犯罪线索转递函、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线索及案件来源;
抓获经过:证实胡祟全被抓获情况;
户籍证明、水城县公安局纸厂派出所出具证明、威宁县公安局新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胡祟全身份如前所述;
被告人胡祟全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00年11月30日15时许,胡祟全来到其嫂子李米粉家买家酒喝,李米粉告诉了胡祟全,李全友想要与她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儿,李米粉的儿子胡高辉从家后面的山上砍柴回来说在家后面的树林里面看见李全友,胡祟全听见后就携带一把剔骨刀去找李全友,遇见李全友后双方发生争吵,胡祟全就打了李全友一耳光,李全友见胡祟全带有刀便逃跑,胡祟全随后进行追赶,追到一农田旁边后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杀了李全友右臀部一刀,李全友被杀伤在地后,胡祟全二哥胡某甲、罗向兴拉着胡祟全离开现场,到了凌晨2点左右,胡祟全二哥告诉胡祟全,人死了,当天,胡祟全就带着他孩子、妻子就外逃云南个旧去了;
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2000年11月30日15时许,胡祟全来到其嫂子李米粉家买家酒喝,李米粉告诉了胡祟全,李全友想要调戏她,过了一会儿,李米粉的儿子胡高辉从家后面的山上砍柴回来说在家后面的树林里面看见李全友,胡祟全听见后就去找李全友,遇见李全友后双方发生争吵,胡祟全就打了李全友一耳光,李全友便逃跑,胡祟全随后进行追赶,后他们追到后,看见李全友被杀伤在地,胡祟全是否带刀,他没有看见;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昨天中午,我到李米粉家买烟抽,我就先进李米粉家,那小伙跟着进来,说要打酒给我喝,我就喝了大约4两多酒,然后这小伙就跟我讲叫我赶紧走,他说他要搞李米粉叫我走,不走要打我,我有点怕就回家去了,后来听团转的人说,才知道这小伙被杀后死了;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30日李全友对李米粉存在调戏行为,后胡祟全知道后,就追打李全友,李全友被杀摆倒了;
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30日,胡祟全打李全友,李全友被胡祟全杀倒在地,后死了;
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30日,胡祟全打李全友,问李全友认不认识他,后胡祟全打了李全友一耳光,后李全友就跑,胡祟且就追,李全友被打跑到学校下面的沟边地里,胡祟全拿出刀,杀了李全友臀部一刀,后胡祟全便被胡某甲拉回家了;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30日,李全友同王某某到她家买酒喝,后王某某喝醉了,李全友调戏她,胡祟全知道这事后,就追打李全友,后李全友被如何杀伤后死亡的,她不清楚了;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份,公安机关告诉他李全友被杀伤死亡后,他同他父亲一同来处理李全友的尸体,发现臀部被刀杀了个口,尸体有点发臭,听别人说,杀伤李全友的是胡祟全。他们就用柴火将李全友火化,带骨灰带去安葬;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00年,李某乙打工回来,听说李全友被别人杀伤后死了,尸体是姜某某们去处理的;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份,李全友父亲李兴亮请他们帮忙,他们一起去了几十人,一同来处理李全友的尸体,发现臀部被刀杀了个口,尸体有点发臭,他们就用柴火将李全友火化,带骨灰回去安葬;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李全友被杀伤死亡后,尸体有点发臭,李全友父亲李兴亮就用柴火将李全友火化,带骨灰回去安葬;
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30日,胡祟全杀伤李全友,后李全友死亡;
水公刑医字第(105)号尸体检验报告,水公(司)鉴(法尸)字﹝2015﹞5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水公刑鉴通字﹝2015﹞51号)。证明死者李全友系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臀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结果告知了被告人胡祟全及受害人家属;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检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水城县玉舍镇大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李全友与李腊友系同一人,被杀伤死亡后安埋的地点;
刑事谅解书、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证明案发后,2015年3月,被告人胡祟全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祟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祟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胡祟全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胡祟全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祟全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胡祟全家属对被害人李全友家属进行积极的赔偿且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结合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祟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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