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勇抢劫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师勇,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2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14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于2014年10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勇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勇与吕超(已判)于2013年11月4日22时许在钟山区凤凰新区未来之城小区门口搭乘受害人王新灵所驾驶的黑的士(灰色吉利牌轿车贵BS7678),吕超、师勇上车后要求王新灵搭乘其二人到红桥新区石龙村南编组站处,王新灵将车开到南编组站桥洞时,吕超、师勇用匕首将王新灵脖子和腰部抵住,并实施抢劫,抢得现金30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王新灵在被抢劫的过程中右手背处被划伤。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新灵之损伤评定为轻伤,经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走的手机价值389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师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抢劫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师勇当庭表示认罪,要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勇与吕超(已判刑)于2013年11月4日22时许在钟山区凤凰新区未来之城小区门口搭乘受害人王新灵所驾驶的黑的士(灰色吉利牌轿车贵BS7678),吕超、师勇上车后要求王新灵搭乘其二人到红桥新区石龙村南编组站处,王新灵将车开到南编组站桥洞时,吕超、师勇用匕首将王新灵脖子和腰部抵住,并实施抢劫,抢得现金30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王新灵在被抢劫的过程中右手背处被划伤。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新灵之损伤评定为轻伤,经水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抢走的手机价值3892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014年1月20日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师勇被抓获情况;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师勇身份如前所述;
受害人王新灵的陈述,2013年11月4日22时许,我驾驶我的灰色吉利自由舰轿车在钟山区凤凰新区未来之城小区门口搭乘两名陌生男子问我去不去南编组站,我说去,和那两名男子谈好价钱后,两名陌生男子上了我的车,一个坐在副驾驶位置,一个坐在后排,他们上车后,我将车开到南编组站石龙村一组的桥洞时,坐在后排的男子突然用一把匕首抵住我的脖子,并说:“你不要动,把身上的财物拿出来”,坐在副驾驶的男子拿的一把匕首抵住我的右手,并将我的右手背杀伤,后排的那名男子抵住我的脖子看我不动后,就把我身上的300多元钱的现金及一块银色卡西欧手表和一部i9300的蓝色三星手机抢走,他们得手后,就跳下车,往凤凰山方向跑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被告人师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下半年师勇同吕超共同搭乘黑的士对黑的士进行抢劫,师勇坐后排,吕超坐副驾驶旁,在抢劫过程中伤了黑的士司机的右手,此次抢劫,抢得了钱、手表、蓝色三星手机后,两人就跳下车跑了;
吕超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下半年师勇同吕超共同搭乘黑的士对黑的士进行抢劫,师勇坐后排,吕超坐副驾驶旁,在抢劫过程中伤了黑的士司机的右手,此次抢劫,其抢得钱、手表、蓝色三星手机,两人就跳下车跑了;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使用的一部i9300的蓝色三星手机其不知道是赃物,是其小舅吕超的,其小舅吕超被抓后,这手机在大舅那里,是他向他大舅吕某某要的,其小舅吕超房间中有十多部手机;
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是吕超因吸食毒品被抓后,其到派出所领取吕超被扣押的物品,其中有一部蓝色i9300三星手机,后他将这部手机给其李某某用,其不知道是赃物;
现场辨认及辨认照片列表,证实经受害人王新灵的辨认,辨认出2013年11月4日22时许,其抢劫他的两个男子中有一个是师勇,一个是吕超,吕超辨认出伙同他抢劫的另一名男子系师勇,师勇辨认出伙同他抢劫的另一名男子系吕超;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吕某某(吕超哥)在场情况下,对吕超住处进行搜,搜出了部份涉案赃物,并对涉案的原李某某持有的三星蓝色i9300三星手机进行扣押;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师勇对2013年11月4日在南编组同吕超一同抢劫的地点、涉案的匕首进行了指认的情况;
指认照片,证实经吕超指认,涉案i9300的蓝色三星手机系被害人王新灵的手机;
鉴定文书(六)公(司)鉴(伤检)字[2013]9号,证实经六盘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王新灵右手伤情为轻伤;
水价认红字(2014)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三星手机价值3892元。
钟公(法)强戒决字[2009]第32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师勇系吸毒人员;
刑事判决,证实吕超已被判处刑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在共同抢劫过程中,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有吸毒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师勇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师勇无异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师勇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结合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钢制折叠刀,规格15CM,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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