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权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6:32
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权,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6月1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经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水城县公安局于6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邰少华,男,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焱,男,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权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权及其辩护人邰少华、赵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权犯罪如下:

贪污罪

2013年12月31日,水城县阿戛镇党委、政府组织阿戛镇各股室站所负责人及镇相关领导在阿戛镇举行辞旧迎新活动。当晚,阿戛镇政府大楼电路发生短路,导致大楼线路全部烧毁、部分办公电器损坏。时任阿戛镇镇党委书记段权安排阿戛财政所所长陈超(另案处理)负责找人进行线路维修改造。后陈超找来工程老板李蔚对该项工程进行了预算,预算结果为线路改造工程需投入资金14万元。在施工中,段权让陈超为其准备五、六万元钱,春节期间给领导拜年。陈超、段权二人共谋商定:因不好报销处理,只能通过虚增线路改造工程款的方式准备钱,且工程紧急,合同尚未签订,陈超便安排李蔚先行施工。工程结束后,阿戛镇又将损坏的电器承包给李蔚维修,但并未谈定电器维修价款。

2014年1月23日,李蔚为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以借款的形式在阿戛镇财政所找陈超拨付了5万元工程款。2014年1月27日,李蔚按照陈超要求,再次以借款的方式在阿戛镇财政所拨付了16万元工程款,次日该款打入李蔚的信用社账户。李蔚便于当日转了2万元到陈超信用社的银行账户,李蔚又取出4万元现金,在六盘水市沃尔玛超市门前交给陈超,李蔚通过转款及现金方式共给陈超6万元。

经结算,应支付李蔚电脑维修款5万元,电路维修改造款14万元,实际工程价款共计19万元。

2014年2月的一天,李蔚到阿戛镇财政所结算剩余工程款4万元,陈超告诉其要处理工作费用,让李蔚拟一个28万元线路维修和5万元的电器维修合同,并附上清单,到财政所结账。后李蔚按陈超要求虚拟了一份28万元线路维修款和5万元电器维修合同,并以个人名义与阿戛镇镇长陈胜荣补签合同,且将合同日期签为2014年1月12日。

2014年2月24日李蔚到阿戛镇财政所结算时。阿戛镇财政所根据33万元合同及之前李蔚两次总借支21万元工程款的情况,向李蔚开具了一份12万元的支票。当日陈超将自己的信用社银行卡交给李蔚,李蔚到阿戛信用社,将8万元打入陈超个人的银行卡中。

以上,虚报的14万元,陈超于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在水城圣地亚哥门前交给段权6万元,该6万元被段权占为己有,剩余8万元被陈超个人占为己有。

2014年5月下旬,陈超被水城县纪委带走调查,段权怕事情败露,于5月23日晚上,以支付自发修理厂修理费为由,与其驾驶员包燚一起拿6万元给该厂老板张宇富,并要求张宇富将收条日期写为2014年2月17日,以逃避打击。

二、受贿罪

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段权利用担任水城县阿戛镇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购物卡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21.3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工程老板陈权,为感谢段权帮忙拿阿戛镇政府门前的路灯、霓虹灯和LED显示屏工程给其做,其通过段权朋友邹义娟(又名邹娟)在六盘水人民广场电信大楼对面段权的车上,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5万元,其如数收下。

2、工程老板朱军涛为了感谢段权在其承建的幺岩组通组公路施工过程中,帮忙为其协调与老百姓的纠纷及拿阿戛镇政府大楼前的广场承包给其做,分两次共送给段权现金2.5万元;

第一次,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朱军涛请段权、阿戛镇镇长陈胜荣、人大主席王其军在康乐南路的食全酒美餐馆吃饭,朱军涛以打麻将为名,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5000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3年9月左右的一天早上,朱军涛在市四中(原水城县二中马路对面段权车上,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其如数收下。

3、2014年1月的一天,六盘水青酒代理商夏莉为请段权帮忙将阿戛镇政府欠其酒钱结清,并希望段权继续照顾其生意,在段权办公室里,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其如数收下。

4、2013年2月的一天,段权的同学徐义龙为感谢段权帮忙找事给其做,在段权住的原水城县房管局廉租房家中,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现金3万元,其如数收下。

阿戛镇管辖范围内的捡财沟煤矿矿长陈庆华,分两次送给段权购物卡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8000元;

第一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庆华为和段权搞好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段权的关照,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陈庆华为和段权搞好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段权的关照,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5000元,其如数收下。

阿戛镇管辖范围内的马场煤矿总经理助理费有贵为与段权搞好关系,以便煤矿在工作中得到段权的关照,以拜年为名分两次送给段权现金共计6000元;

第一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费有贵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共3000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费有贵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共3000元,其如数收下。

7、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贵新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继平,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5000元,其如数收下。

8、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杨家寨煤矿的副总经理陈勇,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3000元,其如数收下。

9、阿戛镇管辖范围内的小牛煤矿矿长刘守全,两次送给段权现金6000元;

第一次,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刘守全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3000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刘守全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 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3000元,其如数收下。

10、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景泰洗煤厂的老板高连臣,为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对该厂的关心,在钟山区凤凰山的一家餐馆,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1万元,其如数收下。

11、2013年,做办公家具生意的程志江,为感谢阿戛镇在采购其家具过程中,段权对其的关心,同时也为请段权帮忙尽快支付其家具款,分两次送给段权现金5万元。

第一次,2013年1月的一天,程志江在段权的办公室里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3年8、9月的一天,程志江在新客车站旁边的118宾馆马路斜对面段权的车上,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3万元,其如数收下。

2014年5月24日晚上,段权因陈超被水城县纪委带走调查,其害怕事情败露,在118宾馆马路斜对面,将程志江分两次送其的5万元退还给了程志江,以逃避打击。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阿戛镇政府大楼线路安装工作付款明细、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线路安装及电器维修合同、发货单,办公桌椅购销合同、家具清单,陈权承包阿戛镇政府门前路灯、霓虹灯和LED显示屏工程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朱军涛修建阿戛至幺岩公路及承包阿戛政府门前院坝的建设和绿化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户籍证明,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水委[2012]111号文件精神、到案经过、反贪局情况说明、缴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段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检举他人受贿,已经查实,属于立功;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建议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段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对其中贪污罪的情节上让陈超准备五、六万元给领导拜年时并未到陈超办公室,而是叫司机前去让其准备好。此外,被告人提出虽然承认政府大楼线路改造维修和电器维修的虚报款项,但对其中相关的细节并不清楚。

辩护人对受贿罪没有辩护意见,但对贪污罪6万元的定性有异议,认为6万元是挪用公款。被告人段权向陈超提出需要五、六万元并同意陈超提出在线路改造工程中虚增工程款时,主观上是出于向上级领导拜年的目的,是用于公务并不是占为己有。在取得6万元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将6万元用于给领导拜年后,将该6万元私自挪用,对该事实,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予以查明且有被告人段权的供述和当庭陈述予以佐证。辩护人认为6万元虽经违法程序取得,但在被告人段权取得6万元时,对于被告人段权而言该笔款项的性质仍然属于公款。至于被告人段权什么时候归还和以什么样的方式归还并不影响属于挪用公款的定性。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段权在取得6万元时,具有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相反有起诉书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被告人段权的供述和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其最初没有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公务目的,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段权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段权在担任阿戛镇党委书记期间有以下犯罪行为:

贪污罪

2013年12月31日,因阿戛镇党委、政府组织举行辞旧迎新活动时,阿戛镇政府大楼电路发生短路,致大楼线路全部烧毁、部分办公电器损坏。时任阿戛镇党委书记段权安排阿戛财政所所长陈超负责找人进行电路维修改造和电器维修。并叫财政所所长陈超为其准备5、6万元的经费,准备春节时给领导拜年。陈超给段权说烟酒发票不好办,只能从政府大楼电路维修改造和维修工程中虚报款项,段权表示同意。阿戛镇政府大楼电路安装及维修工程中,实际工程价款共计19万元,陈超要求工程老板李蔚虚拟共计33万元的工程价款,虚增的14万元,陈超分给段权6万元,自己截留占有8万元,段权并未将此6万元用于给领导拜年,而是自己占为己有。

2014年5月下旬,陈超被水城县纪委带走调查,段权怕事情败露,于5月23日晚上,以支付自发修理厂修理费为由,与其驾驶员包燚一起拿6万元给该厂老板张宇富,并要求张宇富将收条日期写为2014年2月17日,以逃避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陈超证言:段权来我办公室给我说,让我给他准备6万元钱,春节期间他要活动,当时我也是给他说,现在不好整,只有让李蔚在线路改造工程款中多报6万元工程款,段书记当时就说可以的,并让我自己去处理。

(二)李蔚证言: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我去阿戛财政所要剩余的工程款,在陈超办公室,陈超给我说,要我去拟一个28万元的线路改造合同和5万元的电器维修并附上清单,开33万元发票来报账。

(三)龚志伟、蒋柳过证言:阿戛镇电路安装及电器维修工程是由李蔚来负责施工,由陈超和李蔚谈价。

(四)包燚证言: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段书记给我说,让我去和财政所的陈超说一下,他需要5、6万元钱。

(五)被告人段权供述:在阿戛镇线路改造过程中,让陈超虚报工程款贪污6万元的事实。

(六)阿戛镇政府大楼线路安装工作付款明细、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线路安装及电器维修合同证明:李蔚在与阿戛镇签订线路安装合同及阿戛镇相关付款凭证。共计付款33万元。

并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

二、受贿罪:

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段权利用担任水城县阿戛镇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购物卡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21.3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工程老板陈权,为感谢段权帮忙拿阿戛镇政府门前的路灯、霓虹灯和LED显示屏工程给其做,通过段权朋友邹义娟(又名邹娟)在六盘水人民广场电信大楼对面段权的车上,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5万元,其如数收下。

上述事实,有邹义娟、陈云证言:2013年8月左右的一天,工程老板陈权,为感谢段权帮忙拿阿戛镇政府门前路灯、霓虹灯和LED显示屏工程给其做,其通过段权朋友邹义娟(又名邹娟)在六盘水人民广场电信大楼对面段权的车上,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5万元,其如数收下。

被告人段权在电信大楼对面收受陈权通过邹义娟(又名邹娟)送的百元面值现金5万元的供述。

陈权承包阿戛镇政府门前路灯、霓虹灯和LED显示屏工程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阿戛镇与陈权签订路灯、显示屏相关情况。

2、工程老板朱军涛为了感谢段权在其承建的幺岩组通组公路施工过程中,帮忙为其协调与老百姓的纠纷及拿阿戛镇政府大楼前的广场承包给其做,分两次共送给段权现金2.5万元;

第一次,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朱军涛请段权等人在康乐南路的食全酒美餐馆吃饭,朱军涛以打麻将为名,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5000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3年9月左右的一天早上,朱军涛在市四中(原水城县二中)马路对面段权车上,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朱军涛证言:为了感谢段权在其承建的幺岩组通组公路施工过程中,帮忙为其协调与老百姓的纠纷及拿阿戛政府大楼前广场承包给其做,分两次共送给段权现金2.5万元。

王其军、陈胜荣证言: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朱军涛请段权等人在康乐南路的食全酒美餐馆吃饭,朱军涛以打麻将为名,送给段权等人每人5000元的事实。

被告人段权承认在食全酒美餐馆收受朱军涛以打麻将为名送的5000元现金和在市四中马路对面段权车上送的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的供述。

朱军涛修建阿戛至幺岩公路及承包阿戛政府门前院坝的建设和绿化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朱军涛修建阿戛至幺岩公路及承包阿戛政府门前院坝的建设和绿化相关情况。

3、2014年1月的一天,六盘水青酒代理商夏莉为请段权帮忙将阿戛镇政府欠其酒钱结清,并希望段权继续照顾其生意,在段权办公室里,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夏莉证言:为感谢段权帮忙将阿戛镇政府欠其酒钱结清,并希望段权继续照顾其生意,在段权办公室里,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现金2万元,其如数收下的事实。

被告人段权承认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夏莉送的百元面值现金2万元的供述。

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发票、发货单证实:夏莉向阿戛镇供应烟酒的相关情况,及阿戛镇付款情况。

4、2013年2月的一天,段权的同学徐义龙为感谢段权帮忙找事给其做,在段权住的原水城县房管局廉租房家中,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现金3万元。

以上事实,有徐义龙证言:为感谢段权帮忙找事给其做,在段权住的原水城县房管局廉租房家中,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3万元。其如数收下;侦查二卷第81—85页徐。

被告人段权承认在其住的水城县房管局廉租房家中收受徐义龙送的百元面值现金3万元的供述

5、阿戛镇管辖范围内的捡财沟煤矿矿长陈庆华,分两次送给段权购物卡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8000元。

第一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庆华为和段权搞好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段权的关照,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4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陈庆华为和段权搞好关系,以便在工作中得到段权的关照,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5000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陈庆华证言:为了搞好关系以便在以后工作中得到段权照顾分两次送给段权购物卡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8000元。

被告人段权承认在其办公室收受陈庆华送的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和第二次在其办公室送的现金5000元的供述。

记账凭证证实:陈庆华向段权行贿相关报账情况。

6、阿戛镇管辖范围内的马场煤矿总经理助理费有贵为与段权搞好关系,以便煤矿在工作中得到段权的关照,以拜年为名分两次送给段权现金共计6000元。

第一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费有贵以拜年为名义,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共3000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费有贵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共3000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费有贵证言:为与段权搞好关系,以便煤矿在工作中得到段权的关照,以拜年为名分两次送给段权现金共计6000元的事实。

被告人段权承认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费有贵送百元面值现金6000元的供述。

7、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贵新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继平,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5000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黄继平证言: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共5000元,其如数收下。

被告人段权承认在其办公室收受黄继平送的现金5000元的供述。

8、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杨家寨煤矿的副总经理陈勇,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3000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陈勇证言: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段权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共3000元,其如数收下。

被告人段权承认在其办公室收受陈勇送的现金3000元的供述。

9、阿戛镇管辖范围内的小牛煤矿矿长刘守全,两次送给段权现金共计6000元;

第一次,2013年1月左右的一天,刘守全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3000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刘守全为进一步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为该煤矿协调 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在段权的办公室,送给其百元面值的现金3000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刘守全证言:为与段权搞好关系,以及感谢其为煤矿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纠纷,以拜年为名,分两次送给段权现金共计6000元。

被告人段权承认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守全送的百元面值现金6000元的供述。

10、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景泰洗煤厂的老板高连臣,为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对该厂的关心,在钟山区凤凰山的一家餐馆,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1万元,其如数收下。

以上事实,有高连臣证言:为和段权搞好关系和感谢其对该厂的关心,在钟山区凤凰山的一家餐馆,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1万元,去如数收下。

被告人段权承认在凤凰山的一家餐馆收受高连臣送的百元面值现金1万元的供述。

11、2013年,做办公家具生意的程志江,为感谢阿戛镇在采购其家具过程中,段权对其的关心,同时也为请段权帮忙尽快支付其家具款,分两次送给段权现金5万元。

第一次,2013年1月的一天,程志江在段权的办公室里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其如数收下。

第二次,2013年8、9月的一天,程志江在新客车站旁边的118宾馆马路斜对面段权的车上,送给段权百元面值的现金3万元,其如数收下。

2014年5月24日晚上,段权因陈超被水城县纪委带走调查,其害怕事情败露,在118宾馆马路斜对面,将程志江分两次送其的5万元退还给了程志江,以逃避打击。

以上事实,有程志江证言:为感谢阿戛镇在采购其家具过程中,段权对其的关心,同时也为请段权帮忙尽快支付其家具款,分两次共送给段权现金5万元的证言在卷佐证。

被告人段权供述分别在其办公室收受程志江送的现金2万元和在新客车站旁边的118宾馆马路斜对面段权车上收受程志江送的现金3万元的交代材料和亲笔供述。

办公桌椅购销合同、家具清单证实:阿戛镇与程志江签订合同购买办公家具的相关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段权在案发后,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调查其贪污事实时,主动交代了其受贿事实,并已退清赃款。认定被告人段权犯受贿罪,还有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段权供述、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水委【2012】111号文件、到案经过、反贪局情况说明、缴款收据、段权立功相关材料(已证实)、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权伙同陈超(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虚开阿戛政府大楼线路维修改造工程发票,贪污公款6万元;非法收受多人贿赂21.3万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权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段权的辩护人辩解对段权贪污的6万元定性错误,段权在取得该6万元钱时,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6万元有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且该6万元的目的是用于拜年,属于公款性质,因客观原因而未能用于拜年,用作私用,应属于挪用公款罪。经查明,被告人段权以给领导拜年为由让陈超为其准备5、6万元,并同意陈超提出的虚开政府大楼电路维修改造工程的发票。后陈超从虚开的14万元中拿出6万元给被告人段权,事实上段权并未将6万元用于拜年,而是自己将其非法占有私用,符合刑法对贪污罪规定的侵吞、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规定。故对该6万元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段权检举他人受贿,已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犯罪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所处没收个人财产,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上交赃款中,贪污的6万元,由收缴单位发还受害单位;受贿的21.3万元予以没收(涉及程志江赃款5万元已收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庆厚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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