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一超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满一超,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都匀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刚,系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一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国瑾、蔡帅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一超及其辩护人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满一超租住在贵州省都匀市电信巷老匀酒厂宿舍某单元某楼。2014年6月至8月,满一超在都匀市内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零包给吸毒品人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6月初某日的凌晨,满一超在其租住房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舒某某。
2014年6月中旬某日22时许,满一超在其租住房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莫某某。
2014年6月下旬某日19时许,满一超在其租住房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莫某某。
2014年6月底凌晨2时许,满一超在其租住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舒某某。
2014年8月18日23时许,满一超在其租住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4年8月19日19时许,满一超在其租住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尚未支付毒资便被公安干警查获。公安干警在刘某某身上查获1个疑似甲基苯丙胺零包、从满一超家中查获8个疑似甲基苯丙胺零包。经鉴定,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的1个疑似甲基苯丙胺零包,净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从满一超家中查获的8个疑似甲基苯丙胺零包,净重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另查明,满一超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满一超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毒品清单、上缴毒品收据、提取尿液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及图片、毒品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刘某某、莫某某、舒某某、罗某某证言、被告人满一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满一超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一超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满一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一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 勇
审 判 员 王 庆 宝
人民陪审员 楼 裕 华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卫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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