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3号陈贵伦、杨生有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贵伦,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14年7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栾全富、李永军,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生于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14年7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洋,系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5月26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伦及其辩护律师栾全富、李永军,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贵伦邀约杨某甲等人以比德乡丰源煤矿开采导致房屋受损为由,非法组织水城县比德乡青山村80余户村民到丰源煤矿井口24小时轮流换班堵工,在此期间,为保证堵工村民的后勤保障,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收取每户200元作为堵工期间的伙食费,堵工行为致使比德乡丰源煤矿工作、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企业单位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丰源煤矿在被堵期间严重经济损失。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如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堵矿停产期间丰源煤矿经济损失清单及付款凭证,地质大队论证报告,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处置情况汇报,情况说明及通知,情况汇报,停产整改复产验收意见,证明,证人罗某某、郭某甲、郭某甲乙、曾某甲、杜某某、余某甲、马某乙甲、杨某丙、甘某甲、杨某丁、郭某甲丙、章某某、段某某、杨某戊、陈某甲、马某乙、杨某己、马某乙丙、马某乙丁、余某甲乙、马某乙戊、马某乙己、吴某某、马某乙庚、范某某、甘某乙、饶某某、余某甲、朱某某、曹某某、杨某庚、陈某乙、杨某辛、马某乙辛、杨某壬、杨某癸、杨某1、王某某、杨某2、何某某、曾某乙的证言,受害人邓某海的陈述,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的供诉,接受证据清单,陈贵伦家新旧房屋资料及照片,杨某甲家房屋照片,堵矿现场取证照片在陈贵伦身上查获的,中央巡回督导组到六盘水市开展工作送审稿及督情快报,价格鉴证委托书及结论书,鉴定资质,承诺书,丰源煤矿的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据此,以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贵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贵伦的辩护律师栾全富、李永军的辩护意见:1、陈贵伦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其行为主观动机是为村民维权,代表集体争取利益。3、被告人陈贵伦的行为不足以造成扰乱煤矿正常的生产秩序。4、对本案中煤矿的经济损失的鉴定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不予认定。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律师吴洋认为:丰源煤矿有过错,杨生友在堵矿的过程中不是组织者,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
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陈贵伦及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1、比德村马家寨玉落水井湾龙井四个组地质灾害户搬迁公告1号。2、比德镇村民请愿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陈贵伦邀约杨某甲等人以比德乡丰源煤矿开采导致房屋受损为由,组织参与水城县比德乡青山村80余户村民到丰源煤矿井口24小时轮流换班堵工。在此期间,为保证堵工村民的后勤保障,被告人陈贵伦安排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收取每户200元作为堵工期间的伙食费。堵工行为致使比德乡丰源煤矿工作、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企业单位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丰源煤矿在被堵期间严重经济损失。
另查明:经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居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同意接收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有下列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证实:本案于2014年7月3日立案,陈贵伦、杨某甲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 年8月8日经检查机关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户籍证明证实:陈贵伦出生于1965年6月9日,杨某甲出生于1973年2月8日,案发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陈贵伦、杨某甲系被公安民警抓获,无投案自首情节。
4、丰源煤矿堵矿期间损失清单证实:丰源煤矿堵矿期间的损失情况。
5、水城县比德乡比德村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117地质大队委托书、相关会议纪要证实:比德村搬迁户的问题,有关部门召开了多次会议研究如何解决,对群众进行了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6、停产整改复产验收意见、整改复查意见书证实:丰源煤矿于2013年3月27日恢复生产。
7、贵州华电华和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丰源煤矿系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的控股煤矿。
8、杨某喜、范某某出具的请求书证实:杨某喜、范某某出具的请求书认为陈贵伦和他们只是单纯的民事借贷关系,且现在钱已经归还。
9、村民请愿书证实:比德乡村民对被告人陈贵伦请求免除处罚的建议。
二、证人证言
1、罗某某的证言(比德镇政府统计组组长):我们到贵阳劝阻陈贵伦他们不要上访,陈贵伦就用手指着我说,罗孟老子是杀人放火还是偷抢,我们走到哪里你们就跟到哪里,有本事找公安来抓老子,老子出来也不会放过你的。 证实:2014年2月,陈贵伦、马某乙丙、马某乙丁等六人准备进京上访,罗某某和肖某赶到贵阳进行劝阻未果的事实。
2、郭某甲兰(范开福之妻)的证言:我知道的有陈贵伦、杨某甲、曾某乙组织,其他组织的人我不知道。我参与堵了四天,我的老公范某某参与堵了一天,我的兄弟李某某参与堵了二十多天。证实:2013年4月陈贵伦、杨某甲等人组织比德村5 0多人去丰源煤矿堵工。
3、曾某明的证言:我侄儿曾某乙叫我参与堵矿;我只知道是陈贵伦安排堵矿的,其他还有谁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证实:2013年4月,曾某乙叫其参与堵工,在陈贵伦的安排下,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堵工。
4、杜某琴的证言:去到煤矿之后,大家都在煤矿上井口附近站着,我当时是在矿灯房前面点,直到天黑我才回家的,我参与堵的四五天都是这样的。马某乙文的证言:我参与堵了10天左右,后来我事情多我就没有参与堵了。二人证实:其在2014年4月参与到丰源煤矿堵工的事实。
5、余某甲的证言:我参与堵矿是陈贵伦提出来的;我们去的人就是在丰源煤矿井口边坐着,不让煤矿进行生产;我在煤矿上参与堵矿的时候,杨某甲去收钱,叫我拿出200元钱作为他们去上访的费用,当时我就把钱拿给了杨某甲,他作了登记后就走了。该证言证实:2013年4月,在陈贵伦的组织下,其在丰源煤矿进行堵矿,在堵矿时每户交了200元给杨某甲。
6、杨大喜的证言:我和其他堵矿的人一起在煤矿井口前边的坝坝里坐着,不准人上下班。证实:其到丰源煤矿堵矿事实。
7、甘某友的证言:甘某义给我说是陈贵伦让他来收钱的,也没有给我说是什么原因。我不愿意交的,但是我又不敢不交,因为我也不知道不交会有什么结果。证实:其家所获得的赔偿款中的百分之十(6000元)被陈贵伦叫甘某义来拿走的事实。
8、甘某义的证言:是陈贵伦打电话给我,让我们一起到丰源煤矿堵矿的。杨某甲让我向比德村玉落组的村民收取赔偿款的10%,我收了杨某奎、杨某戊、甘某友共2.6万元,我在六盘水钟山区韭菜坪宾馆将2.6万元交给陈贵伦。证实:陈贵伦组织其参与堵矿。得到赔偿款后,其在杨某甲的吩咐下向杨某奎收取了1万元,杨某戊收取了1万元,甘某友收取了6千元,后将上面的钱交给陈贵伦的事实。
9、杨某丁的证言:我堵了三天,回来后就和陈贵伦、马某乙丁、马某乙正等十户人家一起堵,当时去堵矿的八十户人交钱出生活费,我家是我妻子苏某飞拿给杨某甲的。证实:其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的事实,并交钱给杨某甲的事实。
10、章某光的证言:来堵矿的人很多,以陈贵伦、杨某甲为首的人安排来堵矿的村民在我办公室坐着,有些在井口前边用长凳拦着,还有些坐在皮带机旁边不准人开动皮带。证实:2013年4月,以陈贵伦、杨某甲为首的村民到丰源煤矿进行堵工的事实。
11、马某乙丙的证言:上访之前我们去堵过丰源煤矿,我堵过两天,当时堵矿石分班堵。我听陈贵伦讲之前去堵矿是他们组织去的。证实:马某乙丙参与堵矿及堵矿是陈贵伦等人安排的事实。
12、马某乙丁的证言:当时堵矿是陈贵伦、杨某甲、曾某乙、余某甲荣、余某甲乙他们五个组织。证实:其到丰源煤矿进行堵工及堵矿是由陈贵伦、杨某甲等人组织的事实。
13、余某甲乙的证言:在堵矿期间,我们八十多户每家交200元给杨某乙(杨某甲),由杨某乙登记保管。证实:其到煤矿进行堵矿,每家交给杨某甲200元钱的事实。
14、马某乙戊的证言:我听到平时有人闲聊,就说是陈贵伦、杨某甲等人领头,而且每户还收取金钱,用做什么不清楚。证实:其听说堵矿是陈贵伦、杨某甲等人组织的。
15、马某乙庚的证言:2013年在我们堵矿前的四、五天,陈贵伦把我们叫到他家,总共五十多户人在他家商量如何解决房屋被丰源煤矿导致开裂的事情,我们在陈贵伦家商量了三次,最后陈贵伦说让我们一起去堵矿,说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我们八十二户就到煤矿开始堵矿,由于要干农活和做生意,我们每户出200元钱,当时是杨某甲收的钱,以保证堵矿的粮食。我们就七、八个人堵一个白天又换七、八个人堵晚上,就这样堵了二十七天。证实:陈贵伦组织村民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由杨某甲收取每户200元的事实。
16、范某某的证言:是陈贵伦、杨某甲他们提出来的,让我们八十二户一起去堵丰源煤矿,堵了近一个月的时间。证实:陈贵伦、杨某甲参与村民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的事实。
17、饶某某的证言:我听说是陈贵伦组织人去丰源煤矿读矿,所有我也跟着去了。证实:陈贵伦组织村民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的事实。
18、余某甲的证言:当时我们八十二户每户拿出200元钱,由杨某甲带人收钱记账。我们堵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然后才结束。证实:其到丰源煤矿参加堵矿及每户出200元交给杨某甲的事实。
19、曹某某的证言:我知道堵矿是陈贵伦、杨某甲他们是主要人员。证实:陈贵伦、杨某甲等人参与堵丰源煤矿的事实。
20、杨某庚的证言:我们参加堵矿有陈贵伦、杨某甲、马某乙友、马某乙丁、马某乙正、余某甲、曾某乙、于某华、陈某乙、陈某四、杨某甲等。证实:其和陈贵伦、杨某甲等人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的事实。
21、陈某乙的证言:提出堵矿的人有陈贵伦、杨某甲等,他们说既然政府和煤矿答应的事都办不到,那只有堵矿了。还商量每户人拿出200元作为堵矿生活费,我家交给杨某甲的。证实:提出堵矿的人是陈贵伦、杨某甲等人,其将200元交给了杨某甲的事实。
22、马某乙辛的证言(杨某甲之妻):2013年4月份,陈贵伦组织比德村马家寨、玉落组、龙井组、水井湾组八十二户村民到水城县比德乡丰源煤矿堵矿,我没有参与,都是陈贵伦打电话给我老公杨某甲,叫他去堵矿。证实:2013年4月,陈贵伦组织比德村村民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陈贵伦打电话给杨某甲叫他一起去堵矿。
23、杨某壬的证言:我只知道是陈贵伦领头堵矿的,提出交钱我不知谁,我只把钱交给我哥杨某甲。证实:陈贵伦领头去堵丰源煤矿,后自己将200元交给杨某甲的事实。
24、杨某癸的证言:我们当时堵矿一个月,堵矿期间,分成两班每户农户轮流参加,我们每户出200元钱交给管事的陈贵伦、杨某甲等。证实:2013年4月参与丰源煤矿堵矿,交了200元生活费给陈贵伦、杨某甲等人。后取得搬迁赔偿款后,拿了一万元给甘某义等人,是自愿的。
25、杨某1的证言:当时每家每户凑出200元钱出来,用作在煤矿上堵矿人员的生活费,这个主意是陈贵伦、杨某甲提出来的,就把这200元钱交给了杨某甲,由他统一保管和使用。后来杨某甲有将我们全体村民进行分班,每个班10人一组,轮流堵矿,就这样,大家一直将丰源煤矿堵了一个月左右。证实:2013年4月参与丰源煤矿堵矿,后交了200元生活费给杨某甲,是杨某甲和陈贵伦提出来交钱的。杨某甲将全体村民分组,轮流进行堵矿。
26、马某乙己的证言:收钱的,当时陈贵伦、马官勇组织八十户搬迁户,每户人家凑200元钱,用于上访。证实:陈贵伦组织人员收钱的事实。
27、吴某某的证言:我第三天去堵矿,有人就提出来让我们每户交200元,当时我就把钱交给杨某甲。证实:其参与堵矿及杨某甲收取其200元的事实。
28、王某某的证言:我没有说过没有赔偿好,煤矿就不施工的话。证实:2013年4月到丰源煤矿上被陈贵伦等人堵住,在此期间,并没有说过不赔偿完毕就不生产的话。
29、杨某2的证言:我和陈贵伦、郭某甲芬、杨某戊、马某乙明等一起去堵矿的,我们这几家人为一个班,一个班二十四小时。证实:于2013年4月和陈贵伦等人到丰源煤矿堵矿。
30、何某某(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丰源煤矿的收入支出都有贵州华电华和能源有限公司管理记账,赔偿施工队130万元中,有50万元的保证金,是施工队先行缴纳的。其中50余万元的工资款是赔偿给矿上后勤、防突人员的,另外的27万元是赔偿给工程队施工工人的。
三、被害人陈述
邓某海的陈述证实:陈贵伦、杨某甲等人组织村民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由杨某甲组织村民每户收取200元伙食费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
1、陈贵伦的供述:(一)2013年4月1日,我们水城县比德乡青山村四个组共80户村民到水城县比德乡反应搬迁情况,未能的到满意的答复。2013年4月1日,我们就开始对丰源煤矿进行堵矿。我们总共50多人,在丰源煤矿主井口前面的空地上要求见煤矿领导,让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在堵矿前四天都有50多人,四天后我们就安排10个人一起轮流堵矿一天一夜,持续到2013年4月28日政府相关部门答应给我们答复,就没有再实施堵矿。(二)群众选出来以我、曾某乙、余某甲昌、杨某甲、付某我们5人为代表,组织其他村民到比德乡政府和丰源煤矿找领导。(三) 2013年4月1日通知村民去堵矿是由我们五个代表通知的,时间长我记不清当初通知过那些人。(四)当时我提出每户交200元钱出来大家作为堵矿期间的生活费,作为到政府反映情况的车费、住宿费,其他村民都支持的。证实:陈贵伦等人组织村民到丰源煤矿进行堵矿,后其提出每户交200元作为堵矿期间生活费的事实。
2、杨某甲的供述:(一)2013年4月1日陈贵伦打电话给我,说现在丰源煤矿还没有启动搬迁,叫我通知玉落组的22户村民去比德乡政府,如果乡政府没有答复,大家就到丰源煤矿堵矿,挂机电话后,我就打我们小组村民的电话叫他们到比德乡丰源堵矿,当天,82户都到了比德乡政府,陈贵伦说直接堵矿,大家都去,然后就直接去丰源煤矿了,一直堵到2013年4月28日。(二)我们82户人家一开始是直接在煤矿上食堂里面吃饭,食堂关门后,找不到到吃的,大家提议交钱搞生活,每户交200元,我负责收钱,收了七八千元后,因为我有事情我就把收钱的事交给马官贤,我和马某乙庚总共收了14000元。(三)我们堵矿导致煤矿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四)我没有参与开会,我是陈贵伦打电话叫我去煤矿上的,他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是听他的安排。(五)在煤矿上的一天,陈贵伦安排我和马某乙庚收取堵矿的人家一户200元作为堵矿的生活费,然后堵矿的人就交钱给我,我记得当时我收了8000元左右,后来我有事,就把钱转交给马某乙庚了。证实:杨某甲在陈贵伦的安排下,打电话给村民叫村民去堵矿及在堵矿期间收取生活费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1、水价认字( 2014)197号证实:堵工造成电费消耗176350元。
2、水价认字( 2014)200号证实:堵工期间造成不能生产,工人的工资共计475429元。
3、水价认字( 2014)199号证实:堵矿期间赔偿承包队退场款1300000元。
4、水价认字( 2014)198号证实:堵工造成掘进施工队工资损失276593元。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七、丰源煤矿被堵矿照片证实:丰源煤矿当时被堵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伦、杨生友组织他人参与在2013年4月期间水城县比德乡青山村80余户村民到丰源煤矿井口堵工,致使比德乡丰源煤矿工作、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企业单位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丰源煤矿在被堵期间严重经济损失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贵伦辩解其不构成犯罪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煤矿的经济损失鉴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丰源煤矿于2013年3月27日由煤矿生产管理部门批准恢复生产,该煤矿属正常生产企业,堵矿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致使企业工作、生产、营业等正常活动无法进行。结合本案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的供述及其他参与堵矿人员和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均能印证,被告人陈贵伦出于索要房屋搬迁启动资金的目的,通过打电话、邀约等方式组织他人参与围堵丰源煤矿生产的行为,造成该企业严重损失,其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贵伦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贵伦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对被告人陈贵伦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煤矿有过错,被告人杨某甲不是组织者,且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受陈贵伦的安排负责收取村民堵矿的生活费系积极参与者,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贵伦主犯,被告人杨某甲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中被告人陈贵伦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系积极参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本案村民的房屋在比德乡丰源煤矿开采过程中导致受损,村民的要求是因房屋搬迁未得到补偿,政府对村民搬迁补偿工作正在处理中,村民堵矿的行为与丰源煤矿的搬迁补偿工作没有及时处理完毕而引起,且该企业有一定的过错,故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贵伦、杨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贵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笛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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