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长友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6:41
罪犯国长友,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五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长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11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国长友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国长友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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