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焱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6:42
罪犯罗焱,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汇刑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1年1月13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1年11月3日调兴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在2014年1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焱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28日缴纳罚金4000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焱予以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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