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东华假释裁定书
罪犯路东华,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九日作出(2008)黔毕刑经初字第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东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东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在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30日缴纳罚金三千元。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路东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东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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