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群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余某某,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瓮安县公安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瓮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邹鹏、肖敬、张春燕(三人已判刑)、李益生(在逃)经密谋后,以“卖特效药”的方式实施诈骗。2013年2月5日9时许,余某某伙同邹鹏、肖敬、张春燕、李益生(在逃)在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附近,采用由邹鹏用“石莲子”冒充“双肾子”,由肖敬冒充医生称可治高血压、不孕不育等疑难杂症,由余某某、张春燕负责放哨的方式,骗取雷某某人民币12000元,事后,余某某分得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邹鹏、肖敬、张春燕(三人已判刑)、李益生(在逃)经密谋后,以“卖特效药”的方式实施诈骗。2013年2月5日上午9时许,余某某与邹鹏、肖敬、张春燕、李益生在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附近相互配合,由邹鹏用“石莲子”冒充“双肾子”,由肖敬冒充医生称可治高血压、不孕不育等疑难杂症,由余某某、张春燕负责放哨,骗取了雷某某人民币12000元。事后,余某某分得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①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②同案犯邹鹏、肖敬、张春燕的供述;③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④抓获经过;⑤本院刑事判决书;⑥户籍证明;⑦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⑧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⑨药处方、作案工具照片、机动车照片;⑩指认、辩认材料及作案地点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易言平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邓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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