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平贵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6:49
罪犯樊平贵,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乌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平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4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3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服刑期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九日作出(2007)晴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前罪余刑十一年零四个月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平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平贵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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